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又ۥ一无罪判决案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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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又一无罪判决案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地址省略)。因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江永乔,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城,男,193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地址省略),系被害人方允崇之父。被上诉人(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清花,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2、案发时系被害人方允崇之妻,因本案致九级重伤。被上诉人(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红,女,199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方允崇长女,因本案致九级重伤。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钿,男,199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方允崇之子。被上诉人(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霞,女,202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方允崇次女,因本案致七级重伤。被上诉人方某红、方某钿、方某霞的法定代理人方清花,系上述三人的母亲。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城

3、、方清花、方某红、方某钿、方某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传钧不服,以其没有施行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9日作出(202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讯。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23年4月15日作出(2023)东中法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传钧仍不服,接着以其没有施行犯罪、不应承当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

4、派检察员钟迢、周俊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传钧及其辩护人江永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讯决认定:2023年9月25日左右,被告人陈传钧意欲抢劫其打工期间所熟识的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崇兴商店,事先购置了铁锤作为作案工具并进展了踩点。同月27日早上6时许,陈传钧进入崇兴商店假意购置商品,趁被害人方清花不备时,用铁锤猛击方清花后脑数下致其晕倒,随后进入店内卧房,用铁锤猛击正在睡觉的被害人方允崇头部、背部等部位数下,击打方允崇的女儿方某红、方某霞头部各一下,之后取走方允崇裤袋内装有现金500元等财物的钱包并逃离现场。方允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方清花、方某红、方某霞所受损伤均为重伤。另

5、查明,被告人陈传钧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方允崇死亡,方清花、方某红、方某霞伤残,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城、方清花、方某红、方某钿、方某霞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及交通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520236.19元。原审讯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市场崇兴商店内,店铺东面货柜靠南地面有一处血泊,西南面有一扇木门通向卧房,卧房床上有沾有血迹的蚊帐、被单及枕头,床头处分布有溅状血迹,床靠西面地上有点状及擦蹭状血迹。卧房东南面洗手间内的洗衣机上放有一件

6、右袖处沾有血迹、商标为“xinChao的白色衬衫,洗衣机旁边地上有一个无把柄的、锤面宽4厘米的红色铁锤头,铁锤旁的黑色塑料袋内有一个折断的木柄。(二)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方允崇系被别人用钝器屡次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法医学活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方清花头部被砸致重伤,伤残九级;被害人方某红头部被打致重伤,伤残九级;被害人方某霞头部被砸致重伤,伤残七级。(三)到案通过到案通过及证明证明:案发后,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通过侦查确定本案的抢劫性质,有证人反映案发时有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在店铺门口喊“救命,通过摸查,确定曾在附近工地打工的陈传钧与

7、证人所述男子的外形特征相符,且案发后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抢救清醒后识别出案发当时来店铺自称买东西的男子是陈传钧。综合上述线索,确定陈传钧有严峻作案嫌疑,于2023年10月9日对陈传钧进展网上追逃,并于2023年10月10日、2023年先后前往福建省抓捕陈传钧均未成功,后在福建省上杭县公安局的配合下,于2023年4月23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小洋村一间食杂店抓获陈传钧。(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清花于案发当年(2023年10月8日)陈述:从2023年三、四月开始,有一名在伟升厂“花安那儿做事的男子经常来我店里买东西。2023年9月中旬,该男子在店里寄放了几天包裹,期间记账购置了红色胶手套等

8、物品。同月27日早上6时许,我翻开店门后,该男子进来说要买被子,我征询好型号就拿了一床被子给他看,这时小女儿在卧房哭,我就去抱她出来,出来后该男子说临时不买被子,等他走后,我将女儿放在地上,把被子预备放回货架时,背后遭到攻击,没看到凶手。经识别照片,方清花于2023年10月15日识别出被告人陈传钧是打伤其的男子。被害人方清花于被告人陈传钧归案后(2023年4月30日、7月12日)的陈述有所变化,称该男子进店要买鞋子,其去货架上找鞋时被人从后面打到头部晕了过去。还称,当时方允崇和大女儿在床上睡觉,小女儿在哪里想不起来。并识别出被告人陈传钧是案发当天早上到店买鞋的男子。(五)证人证言1、证人方文盼

9、(被害人方允崇的妹夫)于案发当年(2023年9月27日)证明:案发当天早上7时许,我到大舅子方允崇铺面预备买早餐,进店看见左边地上有血从一床被子里流出来,我翻开被子觉察方允崇的老婆方清花倒在地上。这时方允崇正从房间爬出来,满脸是血,我立即跑回去叫老婆方少华,方少华去叫了方某权和老乡过来。被打伤的还有睡在床上的方允崇的两个女儿,一个七个月,一个三岁。在扶方允崇出来时,他讲“不要理我,是广西仔做的,快去捉他,当时我在现场没有看到可疑人员。证人方文盼于被告人陈传钧归案后(2023年4月30日、5月2日)补充证明:其进入现场时没有其别人跟随,其在现场除觉察带血的铁锤外,还在洗手间内见到一把尖部带血迹的

10、剪刀。2023年7月12日改称:案发当天早上,其进方允崇店铺时,见一名陌生男子在货架处看东西,等其从店后卧房出来时,该男子就不见了。2、证人方乍么(又名方少华,被害人方允崇的妹妹)于案发当年及被告人陈传钧归案后共作出四次证言,内容根本一致:2023年9月27日早上,我起床开门见嫂子方清花正常翻开店门,我进房叫醒老公方文盼,约五分钟后,方文盼起床去我哥哥方允崇的店里买饼,觉察出事。方文盼称方允崇只说了“广西二字。我到案觉察场时,有一名案发四、五天前经常到方允崇店里坐的男子在店门口叫“救命。我送方允崇的两个女儿去了医院,一个从床上抱起,另一个不记得从哪里抱起。经识别照片,方乍么于2023年5月1日

11、识别出被告人陈传钧是案发当天早上在方允崇店门前叫“救命的男子。3、证人方某权(被害人方允崇的弟弟)于被告人陈传钧归案后(2023年4月30日)证明:2023年9月27日早上7时许,我妹妹方少华跑来说,二哥被人打了,我立即跑到方允崇店里,见方允崇正从卧房慢慢向门口走过来,身上特别多血。我征询是谁打的,方允崇说“广西、广西,后来又说“还有一个福建的。证人方某权于2023年7月8日补充证明:方允崇当时满眼是血,根本看不见东西,其在卧房没有觉察剪刀,记得大女儿当时躺在床上,小女儿好似坐在卧房门口附近的凳子上。4、证人方某林(被害人方清花的弟弟)证明:2023年9月的一天早晨7时许,方少华跑来找我和方某

12、权说方允崇被人打了,我和方某权赶到店里,见方允崇满头是血,看不到路,好似是方文盼扶他走到收银台坐下。5、证人冯某胜(摩托车搭客司机)于案发当年(2023年9月27日)证明:案发当天早晨7时许,我以5元的价格在西太隆市场门口搭载了两名从西太隆治理区方向走来的男子到沙塘路口。这两名男子都是30多岁,身高都在1米7左右。证人冯某胜于被告人陈传钧归案后(2023年5月1日)改称,该两名男子一个身高1米7左右,一个1米6多。6、证人邱某锐(某五金店老总)证明:2023年9月23日左右,我卖了一把四、五磅的方锤给一个讲一般话的陌生男子,该男子25岁左右,中等身材,但无法识别出来。7、证人陈某安证明:帮我在

13、某昇厂做事的员工有福建人黄某春以及黄某春介绍的陈姓男子等人。该陈姓男子于2023年农历六、七月在厂里做绿化、水泥等,之后不知去向。8、证人黄某春证明:陈传钧于2023年农历五、六月份在东莞某昇工厂做泥水工,之后去了深圳。当年农历八月十四日,我在福建老家看到过陈传钧,他说是公历9月28日回到福建老家的。9、证人陈某文(被告人陈传钧的哥哥)证明:陈传钧于2023年下半年从东莞回来家里,几天后,东莞民警来找他但没找到,之后陈传钧就带着妻儿离开福建上杭老家,没有回来过。10、证人黄某玉(被告人陈传钧的妻子)证明:2023年下半年,陈传钧回来福建上杭,东莞民警来找过他但没找到,之后陈传钧去了福建龙岩,差

14、不多十年没有回老家。(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传钧在侦查阶段共作出十份讯征询笔录和一份亲笔供词,其中第一、二及八至十次笔录为无罪供述,三至七次及亲笔供词为有罪供述;在起诉阶段及审讯阶段均作出无罪供述。被告人陈传钧于2023年4月23日、4月24日、5月28日、9月9日、12月31日及审讯阶段所作无罪供述,内容根本一致:案发当天早上7时左右,我到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一家食杂店预备买烟,因见店内无人,便进入店后卧房,见老总躺在地上,满身是血,好似在向我求救,我过去扶起老总,老总鼻子里喷出特别多血溅我全身,我放下老总,内心特别害怕,老总的两个女儿在床上哭,我到床旁的水龙头处洗手,将本人的衣服脱下,换上

15、老总的短袖T恤,并到店门口喊“救命,现在老总的一名亲戚进店,我便跟在后面,见老总亲戚过去抱了老总,扶起了老总娘,我就叫老总亲戚赶快报警。随后我搭乘摩托车离开了现场并于第二天回了福建老家。回家后,东莞警察来找过我但没找到,我由于害怕没有把事情讲明晰,之后离开老家,十年没回。被告人陈传钧于2023年5月1日13时、16时、5月2日0时、15时、5月12日及亲笔供词所作有罪供述,内容根本一致:2023年9月25日左右,我想搞点钱回老家,便想到往常在东莞沙田做工时常去的食杂店抢钱。次日早上6时许,我在大朗镇一家五金店买了一把四磅、红色锤头、木质锤柄的锤子,然后到沙田西太隆村那家店去看情况,老总以为我还

16、在附近花场做工。之后两天,我在寻找下会,并以记账方式在店里买了胶手套用于作案。案发当天早上6时许,我在店门口等老总娘开门后,假意买鞋,趁老总娘到货架处找鞋时,我戴上胶手套,拿出铁锤向老总娘后脑连打三下,老总娘后脑流血并晕过去,我从货架上拿了一床被子盖住她。之后我进入店内房间,觉察老总和两个小女孩在床上睡觉,我看老总好似要睁开眼,便用铁锤连续锤打老总的头部正面,然后把床头的一条沙滩短裤拿到冲凉房搜钱包,刚把钱包拿出来就觉察老总掉到地上往门口爬去,我立即又拿起锤子打老总的后脑、太阳穴及背部,可能由于太用力,锤柄从锤头部位断开,我便用手拿着锤头接着打,直到老总不动为止。这时两个小女孩在床上哭,我怕哭声引人留意,就用锤头打了两个小女孩头部各一下,她俩就不哭了。我接着去冲凉房拿钱包,并脱下本人沾血的衬衫,预备换一件干净衣服。这时老总娘的弟弟进来看见地上的老总,便跑出去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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