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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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动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粤建质函2018125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房屋市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实施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工作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县

2、(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在广东省或汕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外地检测机构应在汕头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资质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分支机构的人员、场地、设备应能满足在汕开展相应检测业务活动的需要(附件2)。省外检测机构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第五条检测机构(含驻汕分支机构,下同)的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持

3、证上岗,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平台”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未与“监管平台”正常联网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汕头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没有特定二维码)不能作为法定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汕头市现有检测机构尚未开展的检测的项目除外)。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建立的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第七条凡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省内检测机构和在本省备案从事工程检测活动的外省检测机构,均应登记录入“监管平台”。在检测机构办理“

4、监管平台”联网手续时,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汕头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接入申报表;(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四)在汕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五)在汕办公场所和试验场所房产证(或购买、租赁证明)复印件以及相应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六)在汕试验室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七)在汕机构相关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复印件、检测人员和检测项目分工汇总表;(八)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九)因

5、违反本办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切断联网,再次申请接入的,还应提交整改落实的相关材料。检测机构办理接入“平台”手续后,原提交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汕头市辖内检测能力过剩导致检测市场供过于求时,应暂停受理新的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或接入“监管平台”申请;对以明显脱离正常检测市场价格的低价承接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严格打击弄虚作假开展检测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等行为。第九条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实时采集传输,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经

6、检测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第十条检测机构通过“监管平台”传输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涉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基桩钻芯检测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等项目检测数据信息的,还应以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为辅助信息索引。(二)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值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平台”。(三)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在各类实验室加装摄像头,做到全天候视频监控并联网。(四)实时记录并储存检测过程视频(力学性能试验等关键性视频资料须保存180天以上),保留相关检

7、测数据,同时确保本机构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联网,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与“监管平台”连接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五)检测机构应将试验前及试验完成时试样情况和仪器读数以现场照片形式保留,注明试验时间地点,作为试验原始记录上传并存档。第十一条委托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报告是否附有“监管平台”唯一识别码,拒绝接受没有唯一识别码的检测报告。第十二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履行见证、取样及送检职责。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制作见证

8、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落实窗口收样人员的责任,严格对送检样品、见证记录和见证员、送检员资格、进行查验,做好记录和签认,并形成专项台账妥善存档备查。检测机构应在收样处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清晰录入所有收样过程涉及的人员及其行为影像,并保存一年以上。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出具报告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测数据之日起1个月。第十五条 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方法或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由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参建各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对原检测机构由于检

9、测任务过重无法承诺按期出具检测报告的除外。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以及涉及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出现检测结果异常或不合格的,应于24小时内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七条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要定期组织对接入“监管平台”的检测机构的能力验证,对出现离散比对试验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开展核查,经核查发现的问题,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应通报并在监管系统中取消相应的检测联网项目;情节严重的,切断检测机构与“监管平台”的联网,取消下一年度接入“监管平台”申请资格。第十八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中

10、心每年对每个机构随机开展人员在岗全覆盖检查不少于6次,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在岗的,视为该人员经常性不在岗。对检测机构出现经常性不在岗的,列入不信任机构清单进行管理,一年内3人或连续2年内4人次经常性不在岗的,取消下一年度接入“监管平台”申请资格。第十九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责令改正;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切断与“监管平台”连接,暂停在我市从事相关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并视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传输报送数据的;(二)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三)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溯源的;(四)检测人员未持有

11、效证件上岗的;(五)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签字人、专项检测类检测人员和报告编写人或其他常驻人员经常性不在岗的;(六)报告签字人未亲笔签名或电子签章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盖章的除外);(七)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测报告的;(八)使用不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九)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十)以不合理的低价承接检测业务的;(十一)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尚未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第二十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平台”的联网,取消接入“监管平台”申请资格不少于2个年度,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

12、定予以处罚;涉及建筑结构安全或情节严重的,取消接入“监管平台”申请资格不少于3个年度,并移交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超出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项目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检查,对存在下列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动态记分管理;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予以处罚;

13、符合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条件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涉及限制检测机构在汕开展检测业务的,及时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一)建设单位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二)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进度告知工程质量检测的;(三)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送检试样,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四)建设、施工、监理或检测单位未按要求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及收件、专项检测工作,或相关档案资料不完整,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五)作为法定工程质量管理资料的检测报告没有唯一识别码,或检测报告签字人员没有亲笔签名的;(六)现场检测类项目检测人员没有到场,或没按相关规范规

14、程操作的;(七)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八)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九)以不合理的低价委托或者承接检测业务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要求的行为的。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同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政策法规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予以修订。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细则释义及补充说明 2.检测构驻汕分支机构人员、场地及仪器设备基本要求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细则释义

15、及补充说明(根据省细则及本地实际进行补充)一、检测机构序列和检测类别、项目(方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个序列。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四个类别;见证取样检测为一个类别,包括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土工的见证取样检测;每个类别设若干检测项目(方法)。(一)专项检测序列1.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序号检测项目检测方法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平板静载荷试验2桩的承载力检测静载荷试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荷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高应变动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孔取芯法4锚杆锁定力检测锚杆抗拔试验注:申请桩基检测项目资质时,必须同时具备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至少一种方法。2.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序号检测项目检测方法1混凝土强度检测回弹法钻芯法后装拔出法超声回弹综合法2砂浆强度检测回弹法贯入法3砌体强度检测原位轴压法原位单剪法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无损检测法5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载荷试验法6后置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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