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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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对热带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国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支持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第三条 农业部有计划地在热区建立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以下简称“种质圃”),对不宜或不能用种子形式保持种性的多年生或无性繁殖热带作物种质资源进行保存和利用。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多年生或无性繁殖热带作物主要包括:橡胶树、木薯、剑麻、香蕉、荔枝、龙眼、芒果、菠萝

2、、番木瓜、咖啡、澳洲坚果、椰子、胡椒、南药等。第五条 种质圃主要负责热带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种质创新,并提供共享利用。第六条 种质圃重点收集保存:(一)优异、稀有、古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二)热带作物近缘种或野生种;(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第七条 种质圃依法收集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并建立原始档案(见附表一)。第八条 境外引种须按规定办理检疫手续,引进种质须经隔离试种或脱毒处理,确认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后,方可入圃保存。第九条 国内收集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经观测性状、核实名称,确无重复,方可入圃保存。第十条 对入圃保存的种质资源应进行信息

3、采录(见附表二)。第十一条 入圃保存的种质资源,原则上乔木每份种质保存3-5株,灌木、藤本、大型草本每份保存5-10株,一般草本每份保存20-25株,重要种质保存数量可以适当增加。第十二条 种质圃应绘制田间种质分布示意图,标明每份种质在圃内的具体位置。第十三条 种质圃应制定本圃保存种质资源的性状描述规范和鉴定评价技术规程,并开展性状鉴定评价。第十四条 种质资源性状鉴定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植物学特征:植株、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主要形态特征;(二)生物学习性:生育期、物候期、生长结果习性等;(三)品质特性:主要利用部位的外观、营养、风味、贮藏、加工等品质;(四)产量性状:单株产量、单位

4、面积产量等;(五)抗病虫特性:对主要病虫害的抗性;(六)抗逆性:对旱、寒等不良环境的抗性。第十五条 圃存种质资源必须具有同一地点2年或2个生育期(一年生)以上的鉴定评价数据,才能编入热带作物种质资源目录。第十六条 种质圃应根据科研和产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种质创新,丰富种质资源的遗传多样性。第十七条 种质圃应进行合理规划,具有安全的围护设施,完善的道路和排灌系统,配备必要的工作间、实验室等辅助设施。第十八条 种质圃应制定田间管理技术规程,主要包括土肥水管理、树体管理、病虫害防控、更新复壮等栽培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规程管理,确保种质资源正常生长。第十九条 种质圃应有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科研和辅助人

5、员。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经验。第二十条 农业部适时组织种质圃认定。(一)建设水平较高的种质圃的依托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填报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三),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农业部;(二)农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考评(见附表四),考评通过的种质圃经农业部审定后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农业部授予“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并公布;(三)“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并公布。第二十一条 种质圃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档案资料。第二十二条 种质圃所保存的种质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

6、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第二十三条 种质资源保存区位图、圃存种质资源名录、技术档案等,禁止外传。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种质圃用地。种质圃不作为盈利活动场所。第二十五条 种质圃应依照热带作物种质资源数据标准,制定本作物数据标准,建立数据库,并按要求向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提供数据。第二十六条种质圃有义务向国内有关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种质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利用。第二十七条 种质利用者须向种质圃提出利用申请(见附表五),所申请种质资源只能用于科研、教学、生产等,不得直接申请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种质及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种质利用者须提供种

7、质利用情况信息反馈表(见附表六)。对不反馈信息或信息反馈不实者,种质圃有权不再向其提供种质资源。第二十九条 种质圃不得私自向境外提供种质材料。需提供的,应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报批。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一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收集信息表附表二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保存信息表附表三 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认定申请表 附表四 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考评表附表五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附表六热带作物种质资源

8、共享利用情况反馈表. v.附表一、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收集信息表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收集号圃编号作物名称种质名称外文名学名科名属名种质类型采集部位收集数量收集地点地理位置收集时间收集人保存地点经度纬度海拔填写说明:1、收集号:引进或采集时的编号;2、圃入圃后补填,与附表二圃编号一致;3、外文名:国外引进种质的外文名称;4、种质类型:指野生种、地方品种、选育品种、品系、遗传材料等;5、收集地点:最小行政区划单位或引种单位; 6、保存地点:入圃前保存的地点。. v.附表二、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保存信息表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圃编号种质名称外文名科名属名种名种质类型

9、种质特点入圃时间保存数量保存方式填写说明:1、圃“NYB”+地名拼音首字母+作物名称拼音首字母+5位序号,如“农业部儋州橡胶树种质资源圃”圃编号为“NYBDZXJS00000”;2、种质类型:指野生种、地方品种、选育品种、品系、遗传材料、其他;3、保存数量:单份种质资源保存的株数或丛数;4、保存方式:活体或离体。. v.附表三、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认定申请表圃名称圃地址圃负责人联系电话申请单位地址邮编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性质、人才、工作基础,实验室等配套条件)圃基本情况作物名称面积(亩)土地权属安全设施田间设施(电、排灌、道路等)辅助设施(大棚、工作间、繁育设施、气象站等)其他种质保存(保存

10、种质的科、属、种、份数)制度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工作成效(创新利用成果、学术论著、共享交流)申请单位意见(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主管单位意见(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v.附表四、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考评表圃名称负责人申报单位负责人项 目 评 审 容级别分 值赋 分评 分权 重得 分种质圃用地应为申报单位自有土地必备条件1.区位情况立地条件。A8.0-105%B6.0-8.0C0-6.02.安全设施围栏、围墙等保护设施。A8.0-1010%B6.0-8.0C0-6.03.田间设施电、排灌、道路等。A8.0-105%B6.0-8.0C0-6.04.辅助设施大棚、

11、工作间、繁育设施、气象站等。A8.0-105%B6.0-8.0C0-6.05.管理水平圃内规划、圃内外环境和形象、植株长势。A8.0-1010%B6.0-8.0C0-6.06.种质保存保存数量和丰富度、利用价值、种质布局、鉴定评价工作、信息资料。A8.0-1030%B6.0-8.0C0-6.07.制度建设技术规程、档案等管理制度。A8.0-1015%B6.0-8.0C0-6.08.发展前景产业服务与应用前景。A8.0-105%B6.0-8.0C0-6.09.人员情况人才队伍、技术力量。A8.0-105%B6.0-8.0C0-6.010.技术成果创新成果、共享利用、社会效益。A8.0-1010%B6.0-8.0C0-6.0考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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