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文件-企业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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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的通知京注税协发200801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的通知(中税协发2007026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当前正值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请各事务所务必认真遵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发企业所得税汇算

2、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的通知中税协发2007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2日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中税协为了指导和推动注税行业顺利贯彻执行这两个准则,即及时组织拟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以下简称“两个指南”)的工作。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的所得税司、注税中心及各地税协

3、、税务师事务所多方面征求意见后,经反复修改完善而定稿,现予发布。 对这两个指南的执行问题说明如下:一、两个指南是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13 号、14号令和9号、10号两个准则制定的。二、注税行业要依照两个指南承办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事项进行鉴证服务。三、各地方税协接到本通知后,要对两个指南认真学习研究和作好贯彻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执行。执行中遇到需要统一明确的问题,要及时向中税协反映。四、鉴于两个准则指南及工作底稿文件容量大,不便印发邮寄 ,请各地登录以下邮箱的收件箱下载电子版文件。网 址 : 用户名:密 码 : 0

4、12345联系人: 李 頔电 话 : 010-63546230010-63564872需特作说明的是,从2008年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后,国税总局将据以对今年发布的两项鉴证业务准则进行修订。届时,中税协亦将据新修订的两个准则修订指南,以保证注税行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承办这两项涉税鉴证业务。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2007版中税协发200702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目的和依据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财产损失准则)“一、总则”(一)中明确了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的目的和依

5、据。具体是:“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二、财产损失准则制定目的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 对其理解如下:(一)财产损失准则是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规范;(二)企业财产损失以外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财产损失准则;(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应执行财产损失准则。三、财产损失准则制定依据制定财产损失准则,主要依据以下文件:(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

6、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号令”);(四)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以下简称“6号令”);(五)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二条 财产损失鉴证的定义及含义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定义财产损失准则“一、总则”(二)中规定了“财产损失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具体是:“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二、财产

7、损失鉴证的含义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定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一项特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四)目的是:为证实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第三条 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根据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一、真实性财产损失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

8、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就应确认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外,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二、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确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管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的,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三、合理性注册税务

9、师鉴证业务准则强调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纳税的程序和税务会计惯例。合理性原则是对涉税事项计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 根据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的数据填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第四条 财产损失鉴证的范围根据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法定证据、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企业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一、证据的

10、范围财产损失鉴证证据范围,也可以称为鉴证对象信息范围。涉税鉴证的证据范围,包括法定证据、纳税调整证据和会计核算证据三部分内容。鉴证的重点是法定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而不是会计核算证据。二、主体的范围财产损失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一)委托方企业1.内资企业。财产损失准则一般适用于内资企业的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财产损失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财产损失准则执行。2.查账征收企业。注册税务师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财产损失事项鉴证时,执行财产损失准则。(二)受托方企业从事财产损失鉴证的受托方企业,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11、。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第五条 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了解业务环境”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三)中,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的业务环境作了规定。具体是:“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二、了解业务环境的鉴证实务对接受委托前了解业务环境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年度、

12、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二)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三)对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财产损失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损失证据等内容;(四)对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五)对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三、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承接条件”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四)中,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规定。具体是:“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企业

13、财产损失鉴证项目;(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四、承接条件鉴证实务(一)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有两层含义,一是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二是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所谓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13号令”规定的一般企业的财产损失,“4号令”规定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和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损失。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确

14、认、计量和申请报批的财产损失。主要要求有以下四个内容:一是财产主体要求,允许扣除的是“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二是时限要求,必须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三是处罚要求,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四是审批程序要求,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并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二)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企业财产损失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发表意见;二是鉴证过程必须

15、搜集和取得证据。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职业风险;三是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三)鉴证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四)计划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执意恶性承揽,这表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为了利用鉴证报告应付税务机关的鉴证要求,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这表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五)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的一个重要环节,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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