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工业企业关键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工作细则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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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相关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通知(粤经信技改439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相关放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扶持范围通知(粤经信技改函56号)精神,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经过专题转移支付,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

2、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原因审核后统一拨付资金。 第三条 各市(区)应参考省、市做法制订当地域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立案。第四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题资金管理措施(粤财工176号)相关要求,遵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标准。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本细则要求,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本级事后奖补政策落实,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省要求公开遴选事后奖补政策完工评价及税收核实第三方机构。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

3、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制订并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标立案、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实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实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验监督等。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和省级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审核和安排;依据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计划将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所属地域,并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情况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

4、门;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监督检验和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区)财政局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管理。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实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核定情况;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第八条 各级税务部门依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企业名单审核和确定企业纳税额。第九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础信息和确定是否为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公开遴选法人机构或其它中介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含有独立负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

5、和必需办公设施。 (三)含有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四)含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置服务资质,和良好业绩和信誉。(五)含有推行协议协议所必需设备和人力资源,和开展业务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七)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正当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统计。(八)推行职责所必需含有其它资质和能力。第十一条 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推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核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核实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标真实情况和检验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

6、、合规性和真实性。(三)提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汇报等。(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审核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其它工作。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供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预核实汇报等材料关键内容:(一)项目完工评价汇报包含: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开完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现场核查情况等。(二)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汇报包含: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增量核实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额度提议等。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承接评价工作必需做到正当合规,一经发觉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作为事后奖补工

7、作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遴选10家第三方机构,并将遴选第三方机构情况一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财政部门立案。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核实方法第十五条 奖补对象:在江门市内注册,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意见(粤府办5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方法通知(粤府90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已取得过各级技改政策扶持企业均可申报事后奖补资金。

8、第十六条 奖励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统称目录),实施地在江门市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立案证。(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项目立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经过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完工评价。(三)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时间为准。(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一)从起,省、市、县财政经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十二个月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60%、地市级分成部分

9、50%、县级分成部分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下同)相对于基数增加部份为依据。(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十二个月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县级分成部分40%。(五)企业取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出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其中,对因为受江经信技术67号文第十七条“(五)企业取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出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企业连续三年

10、所取得市级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出500万元。”要求限制而少取得补助企业进行追补。第十八条 奖励年限:从至,项目完工下十二个月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十二个月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包含10月1日至12月31日完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至万元企业申请事后奖补资金从完工项目开始,不追补事后奖补资金。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现行投资项目立案管理措施相关属地管理标准,企业必需将项目相关信息(含立案、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第二十条 项目立案:(一)根据属地管理标准,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开启立案申请,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立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立案证。(二

11、)根据现行投资项目立案管理措施,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立案项目,完成立案后,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工作转由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一条 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查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实;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第二十二条 奖补申请:(一)每十二个月第一季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年度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相关通知。每十

12、二个月10月1日前两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第二年事后奖补资金预算。(二)每十二个月4月1日前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立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3.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实(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4.第三方机构出具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汇报(原件,盖章)。5.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6.企业基础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

13、件,盖章)。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8.企业对申请汇报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明(原件,盖章)。9.其它需要证实材料。(三)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至万元工业企业在向属地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完工评价前,须向属地统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确定是否符合主营业务收入要求:1.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实(复印件,须核实原件,盖章)。2.财务情况表(原件,盖章)。3.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四)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一)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省、市、区三级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并于每十二个月6月1日前将省、市、区三级事

14、后奖补扶持计划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1.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情况。2.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3.事后奖补资金审核责任承诺书。4.其它材料。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各市(区)上报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于每十二个月7月1日前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要求逐层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第六章 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做好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

15、、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立即、正确发放。第二十六条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定时对取得事后奖补资金企业进行检验,预防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立即发觉问题并给予纠正。第二十七条 取得事后奖补资金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实施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实措施。第二十八条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3月73月13日起施行,实施至12月31日,原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江经信技术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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