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漫谈知识产权对魔术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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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漫谈知识产权对魔术的保护 。魔术艺术的知识产权涉及诸多层面,它的艺术综合性又决定了其受法律保护的多重性和交叉性。目前我国立法对此规定的不明确具体,导致了实践中出现此种侵权行为时较难认定。 关键词:魔术;魔术揭秘;魔术道具;表演者;知识产权保护 魔术是一门集表演、表演者、表演者造型、魔术道具、魔术名称、舞台、灯光及音乐等要素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从法律角度讲,魔术是一个含有多重著作权的作品,魔术表演的设计者、表演者、道具设计者和魔术表演现场音乐创作者均对魔术节目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各自的著作权利。本文仅就争议颇多的魔术设计者、魔术表演者、道具设计者的权利作简要论述。 一、基于魔术而享有的权利

2、 1.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根据该条例,魔术属于杂技艺术作品的下位概念,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魔术表演者借助具体道具,按照一定设计将不同的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出来,假设该设计具有独创性,且符合作品的实质要件,那么可认定其设计为魔术作品。魔术的最初设计者享有作者的人身权及财产权,未经“最初设计者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完全相同或实质相同的魔术表演,可能构成对“魔术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魔术师表演所采用的操作步骤、流程环节就是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客体。换言之,可以把魔术师的表演流程具体化为几个核心关键动作,这是受保护的,其他魔术师不

3、得照搬。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魔术师就不能再表演相同魔术了,假设魔术师的表演连桥段都一模一样,那完全相同的流程很可能构成抄袭。 2.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商业秘密有相对的主体,通常是与权利人签有保密协议而事先晓其秘密内容。从目前魔术在知识产权方面出现的问题看,主要是同行再现表演,同行揭秘和群众揭秘。而这三者都不属于商业秘密层面上权利人之相对方。同行再现表演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该同行魔术师是凭自己对魔术的钻研而琢磨出某种魔术的核心手法、技巧,然后将其在群众面前表演,这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二是该同行再现表演魔术并不是靠自己的钻研与琢磨而获取魔术的核心手法、技巧,而是通过知悉手法的第三人或自己违反

4、与著作权人签订的保密协议而非法获取,此时,魔术的核心手法、技巧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实用性和经济利益性,该同行此时对魔术的再现,显然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再看同行揭秘,魔术师间互揭玄机即谈不上侵犯著作权,也不侵犯商业秘密。只是一个魔术师基于自己的理解指出了其他魔术师在表演中采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演思想,他对另一个魔术师拥有的商业秘密不负有保密义务,揭秘行为完全是自己依据魔术表演原理对他人的魔术表演进行的合理推测,所以,魔术师间互揭玄机至多算是违反职业道德。对于群众揭秘,假设网友并非从非法渠道得悉魔术表演背后的秘密,而是通过自己的知识储藏逆向推演出魔

5、术的玄机,不能算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更无从谈起。假设揭秘者事先悉相关魔术的秘密,并在与权利人签订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仍将魔术秘密公之于众或透露给他人,或者揭秘者从权利人处窃取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秘密后再公之于众,那么无疑侵犯其商业秘密。 3.令卜接权。魔术作为作品,当然可以被外在所表现,而当其被表演时,那么会与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发生关系。首先看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基于著作权法第37条所享有的一系列人身及财产权利。假设魔术作品的作者授权第三人表演该魔术,那么该表演者即享有表演者权。但实际上,魔术的作者通常就是魔术的表演者,而且基于魔术通过神秘而博取群众眼球的性质,魔术的作者通常不会将该作品

6、授权于他人表演,但也不排除例外情况。其次是录像制品者权,对于首次录制魔术表演的人,其享有录像制品者权。如刘谦在央视春晚的魔术,如果他是首次向公众演出,那么中央电视台便享有录像制品者权及播送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播送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据此,播送电视台卫视,播放制作魔术节目,享有播送权。 二、基于魔术道具而享有的权利 1.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假设产品或方法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申请专利。具体到魔术道具,即专利人享有魔术道具生产、销售和魔术表演的独占权。但魔术的生命在于其神秘性,与专利法要求的公开性相去甚远,因此,专利保护不是最正确

7、选项。 2.商业秘密。魔术道具隐藏的玄机具有秘密性,完全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寻求法律保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23条的规定,魔术师可以禁止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也可以禁止他人披露和使用,但是魔术师不能以商业秘密的拥有者自居,禁止他人单独研发出具有相同玄机的魔术道具。 三、魔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明确具体。我国将魔术纳人到杂技作品的范畴予以保护,但杂技本身是没有秘密可言的,相反还鼓励其他同行对其中的高难技巧动作进行模仿,但对于魔术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未明确作具体的规定。 2.魔术作品与魔术的思想之间很难别离。不同于文字作品,同一种思想可以由不同形式的语言及描写所表现,魔术作品的神秘就在于其思想的巧妙,同一种魔术思想,其表现形式相对局限,即使在表现形式上略有差异,也大同小异,从而造成很多情况下一个魔术师认为其他人剿窃自己的魔术。 3.侵权行为认定难。魔术是自己独创还是抄袭,认定、举证皆困难。魔术手法的传递大都依靠工具或者魔术师之间的业内交流,因此,除非对方举证,否那么很难证明该魔术师的魔术是自己钻研出的成果,还是传道授业的结果。对于前者,具备独创性,也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对于后者,那么属抄袭,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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