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生产数据变更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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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系统生产数据变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业务系统后台管理,规范后台数据变更行 为,保证生产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防范生产数据变更带来的风险, 以保障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根据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生 产数据变更管理办法及XX农村信用社生产运行系统管理办法 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数据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利用及周边系统办理业务 时,在省数据中心中产生的核算帐务和处理依据,以及为保障系统正 常运行而设置的各类业务和技术参数。第三条 生产数据变更是省数据中心根据XX农村信用社生产运 行系统采用特殊方法对无法通过前台交易修正的错误数据进行人工 干预的过

2、程。变更目的是维持生产数据的真实性和保障系统持续可靠 的运行。第四条 综合业务系统生产数据变更的范围:(一)因上线移植产生的差错数据,无法通过前台交易进行纠正 的;(二)因程序错误或系统异常产生的差错数据,无法通过前台交 易进行纠正的;(三)因柜员操作失误造成的差错数据,无法通过前台交易进行 纠正的;(四)因业务需求、业务流程发生变化,需对业务参数进行调整 的;(五)因技术更新或技术需求发生变化,需对技术参数进行调整 的;(六)因新系统、新产品(业务)上线,需对业务或技术参数进 行调整的。第五条以下事项不可进行数据变更(一)变更会引起法律纠纷、存在潜在风险的;(二)不符合金融规章制度的;(三)

3、可通过会计调整等处理方式解决的;(四)可通过前台交易进行处理的。第六条生产数据修改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的制度。即需由 信用社自行修改的数据,由信用社填写XX农村信用社生产数据变 更申请书(见附表),经业务主管审核,信用社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 修改;需由联社修改的数据,由所辖信用社提出申请一式两份,交由 联社财会部审核,联社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修改。第七条 各种业务数据需上报县联社修改的,生产数据变更申请 书必须提前3天提交给实施修改的单位。第八条各级机构业务数据修改的管理范围:(一)信用社管理的范围: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身份证号) 的修改、贷款利率修改(需报有权部门同意后修改)。(二)联

4、社管理的范围:柜员身份、级别修改及密码重置;机构 运行状态的修改;标准数据的增加、修改、删除;系统业务参数的修 改;系统数据库的业务修改;其他需县联社实施的业务数据修改。第九条 数据修改必须坚持双人在场、互相监督的原则。实施 修改的柜员在修改之后,需将修改的过程、内容、结果记录在案,并 由监督柜员检查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第十条 通过纸质申请的,应填制XX农村信用社生产数据变 更申请书,按照统一格式录入计算机并用A4纸打印后上报。填报内 容字体格式为宋体小4号,变更内容与变更依据要详细说明原因, 审批签章应清晰明了,且不能与文字重叠。第十一条 数据修改必须以申请书原件为准,生产数据的变更中 请

5、书、审批表单和其他相关文档应通过专人进行传递。属于客户号合 并的必须附单页材料。第十二条 凡是修改柜员身份的,必须于上一天将柜员相关申请 表上交县联社财会部。第十三条 实施修改的柜员在完成有关修改的操作后,负责通知 提出修改申请的机构,并做好答复记录。第十四条 生产数据变更的申请(一)、县级联社业务部门和各级营业机构确需进行生产数据变 更的,填写XX农村信用社生产数据变更申请书,说明变更原因、 变更依据和变更时限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依据。(二)、变更申请经信用社(部)主任签字确认后并加盖公章后, 送县联社处理。(三)、生产数据变更的申请和审定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文件、 规章制度或技术要求,严禁无

6、依据的变更。第十五条生产数据的变更的审定(一).审定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变更的内 容与依据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在变更申请书上签 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无误后交有权人审定。(二).有权审定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批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审 定的生产数据变更申请应及时到生产运行系统进行修改。(三).审核中发现存在疑问的,应及时与申请部门沟通,对确 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退回申请部门并注明退回原因。(四).变更的申请和审定部门应确保变更内容的正确性和合规 性。第十六条变更文档的管理(一)、生产数据变更是通过特殊手段直接对后台数据进行变更, 变更申请书、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资料是该变化

7、的唯一凭据,必须进 行严格管理。(二)、数据变更的原始资料(变更申请书及附件)以及流转过 程中产生的其他记录文档,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三)、电子文档资料,按照电子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保管,并 定期备份。(四)、县联社和各农村信用社(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生产数据 变更档案的管理工作。(五)、各类数据变更资料均属商业秘密,各部门在审批、流转 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重要的业务及技术参数应尽量缩小 知密范围。第十七条前台柜员因不遵守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有关管 理规定而造成的错误操作,实施修改的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一)、处罚的范围:1、发放贷款时浮动比例、贷款到期日等相关信息录入错误;2、内部

8、帐记账时违反会计基本制度造成错帐;3、不及时对帐造成联行结算账务不平;4、现金、凭证调拨不及时做调入操作造成帐实不符;5、办理业务时,因柜员误操作将客户身份证和客户名称录入错 误的;6、其他违反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造成错帐;7、其他违反综合业务系统有关制度的错误操作。(二)、处罚的方式:1、因违反管理制度而造成的错误操作,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 100元/次的罚款;2、同一柜员一年内违章操作达三次(及以上)的,县联社可暂 时取消该柜员操作综合业务系统的资格,要求其重新参加综合业务系 统培训,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3、因柜员错误操作而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 责赔偿损失;4、情节严重

9、、影响信用社声誉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劳动 合同的行政处分;5、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处罚款项的管理:处罚款项由县联社处罚决定的单位进行专款管理,主要用于奖励 执行综合业务系统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信用社和个人。县联社每年将 对执行综合业务系统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对成绩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处罚款项的管理、使用情况县联社将定期进行 检查。(四)、处罚决定的复议: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0内 向做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复议申请,但复议申请不影响原 处罚决定的执行;复议申请受理单位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5日内 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

10、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中 请人;对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15日内做 出复议决定;复议申请最终受理部门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查 明处罚不当的,应立即撤销处罚。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最近解释权属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附件1:XX农村信用社生产数据变更申请书申请日期:申请部门申请书编号机构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内容及变更依 据说明申请单位 (部门)意 见本单位(部门)承诺:本次变更内容真实、合规、合法,愿意承担因变更内容的真 实性、合法性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经办人员:联系电话:负责人:审定单位 (部门)意 见审核:负责人:检核部门意见负责人:维护部 门意见 及维护 结果经办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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