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制度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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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员工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集团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计划生育工作第二条 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积极向员工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按照属地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求,做好计划生育知识、常识、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宣传。第三条 做好育龄对象档案管理。对员工婚姻变更情况、怀孕与生育、节育情况以及员工调入、调出情况及时登记,登记情况当月及时报属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新调入的

2、已婚育龄人员,须提交有关计生婚育状况证明:原单位计生措施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近期医院的妇检、查环、查孕证明;对调入的未婚育龄人员,要提交未婚证明。人员入职、离职情况于当月报属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四条 离职人员自办理离职手续后公司不再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其本人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由其做出赔偿。调出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自调出之日起由调入单位负责。居住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属地社区计生部门要求实施管理。第五条 做好妇检普查。各单位要按照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求做好每年的妇检“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建立员工健康检查

3、档案,确保妇检普查率达100%。对从事有害、高温、有毒工作的女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女员工请假外出三个月的,在申请外出前必须提交“查孕报告单”,经审查无异常方可批假。对于异地工作的员工,管理部门应做好严格的出勤登记管理,条件允许的可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提交一份由指定医院检查的“查孕报告单”,相关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第六条 对不参加妇检普查的员工,直接责任管理人员要督促落实,如再不参加,停发工资直至检查为止。第七条 对检查有问题的要通知其本人做好复检及治疗工作。第三章 工作责任及奖惩第八条 各单位要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联系责任人,相关管理人员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直接责

4、任人。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社区要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评优工作中对计划生育管理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第九条 计生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不得虚报、漏报,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计生工作人员调离计划生育工作岗位应做好工作交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向接任者明确工作内容及程序。第十条 对员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及时登记,自登记之月起按照政策要求给予发放规定标准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第十一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和行为,每一位员工都负有监督和举报责任。对计划生育工作业绩突出,以及经核实的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二条 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从当月起停发工资及福利,年终不得参与评优。不服从管理的,以违纪处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单位进一步做违纪处理。造成计划外生育的,除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停发工资、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不得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群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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