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老员工属于非法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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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退老员工属于非法辞退吗案情刘某,生于 1960 年,自 1995 年入职于河北某水泥厂从事 厂区卫生清洁工作,其在职期间该单位并未其办理过社会保险, 亦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 在 2007 年 12 月 25 日( 劳动合 同法实施前五天 ) ,该单位突然书面通知刘某办理离职手续, 理由为年纪较大,不宜承担重体力工作 . 同时,要求在当天签 离职协议领取所得工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 (12 个月工 资). 面对工厂的强硬手段,刘某只能被迫离开。离开单位后的一月后,刘某就向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 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刘某认为工厂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二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并补交多

2、年的社会保险,同时 做职业病鉴定 . 而厂方认为,双方是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存在违法 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同时由于刘某从事的清洁工作,不属于 职业病鉴定范围。1 、工厂以 年纪较大,不宜承担重体力工作 辞退刘某, 属于违法辞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 本案中刘某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订所谓的离职协 议,因此不应认定为是双方协商 . 厂方属于违法 .2 、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 规定,本案中厂方对刘某

3、 12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合法的 .3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 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刘某可以要求补交至建立劳动关系之 日起社保金额。以北京为例,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 京 劳险发 199869 号) 规定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 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交被保险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有效证明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 历年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以此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 数 ( 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收入凭证的,以相应缴费年度上一年本

4、 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 ,经核准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被保险人按规定的标准分别补缴, 同时加收按照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按国务院社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单位按日加收2%o滞纳金。其中,发生在 1999 年 1 月 22 日以前的欠缴额,自 1999 年 1 月22日起加收滞纳金 ;发生在 1999年 1月22日以后的欠缴额, 按实际欠缴时间加收滞纳金。4 、由于刘某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对于要求的职 业病鉴定要求,厂方在刘某离职前对其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如 果异常现象,对于刘某的要求可以予以拒绝。在实际中,劳动者要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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