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质量标准化种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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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质量标准化11种规章制度汇编.目 录矿级领导跟班制度1第一节 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1第二节 矿领导下井安排制度1第三节 矿领导下井登记公示制度1第四节 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1第五节 安全隐患处理落实制度1第六节 矿领导带班情况日报告制度1第七节 矿级领导带班考核奖惩制度1第八节 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1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1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1第一节 事故隐患分类及排查责任划分1第二节 事故隐患分级1第三节 事故隐患的查找、整改、上报、建档1第四节 事故隐患管理1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第一节 总 则1第二节 工程设计1第三节

2、 作业规程1第四节 安全措施和方案1第五节 传达贯彻与复审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第一节 总 则1第二节 新工人培训管理1第三节 转井培训管理1第四节 换岗和技术更新培训管理制度1第五节 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管理1第六节 日常培训管理制度1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1第一节 总 则1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1第三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前期管理1第四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入井与升井1第五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维护1第六节 矿用设备、器材的检修1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煤矿班组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节 总 则1第二节 组织领导1第三节 班组责任与权力1第四节 规章制度1第

3、五节 台 帐1第六节 奖惩办法1矿级领导跟班制度第一节 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省煤炭工业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矿领导是指总经理,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其它矿级领导,矿长通风助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第三条 凡需任命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矿级领导时,首先要将人选报县级煤炭部门初审后,报市煤炭局备案。第四条 领导带班下井的主要工作任务:1. 参加班前会;2. 检查

4、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工作情况;3. 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七长每日必做”规定;4.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5. 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6. 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7. 落实安全办公会议所确定的安全生产事宜。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次数规定1. 总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2. 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3. 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10 次。4. 矿长通风助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每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7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12 次。5. 其他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3 次。第六条 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保证每班必须至少有 1 名煤矿领导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七条 由矿长负责下个月带班下井矿领导的安排计划于25日完成,并制定表格。包括下井日期、班次,并在井口公示栏公示。同时报煤管站、县、市煤炭局备案,并抄送长治煤监分局。第八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要在井口公示栏上公示,每次下井带班要做到入井检身登记、安全指挥中心登记和个人入井记录三对照,同时由安全指挥中心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和检

6、查情况专门档案,由调度室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第九条 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下一班带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要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途经路线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第十条 带班领导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除在交接班时告知接班的带班领导外,升井后要立即在安全指挥中心登记,由安全指挥中心安排整改;凡发现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隐患处理落实要严格按照“七长每日必做”做好记录。第十一条 调度室每日 16 时前,将本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上报县级煤炭部门。第十二条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并作为考核干

7、部的主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1. 出现空班漏岗对计划表中安排带班的责任人罚款1000元。2. 出现弄虚作假的一次罚款2000元。3. 带班领导入井时间不足的10元/每分钟。第十三条 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因矿领导未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出现空班漏岗的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到的“罚款”由责任人自己承担。第十四条 设立举报箱,实行群众监督,由安全指挥中心负责群众举报情况的落实。查证属实的要按管理制度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情况,安全指挥中心未落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第二节 矿领导下

8、井安排制度第十六条 每月25日,由矿长制定出下个月领导带班计划。第十七条 计划中包括领导带班下井的日期、班次。第十八条 在井口公示栏由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公示。第十九条 按照安全监管隶属关系,由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报市、县煤炭局、煤管站备案,并抄送长治煤监分局。第二十条 未及时制定计划上报,一次处罚矿长500元。第二十一条 因未制定计划无领导跟班的承担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空班漏岗的同等处罚。第三节 矿领导下井登记公示制度第二十二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第二十三条 每次带班下井都要做到入井检身登记、安全指挥中心登记和个人入井记录三对照。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和检查情况专门档案

9、。第二十五条 由调度室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 当班跟班矿长少填写一次入井记录罚款50元。第二十七条 入井记录不能三对照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第四节 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第二十八条 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下一班带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交接班时间为当班结束后1小时内。第二十九条 要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第三十条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双方必须签字。第三十一条 未在井下按规定时间交接班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三十二条 未填写交接班记录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五节 安全隐患处理落实制度第三十三条 带班领导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

10、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第三十四条 现场不能解决的,除在交接班时告知接班的带班领导外,升井后要立即在安全指挥中心登记,由安全指挥中心安排整改和落实销号;第三十五条 凡发现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第三十六条 隐患处理落实要严格按照“七长每日必做”做好记录。第三十七条 发现一般隐患处理不及时或不处理的罚款100元。第三十八条 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罚款1000-5000元。第六节 矿领导带班情况日报告制度第三十九条 每日16时前,由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将本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上报县级煤炭部门。第四十条 报告内容含昨天4点班和今天的0点班及8点班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第四十一条 错报一次罚款

11、50元。第四十二条 漏报一次罚款100元。第四十三条 连续发生两次错误的要追究责任,严重者停职学习,待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七节 矿级领导带班考核奖惩制度第四十四条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第四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1. 出现空班漏岗对计划表中安排带班的责任人罚款1000元。2. 出现弄虚作假的一次罚款2000元。3. 带班领导入井时间不足的10元/每分钟。4. 发现一般隐患处理不及时或不处理的罚款100元。5. 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罚款1000-5000元。第四十六条 对矿领导在下井带班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制止违章行

12、为避免事故发生等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八节 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第四十八条、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矿领导亲自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第四十九条、每天由信息站人员向安全指挥中心上交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第五十条、安全指挥中心信息科人员对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并注明整改负责人,以及复查人员。第五十一条、督查科根据矿领导安全指令现场监督完成情况,到期未按规定整改的,严格按照

13、相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天由安全指挥中心信息科负责收集整理和筛选并存档管理。第五十三条、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下井统计台帐一一对应,由于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档案管理人员罚款100元。第五十四条、安全指挥中心将每月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500元/次。第五十五条、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违反规定处罚系统维护单位500元/次。第五十六条、历年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

14、档案一律不得销毁。违反规定处罚负责人500元/次。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安全管理组织第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矿长为第一责任者,安全矿长为第二责任者,统管全矿安全生产;下设调度室、通风科、技术科、队、班,实行分级负责,层次管理。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系统:矿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矿设安检科、督查科,设安全员、督查员,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网络体系,对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监察工作。第三条 安检科,是矿和“矿委会”的具体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指挥组织,指挥全体安监系统和检查全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抓木矿的全面安全工作,对本井安全生产负责,组织

15、指挥所属安全员做好安全工作。第四条 班组安全员负责木班组的安检工作,监督执行安全规程,检查不安全因素,组织全班人员及时妥善处理,防止事故发生。第五条 安全工作,要专人抓,要层层抓,全员都把关,全员都有责,全员都要抓,互相监督,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第六条 安全生产记录。调度室设安全生产记录,记录要记清,写明执行规程情况,有无事故因素,险情和事故,采取哪些安全措施方案,和作业场所安全状况等。第七条 安全检查记录。安检科设安全检查记录,在日常检查中,分别抽查和集中大检查时,把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写清。 第八条 安全会议记录。包括安全办工会,事故调查处理记录等。写明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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