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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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银监发【2006】87号2006 年 12月 6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促进银行业金 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 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 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银监会监管

2、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 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 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 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 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 更新。第四条 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自主 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 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 金

3、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金 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具有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资金、信息 技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各种资源。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以促进金融稳定和 发展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 的监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引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第八条 银监会将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及时修订不 适应金融创新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对监管规 章和政策定期跟踪评估,及时更新,不断提高监管有

4、效性。第九条 银监会积极推动适宜金融创新的市场环境建设,促进形成金融创新 活动的公平交易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竞争秩序。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 避监管。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 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 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 护自主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第

5、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 充分披露的原则。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 认识你的业务。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应通过有效手段,确保悉知本行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 状况。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 认识你的风险。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应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活动的政 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 认识你的客户。应明确目 标客户群,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业务需要 进行客户评估,针对不同目标

6、客户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商业银行不 得向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 认识你的交易对手。在开 展涉及投资和交易业务时,应认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 法律风险,做好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特别是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密 切跟踪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 完整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第三章 运行机制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及与之相适应的风险 管理政策,并监督战略与政策的执行情

7、况。董事会要确保高级管理层有足够的资 金和合格的专业人才,以有效实施战略并管理创新过程中带来的风险。董事会要 确保金融创新的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与全行整体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相一 致。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高级 管理层要建立能够有效管理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文件档案和审 计流程管理系统,以及培训和信息反馈制度。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形成前台营销服务职 能完善、中台风险控制严密、后台保障支持有力的业务运行架构,并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减少管理层级,逐步改造现有的部门银行,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 流程银行,实现前、中、后台的相

8、互分离与有效的协调配合。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完善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内部管理程序, 至少应包括需求发起、立项、设计、开发、测试、风险评估、审批、投产、培训 销售、后评价和定期更新等各个阶段;应该进行详细的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客户 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准确计量经风险调整后 的收益。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应做到制度先行,制定与 每一类业务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风险提示内容,条件成熟的 应制定产品手册。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加大对金融创新的信息科学技术投入,建立有效的 创新业务技术支持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安

9、全性,以及 经营计划和业务流程的持续开展,提升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关 系管理系统,有效整合客户信息,通过数据分析与挖掘,为客户提供更多创新产 品和服务,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逐步建立适应金融创新活动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形成促进金融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和企业文化氛围。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逐步制定适应金融创新活动的薪酬制度、培训计划和人力资源战略,不断吸引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提高金融创新专业能力。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组织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培训活动,确保员工熟悉 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及业务操作流程

10、,建立健全相关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与考核制度,保证从事创新业务的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第四章 客户利益保护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和银行员工 操守守则,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 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与客户的约定,履行必要的 保密义务。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和公平的 意见,要按相应法律要求,特别重视并忠实履行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能识别并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引发的各类利益冲突,公平地处理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

11、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界定和区分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的 风险隔离管理,对客户的资产进行充分保护。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适合创新服务需要的客户资料档案,做好客户 对于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适合度评估,引导客户理性投资与消费。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建立有效受理客户投诉以及建 议的渠道,及时高效负责地处理客户投诉,定期汇总分析客户投诉情况,向有关 人员和部门定期报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研究和处理客户对金融创新的潜在需 求和改进建议,不断提高金融创新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五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将金融创新活动的

12、风险管理纳 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和其他传统业务的 风险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恰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清楚地界定各业 务条线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风险限额,确保 各类金融创新活动能与本行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相适应。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架构, 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风险。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各类金融创新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独立的内部和外部审计检查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第三十九条 商

13、业银行应对计划开展的金融创新活动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 查,准确界定其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政策,研究制定 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合规风险。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针对金融创新活动的 特点,定期对关键模型、假设条件和模型参数进行验证和修正,制定风险预警和 风险处置预案。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负责制定业务应急性计划和连续性计划。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一)资本充足率达标;(二)公司治理结构良好;(三)内控制度严密;(四)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慎要求;(五)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

14、二条 针对金融创新活动,银监会将简化审批程序,转变监管方式, 制定各类新业务的审慎监管标准和监管操作规程,强化持续性监管,更加注重对 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定价机制以及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全程风险控制, 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与银监会进行事前的专业沟通,就关注的 风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交流意见,提高审批效率。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活动中,以更加开放和合作的 方式建立监管和被监管部门的关系,及时负责任地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事件或市 场环境的重大变化。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与商业银行、银行业协会有义务共同加强对社会公众金 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创

15、新的了解和对买者自负原则的认识,增 强公众对现代金融知识的理解,不断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指引规定,银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 罚,并采取其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 2006 年 12月 11 日起正式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66 号 2010 年6 月2 日各银监局:为深入贯彻银监会 2010 年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重点创新领域的监管和 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建设,根据会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和 2010 年创新监管工作安 排,现就加强创新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16、下,请结合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 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一、明确监管要求,科学审慎推动金融创新。 2010 年创新监管工作的指导 思想是:以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为导向,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稳健、 合规创新,完善创新监管法规建设,强化政策执行力,确保创新监管要求落实到 位。在市场准入、业务后评估等环节,坚持“简单、实用、透明”原则,严格审核 金融创新是否符合实体经济真实需求,是否为健全公司治理架构下的创新行为, 确定适宜的监管容忍度,根据辖内实际推动开展具有可持续性的创新活动,在防 范风险的前提下满足辖内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创新监管工作机制,根据年度 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创新监管重点领域的工作任务,落实风险监管责任, 定期检查评价,统一纳入监管框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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