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核算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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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2021年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核算规程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核算规程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核算规程第四章 成本核算规程第一节 成本核算的原则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下列成本核算原则:(一)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产品成本核算,必须贯彻正确计算实际成本的原则。在成本计算过程中,由于核算程序的需要,对材料、能源、劳务、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按计划成本、计划价格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必须在成本计算期内,最终根据成本耗费的实际资料,调整为实际成本。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

2、替实际成本。(二)分期核算原则。企业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采用公历历月制。成本计算期内的完工产品,要根据实际的统计资料或完工凭证,实际的耗费量和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成本核算。(三)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的费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成本。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列入 成本和费用: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买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在财务处理上不能与收益性支出混淆,应将其先作为资产,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进行分配摊销,不得直接一次性列入成本和费用。2.对外投资的支出。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

3、捐赠、赞助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只能列入营业外支出或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4.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及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5.资本的利息,基本建设期间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计入工程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价组成部分;清算期间发生的利息可计入清算费用;企业开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作为开办费待开业后分期摊销。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滥摊派、滥罚款等各种付费,各企业要积极抵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7.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其他支出。(四)一贯性原则。与成本核算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保持前后期一致,使前后期的核算资料衔接,便于比较。

4、不得通过任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各期成本和利润。(五)费用确认配比原则。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列三种方式确认:1.按因果关系确认。对于费用的发生与某种收入存在明显因果关系的支出,应在该项收入实现时,确认为生产成本,并与之配比,而在该项收入未实现时,先作为计入存货的成本确认,例如制造产品的材料耗费和人工耗费,应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随着产品的销售转为销售成本,并与相关的销售收入配比。2.按受益期分配确认。对于支出的效益涉及若干会计年度的资本性支出,应在与支出效益相关的各受益期,按合理的方式分配确认为费用,分别与各受益期的收入配比,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3.按发生的时期立即确认。对于既无明

5、显因果关系,又难以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的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立即确认,即作为期间费用与发生当期的收入配比。(六)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凡是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算作本期的收支;凡是不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付出,也不能算作本期的收入或支出 。在成本核算中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指确认本期费用的问题。即应正确处理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等。在成本核算时,对于已经发生的支出,如果其受益期不仅包括本期,而且还包括以后各期,就应按其受益期分摊,不能全部列于本期;对于虽未发出的费用,但却应由本期负担,则应先行予提

6、计入本期费用中,待支出时,就不再列入费用。企业不能利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人为地调节成本,使成本计算失去真实性。第三十五条 为了正确核算产品成本和经营成果,企业应当严格划清以下成本费用的界限:(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成本费用的归属,通过待摊费用和予提费用核算,及采用估价入帐、余料退库等办法,划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二)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企业必须加强车间生产的投入产出管理,结合定期盘存,确保期末在产品数量准确,并按规定方法正确计算在产品的约当成本和产成品实际成本,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的成本。(三)各种产品之间成本费用的界限,凡

7、是能够直接计入有关产品的各项直接费用,都要直接计入;凡是与几种产品共同有关的不能直接确认的费用,要根据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企业不得在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之间,盈利产品和亏损产品之间互相转移生产费用,以掩盖成本超支或盈利补亏。(四)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期间费用不计入产品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这两种费用与收入配比的时间不同,所以混淆两者也会影响成本和利润的真实性。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按照下列原则规定,划分可比产品或不可比产品:(一)企业在上年度正常生产的产品,属于可比产品。(二)凡是产品型号或型号字尾没有改变的产品,即使进行了局部零件变动,局部零件材质

8、变动等,一般仍列入可比产品。(三)品种规格繁多的同类可比产品,可选定代表规格产品,作为同类产品中基准的可比产品。(四)对于因零件结构变动较多,以致改变使用性能,经批准改变型号或型号字尾的产品,属于不可比产品。第三十七条 行业内同类产品成本的核算口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以保持横向可比性。第三十八条 企业必须选择与产品生产类型相适应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可以同时采用几种方法,但要贯彻基本生产与辅助生产有别,主要产品与一般产品有别的原则,不必强求一致。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第三十九条 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必须贯彻与产品生产类型和管理的要求相

9、适应的原则。(一)单件小批生产类型的产品,以每一项工作命令或定单为成本计算对象;(二)成批、大量生产类型的产品,以产品型号结合工作命令为成本计算对象;(三)多步骤连续加工的产品,以每种产品及各生产步骤为成本计算对象;(四)产品品种、型号、规格繁多,难以逐一计算产品成本的,可采用分类法,但必须将产品结构,工艺方法,成本耗费等近似的产品,合并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五)铸冶工艺等简单生产,可选用品种法,将成本计算期的全部合格产品,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六)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主要部件和组件,如经常有半成品销售业务的,应结合每批部件或组件的工作命令,作为成本计算对象;(七)配件生产与整机同时投产时,可

10、以合并成本计算对象;如果下达工作命令分别投产的,应以每批配件生产为成本计算对象;(八)系列化纺织机械产品生产,相互借用零件较多,难以分清系列内各种型号产品成本的,可以将该系列内各型号产品合并,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九)通用件或通用装置单独投产的,以每批通用件或通用装置的工作命令为成本计算对象;(十)产品用自制标准件可以并入该产品型号同时投产,对单独投产的标准件,以每批投产的工作命令为成本计算对象;如果完工的标准件交入材料库储备待领的,按自制材料处理。第四十条 纺织机械成台成本核算,应贯彻完整性原则,成台成本包括:主机、机电配套、专件配套等完整的成本。但如客户要求免供某些零部件,则应专门下达制

11、造命令,并另行核算产品成本。成台成本不包括随机周转件、多备件和专用工具等成本在内。第二节 成本核算组织第四十一条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成本管理机构,主要车间(分厂)也应设财会人员或核算职能机构负责车间(分厂)成本管理。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成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在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能的领导人员统一组织领导下,由财会部门具体负责。第四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两级成本核算组织。车间(分厂)级成本核算,受企业财会部门的业务指导,也可根据管理需要,作为企业财会部门的派驻人员。工段和班组核算,可以作为群众性经济核算。小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行企业财务部门一级成本核算,但

12、生产车间必须提供有关成本核算资料。第四十三条 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有利于加强成本管理,可以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核算形式:(一)车间(分厂)进行生产费用归集核算和产品成本分配计算,同时负责产品投入产出成本核算和内部结算管理,保证产成品与在产品成本的真实性,月末将本期成本数据报财务。上报成本数据一般应包括:(分产品、分成本项目)期初在产、本期发生、本期产成,期末在产,成本差异(实行平行结转定额差异)同时报出完成定额工时或重量,工缴实际单位成本或吨成本及其计算依据。(二)车间(分厂)进行生产费用的控制,核算本车间生产工时量或重量的单位成本,并进行车间(分厂)资金占用的核算,至于产品成本分配核算,则集中在企

13、业财务部一级进行。不论采取上列哪一种核算形式,成本工作都应该贯彻“管算结合,以管为主”的方针,在成本管理工作上多下功夫。第四十四条 在主要车间(分厂)设置的成本核算机构和人员,可以专职负责成本管理工作,也可以统管全部经济核算,但不得兼任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工作。车间(分厂)成本核算 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的编制和平衡工作,并检查督促计划和予算的执行;(二)负责生产费用核算、成本核算、帐簿登记和报表编制工作,并开展内部经济核算;(三)负责产品投入产出核算,加强在产品数量和成本管理,确保在产品帐实相符;(四)负责内部结算及流动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五)负责生产费用耗费的控

14、制和成本管理责任制的贯彻,并代表车间(分厂)对外进行经济责任补偿结算;(六)负责车间(分厂)经济指标的分解落实,开展内部经济活动分析,组织制订降低成本措施;(七)在车间(分厂)领导组织下,会同其他职能机构和人员,加强成本管理基础工作;(八)协助车间(分厂)领导,对内部各级机构或人员,在执行成本计划和经济技术指标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九)协助车间(分厂)领导作好财产管理工作;(十)负责指导工段、班组的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第四十五条 企业所有商品产品的销售成本,应集中在企业财会部门统一核算。第三节 成本费用核算内容和程序第四十六条 由于新的财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工业企业财务中成本和费用

15、的概念、项目和构成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克服完全成本法的不加区分费用性质的缺陷,新制度规定统一采用国际通行的制造成本法。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分为制造成本费用和期间费用,只有制造成本费用计入生产成本,而期间费用不再计入成本,在发生的会计期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新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及“两则”的有关规定,将成本费用核算内容规定如下:(一)制造成本。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的总和。它们可归纳为:1.直接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或劳务成本的生产费用。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外购件、外协加工费、专用工具、燃料动力等及其他直接费用。上述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产品制造成本。2.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费用之外的一切费用,包括企业内各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共同费用,以及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发生时,应通过一定标准分配计入产品制造成本。(二)期间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按规定进行汇总,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费用分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上述三种费用与成本的关系如下: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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