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浙江省女职工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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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浙江省女职工保护条例 为标准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特制定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下文是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那么。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

2、和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方案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技术监督、商检、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对在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

3、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效劳优良,具有效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七条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那么。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地)工商行

4、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对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复核。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交由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方案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技术监督、商检、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按单数确定。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论证,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表决。

6、第十三条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和评审的具体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并公告。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三)违反评审程序的。 第十六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

7、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收受物品。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三)浙江省著名商标

8、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前,他人已经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请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

9、种联系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浙江字词。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其许

10、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并报国家商标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浙江省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七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11、 (二)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未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延续或者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 (四)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规定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

12、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那么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字样、标志无法消除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外,没收或者责令销毁有关物品。 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浙江省著名商标推荐、评审、认定和保护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效劳商标。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猜您感兴趣: 1.2023著名商标申请认定 2.著名商标认定所需条件 3.我国著名商标认定机构 4.我国著名商标认定原那么 5.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有哪些途径 6.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7.工商系统基层执法岗位练兵实施方案 8.申请中国著名商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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