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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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1996年5月22日第一条为加强测绘计量管理,确保测绘量值准确溯源和可靠 传递,保证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 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测绘计量标准,开展测绘计量器 具检定,进口、销售和使用测绘计量器具,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测绘计量标准是指用于检定、测试各类测绘计 量器具的标准装置、器具和设施;测绘计量器具是指用于直接或 间接传递量值的测绘工作用仪器、仪表和器具。明细目录见附 表。第三条 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本行政区内的测绘计量工作,将测绘计量器具纳入测绘资格审 查认证考核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

2、理的范畴。第四条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 项最高等级的测绘计量标准,以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有计量溯源,并且向同级政府计 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标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即具备在 本部门或本单位开展计量器具检定的资格。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组 织建立该项 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证书,方可使用,并向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属部门最高 等级计量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并向国务院测绘主管部 门备案。测

3、绘计量标准在合格证书期满前六个月,应按规定向原发证 机关申请复查。第六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等级的测绘计量标准, 均为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应按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检定周期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结果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 检定不合格的,不准使用。第七条申请面向社会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建立社会公用 计量标准、承担测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以及申请作为法 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应根据申请承担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政府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 试验的,向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申请

4、承担 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授权。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取得计量授权证书后,必须按照授权项目和授权范围 开展有关检 定、测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的,必须申请新 增项目的授权。被授权单位在授权证书期满前六个月应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复查。第九条 从事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项目检定、测试的计 量检定人员,必须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其他计量检定人员, 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后,才能开 展检定、测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也可 经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组织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并发 证

5、。计量检定、测试人员的考核事项,执行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 部门发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 办法的规定。第条 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应执行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 检定规程。对没有正式计量检定规程的,应执行有关测绘技术标 准或自行编写检校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自行编写的检校 办法应与有关测绘技术标准的内容协调一致。第一条 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应执行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 制定的收费标准。第二条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由外商或其 代理人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后,方准予进口并使用有 关标志。在海关验放后,订货单位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

6、政 主管部门申请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后,方准予销售;检定不 合格,需要向外索赔的,订货单位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出 证。没有检定合格证书的进口测绘计量器具不得销售。第三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其所使用的测 绘计量器具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测绘计量检 定机构或测绘计量标准检定合格,方可申领测绘资格证书。无检 定合格证书的,不予受理资格审查申请。上述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经 周期检定合格,才能用于测绘生产,检定周期见附表规定。未经 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测绘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教学示范用测绘计量器具可以免检,但须向省级测绘主管部 门登

7、记,并不得用于测绘生产。在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内,可由使用者依据仪器使用状况 自行检校。第四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计 量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计量认 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在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产品质量评价和 成果鉴定中提供作为公证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认证的 具体事项,执行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七、八、二条规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 测绘计量器具检定的,未经授权以及擅自扩大授权范围面向社会 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测试的,进口、销售未经型式批准和检 定合格

8、的测绘计量器具的,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处 罚。第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 格或超 过检定周期的测绘 计量器具进行测绘生产的,所测成果 成图不予验收并不准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时作不合格处理;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测绘 主管部门吊销其测 绘资格证书。第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测绘计量器具目录(暂行)项目名 称检查周期计量标准器具多齿分度台、彩 电副载波校频仪、经纬仪检定仪、水准尺检定仪、激光干涉仪、 水准器检定仪、因瓦基线尺、周期误

9、差测试平台、长度基线场、 GPS接收机检定场、航测仪器检定场、重力仪格值检定场、高低 温箱、温度膨胀系数检定设备、计时设备、温度计、气压计、频 率计等。执行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测绘主管部门的规定。工作计 量器具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激光经纬仪、电 子经纬仪、陀螺经纬仪。水准仪:光学水准仪、激光水准仪、电 子水准仪、自动安平水准仪。测距仪:光学测距仪、微波测距 仪、激光测距仪、电磁波测距仪。电子速测仪(全站仪)。全 球定位系统(GPS )测量型接收机。 重力仪:微伽级重力仪、毫伽 级重力仪。 尺类:钢卷尺、水准标尺、基线尺、线纹米尺、坐 标格网尺。J2级以上经纬仪,S3级以上水准仪,精度优于10mm+3PPm 的GPS接收机,精度优于 5mm+5PPm的测距仪、全站仪,伽级重 力仪以及尺类等一般为一年;其他精度的仪器一般为两年。新 购置的以及修理后的仪器、器具应及时检定。平板仪:光学平板仪、电子平板仪。 摄影仪:航空摄影 仪、地面摄影经纬仪。 测图仪器:立体坐标量测仪、精密立体 测图仪、解析测图仪、自动绘图仪、数字采集仪、坐标展点仪、 直角定点仪。工程仪器:准直仪、铅直仪、扫平仪。其他辅助设备:直角棱镜、重锤、拉力器等。一般为两年。新购置的以及修理后的仪器、器具应及时检定。 测图仪器可暂由使用单位自行检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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