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原理》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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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国际法原理读书报告凯尔森是现代西方著名法哲学家,其因为首创“纯粹法学”而在西方乃至国际法学界久负盛名。他的代表作之一国际法原理就是从纯粹法学的角度出发,以严密的、纯理论的推理论证方法,阐述了他所主张的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一元论学说。作为这本书的读书报告,本文首先介绍该书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然后对凯尔森的核心观点加以总结和整理,最后再对本书以及凯尔森的核心观点作一粗浅评析。一、本书的主要内容国际法原理一书共分为五章,每一章包括24个小节。从第一章到第五章,作者的论证说理呈现出一种层层递进、由浅入深的面貌,虽然充满哲理,但是读来却酣畅淋漓。第一章,题目为“国际

2、法的性质: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制裁”。本章显然是为了给其之后章节的说理论证提供基本概念和学术交流的基础,这一点在本章第一节“法律的概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该节中,凯尔森界定了“制裁”、“不法行为”、“义务和权利”、“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过失责任和绝对责任”、“共同体的武力垄断”等基本概念。其中让人印象最为深刻的是他关于“不法行为”的界定。凯尔森认为“不法行为”既不是对法律的违反,也不是对法律的否定,而是法律所决定的作为制裁条件的行为,只是因为法律使某一行为成为一个制裁的条件,这一行为才是不法行为。由“不法行为”的概念,凯尔森推出了何为“义务”:如果某一行为是一项制裁的特殊条件,相反行为就是一

3、项法律义务的内容,如果对于相反行为规定有制裁,一个人就在法律上有义务按照一定方式作为。这种严密的逻辑推理在本书中随处可见,同时也是这本书的最大特色。本章第二节题目为“国际法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吗”。作者认为,因为针对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律共同体会作出制裁(包括报复和战争等)的反应,所以国际法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第二章,题目为“国际法的效力范围”。本章分为四节,分别从国际法的属地、属时、属人和属物四个方面阐述了国际法的效力,并且提出作者的核心观点,即国际法在上述任何一个方面的效力范围都是无限度的,同时这也是凯尔森国际法优先说的重要观点之一。作者认为,除了国际法律秩序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法律秩序可以被

4、认为高于国内法律秩序。而且,实际上,在国际法律秩序内可以找到对各国内法律秩序的各种效力2 / 7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范围加以界限的规范。国际法律秩序的主要职能就在于对各种国内法律秩序的各种效力范围加以限制,从而保证各国国内法律的和谐共存和同时有效。第三章,题目为“国际法的主要职能:国际法律秩序决定国内法律秩序的效力范围”。与上一章结构类似,本章同样分为四节,分别论证了国际法是如何决定国内法律秩序的属地、属时、属物和属人这四个方面的效力范围的。正如作者所说,“如果我们认为国家是一种社会秩序,而且是一种法律秩序,即国内法律秩序,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这种国内法律秩序的效力范围是

5、国际法律秩序所决定的,不论国际法律秩序被假定为高于国内法律秩序,还是作为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第四章,题目为“国际法的创造和适用”。剧凯尔森所说,国际法的另一主要职能就是对如何创造和适用国际法作出规定,因此在我看来,本章和第三章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区别与国内法的主要职能的相关论述。本章分为两节,即国际法的创造(渊源)和国际法的适用。凯尔森认为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即习惯和条约。前者是他称之为一般国际法或共同国际法的规范,是一种惯常的或习以为常的行动过程,是一种长期确立的实践。它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要素:一是行为的经常性,二是作行为的人必须将其行为视为义务或权利。凯尔森在论述习惯作为一种造法事实的

6、同时有力地反驳了所谓“共同同意是国际法的根据”的观点,接着强烈地批判了国际法上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条约和习惯不同,是所谓的约定国际法,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协议,用以确立其关于一个相互行为的共同同意。凯尔森敏锐地洞察出条约和习惯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条约之所以有拘束力,是因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这项规则通常是用“约定必须遵守”这个公式表示出来的。在凯尔森看来,“约定必须遵守”是条约所创造的全部法律的“渊源”。本章第二节“国际法的适用”主要介绍了国际争端的三种主要解决途径:协议解决(包括调停和斡旋等)、由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机构解决和由国际法庭和国际法院解决。第五章,题目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7、是作者核心观点的荟萃地。第一节中,作者详细阐述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几个区别,作者认为,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并非在制裁、责任、效力范围等方面的区别,而在于二者均作为强迫性秩序的集中程度的不同:国际法是比较分散的强迫性秩序,而国内法是比较集中的强迫性秩序。第二节作者详细阐述了自己在国际法上坚持的所谓一元论,而非二元论或多元论的法律秩序观。本文将在第二部分对此作更为详尽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述。2 / 7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二、凯尔森的国际法优先一元论(一)核心概念(1)国际法的法律特性在对国际法性质的认定上,凯尔森类比认为,一国侵犯另一国的领土或者不遵守国际条约的行为就是国际不法行为,

8、责任主体应当受到国际制裁,该制裁具有强制性的特征。通过引入强制性这一特征,国际法因而获得了与国内法一样的法律属性。(2)国家凯尔森认为,国家既不是法律秩序的创造者,也不是法律秩序的来源,而是法律秩序本身。传统的法与国家的二元论的目的在于让法律为国家辩护,使国家从一种纯粹的权力事实变成一种受到法律统治的合法制度。二元论的目的不在于理解国家的本质,而在于强化国家的权威。(3)基础规范法律规范的效力理由是什么?为何要遵守法律规范?对此,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理由始终是一个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探求一个规范的效力理由不能从现实中寻找,而应回到由此引出该规范的另一个规范,依此类推并层层上推。当不能从

9、一个更高规范中得来自己效力的规范,便称之为“基础规范”。可以从同一基础规范中追溯自己效力的所有规范就组成一个规范体系。凯尔森认为:基础规范的效力是不证自明或假定为不证自明的,其效力如此明显以至于无需探究其效力的理由。(二)核心观点(1)国际法决定国内法的效力范围首先,在国际法的主要职能上,凯尔森认为国际法律秩序的效力范围不受限制,而国内法律秩序则受到限制。如果国内法不对各自效力范围加以界限,那只有一个高于国内法的法才有如此效果,即国际法,对各国国内法的效力范围进行限制。这是国际法的主要职能。国内法的效力范围若不受到限制,各国国内法则不可能同时有效。(2)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3 / 7如果您

10、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他指出,传统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个人也是国际法的主体。作为法人的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这一说法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主体不包括个人,个人是按照特殊方式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而且,国际法间接地使个人承担义务并向个人授权,正如国内法对法人设定义务和授予权利一样。国际法通过国内法律秩序的中介间接调整个人的行为,有些国际法规则甚至直接规定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个人才是法律规则的起点,法律调整国家的行为的表述是指法律调整个人在“国家”形态下的行为。对国际法主体,凯尔森认为一国的行为可以还原为代表该国的个人的行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规定事项上的区别,不是各行

11、为主体之间的区别。因此,凯尔森总结认为,不存在只能由国内法调整而不能由国际法调整的事项,国内法所调整或能够调整的任何事项国际法亦能调整。(3)不存在所谓的“国家主权”因为主权意味着“最高权威”,而这与强加义务和赋予权利于国家的国际法是不相容的。既然国家受某个法律秩序的支配,甚至受其自身法律秩序即国内法的支配,国家就不能被认为是最高法律权威。如果认为国际法在对国内法的关系上处于第一位,那么,作为国内法律秩序的国家就只在下述相对意义上是主权的,即除国际法律秩序外,没有任何其他秩序高于国内法律秩序,因而作为国内法律秩序的国家只直接受国际法律秩序的支配。凯尔森断言,如果主权是指无限制的权力,它将与国际

12、法相矛盾,因为国际法对国家设定义务,限制了国家的权力。三、对本书和凯尔森观点的评价整本书的行文就如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一样,其说理论证偏爱纯理论推演的方式,因此书中有很多不容易看懂的长句。尽管如此,本书仍给人一气呵成之感,我认为这是由于作者在写作时尽可能地将一个深刻的道理通过变换句式的方式反复进行阐述的原因。这种写作方式对我理解作者的观点有很大帮助。本书虽然题为“国际法原理”,然而却不仅仅是国际法原理,实际上包括了凯尔森整个理论体系的诸多基本观点。凯尔森的国际法优先的一元论至少有两个重大意义:第一、凯尔森强烈批判国际法上的社会契约论。他认为这种学说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5 / 7如果您需要使用本

13、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卢梭等自然法学者提出的个人自由原则,即一个人只能受其本人意志的拘束,因为个人按其本性是自由的,当个人与其他个人生活在一起,而且当有必要调整个人的相互行为时,唯一能够确立一种社会秩序的方法是自由个人之间所订立的一个契约。他们之所以受这个契约的拘束,是因为这个契约是以其共同同意为根据的。凯尔森认为,这种学说在适用于各国和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就表现为这样的教条:国家按照它的本身性质,是主权的,因此,只有当它同意了调整其行为的规范时,它才受到该规范的拘束。这种国际法的社会契约论很容易导致各国为了本国利益抛开国际法的义务肆意而为,更严重的是,它容易导致人们思想上对国际法的轻视

14、,不把国际法当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按照社会契约说,不同意国际法就不必遵守它。当今国际社会中某些国家对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置之不理,对别国采取军事行动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思想根源,我认为其中必然有社会契约论的因素。因此,凯尔森的理论有助于各国不再强化国家是最高法律权威的传统观念,而是吸收一些国际法优先的新鲜空气,更好地履行国际法赋予的义务,更好地维护现有的国际社会正常秩序,从而维护世界的和平和稳定。第二、国内法优先的观点与主观主义哲学相平行,该理论在宣布自我的主权时,是无法把另一个主体、非我、自认也是一个自我的“你”理解为一个平等的存在体的。认为国内法处于第一位,将国内法作为解释法律秩序的逻辑起点,

15、会导致本国的国内法律秩序及其所属国家成为法律世界的主权中心。这种法律哲学无法理解其他国家、即其他国内法律秩序是与本国相平等的,而且,这意味着,这种理论无法理解其他国家也是主权的法律存在体。凯尔森指出,国内法第一位的最后结果是国家唯我论。因而,凯尔森的国际法第一位理论是一种客观哲学,他提醒我们应该从客观世界出发在客观世界里,“我”和“你”都是作为部分存在,且都不是整体的主权中心,惟有如此,我和你才能被设想为平等的存在体。同理,只有我们以国际法第一位为根据来解释法律,一切国际平等的观念才能得到保持。因为只有它们一律平等地受同一国际法律秩序的支配,它们才是平等的。因此我认为,凯尔森国际法优先一元论指导下的国际社会必然更加平等、和谐。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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