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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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保护张兵强摘要:对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有限的行政监管,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给股东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救济制度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而扩大证券案件受理范围、废止证券诉讼前置程序及修改诉讼时效等更是当务之急。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东知情权 Right to know the protection of listed company Zhang Bingqiang Abstract: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on the listed company can not just rely o

2、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imited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market, to shareholders of legal weapons to safeguard their own interests. Therefore, improving the civil remedy system in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

3、f shareholders, effective way to expand the scope of the securities case is accepted, cancellation procedures and amendment of the Securities Litigation lead such limitation is imperative. Key words: Listed companies; Shareholders right to know 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保护张兵强 “银广夏事件” 1的发生,曾一度摧残了中国投资者的信心,加上以前的“琼民源”、

4、“红光实业”、“安然公司会计造假事件”等等极度破坏了上市公司的形象,大大削弱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2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愈演愈烈呢?为此,有必要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及其受到侵犯时民事救济措施方面进行一些探讨。一、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概述1股东知情权的概念所谓“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以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形式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相对于其他性质的公司而言,法律对其公开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因此,作为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或现场等各

5、种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2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股东有知悉真实信息的权利、知悉完整信息的权利、知悉准确信息的权利以及知悉及时信息的权利。3股东有权从上市公司知悉的全部所需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3股东知情权受损的主要原因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紧密联系,影响极大,涉及面广,直接影响到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虚假陈述以及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是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原因。4(1)虚假陈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泛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虚假陈述的主体主要是发行人及上市公司。(2

6、)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也是侵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因素。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这两者都是利用信息优势以欺诈的手段谋取利益,是对股东知情权更为严重的侵犯。二、国内外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国外股东知情权保护现状美国的“市场欺诈理论” (fraud-on-market theory):在一个有效市场中开展证券

7、交易的投资者有权信赖自由市场力量确定的证券市场价格,而自由市场力量不受欺诈或者虚假陈述的影响。在这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证券的实际价格应当与在所有投资者都掌握同等信息的情况下的股票所具有的价格一致。而所有投资者都掌握同等信息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鉴于证券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因果关系的举证对于投资者来说难度过大,应该由在信息占有上处于强势地位的被告来承担。原告只需证明自己所受损害事实和被告损害行为的存在,至于这中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有怎样的因果关系应该由被告来举证,如果被告不能进行有效的抗辩,那么法律就推定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5。美国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条款主要见之于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

8、0条(b)款及15条(c)款。证券交易法第9条(e)款规定:“任何人故意参与违反本条(a)款、(b)款、( c)款规定的活动和交易,其应对以受该行为影响的价格买卖证券人负赔偿责任。受损失的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普通法或横平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所主张的由于该行为导致的损失”6。日本公司法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的具体内容之一,就是董事对信息公开文件有虚假记载等文件内容时,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证券交易法将信息公开文件中有虚假记载等内容时的赔偿责任主体扩大到公司高级职员,而公司高级职员的范围包括董事、监事及准同此类职务者7。日本规定因上市报告书等而引起要求赔偿的,自请求权人拥有了解到有价证

9、券申报或计划书就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或其他违法行为时,或者以相当注意能够了解到情况之时开始,在1年内未实施该请求权的,则该权利消失。有关有价证券募集或销售的申报,自其生效时或该计划书交付之时起5年内未实行该要求权时,该权利也同样消失。可以看出,日本的普通诉讼时效为1年,在不知或不可能知的情况下,其最长诉讼时效为5年。日本还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对因虚假买卖、操纵行情等禁止行为带来损害的赔偿请求,自请求权人发觉时起1年内或自该行为发生时起3年内不进行请求赔偿的则因时效到期而消灭。德国证券交易法第十三条规定,因注册文件、公开说明书等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或未注册而发行或出售证券的人损害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

10、为一年。但如发生上述诉讼情形,证券在被以真实价值向公众发行或出售后三年诉权消灭。证券交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提起诉讼必须在认定事实一年内或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否则将失去得到赔偿的权利。2我国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等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第177条

11、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可以说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在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上,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基础性规定,由上市规则来具体规定应该披露的事项以及披露所遵循的程序。在这样严谨的规范下,再辅以多层的监管,就能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目的。但由于监管体制自身的原因,单依靠简单的行政处罚和

12、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很好的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8 。(1)民事责任规定不足2005年全面修订颁布的证券法总结了证券市场建立和发展以来的经验,借鉴了司法实践的有益成果,参考了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对证券市场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不仅完善了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而且对以往空白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初步建立和完善了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但新修订的证券法原则性条文仍较多,可操作性不强,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投资人范围等具体问题规定较少或没有规定,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具体界限也无

13、相应规定。(2)民事救济尚未重视我国的监管体制基本上是从分散的行政监管逐步发展成为集中统一的行政监管9。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证券法第7条、第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正是由于行政监管统领着自律监管与司法监管,因此司法还不能完全地介入证券市场10。当信息披露失真导致股东知情权受损时,一般只能依靠行政处罚,而民事救济就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打破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不予受理的局面,但仅限于虚假陈述案件。主要是对于程序性

14、的规定不足,使得证券民事诉讼缺乏操作性。通知第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以受理。”证券法第235条规定:“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是所谓的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虽然能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但总体来说是弊大于利。通知第3条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东

15、知情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1。侵犯股东知情权是侵权行为,是为公司法、证券法所禁止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第69条,股票发行与管理条例第73条、第74条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法定范围的主体及发行人、发起人、承销人及相关人士承担信息公开真实保证义务,有不为虚假陈述的义务。如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相关责任主体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加大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106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民法中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给证券市场交易中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设定提供了法律和理论依据。应将上述几类证券违法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来设定其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的无过失责任)的侵权责任。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是损失赔偿。在对上述几种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追究时,损失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首先是损失的范围。上述几种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同样适用侵权法“无损害,无赔偿”的一般原则。但不同的是,在虚假陈述等证券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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