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50320818 上传时间:2023-05-26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40.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单选:1、 我国第一次承认电子邮件、传真的法律是什么 合同法2、 电子签名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2005年4月1日3、 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电子签名法 4、 要约以什么形式提交 书面形式和原件5、 CA认证在我国电子签名法叫做什么-电子认证授权机构6、 我国司法中证据以什么方式提交 书面形式7、 什么属于商业顶级域名和公用域名-.COM-用于商业机构。8、 著作人身权包括什么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属著作人身权范畴。9、 电子认证保存期限为多少年-5年10、 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哪一年颁布的-1996年联合国颁布实现多选:1、 数据电文以哪些

2、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数据的?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 2、 要约应满足哪些要求?(一) 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二)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三) 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四)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五) 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3、 证据应具备哪些特征?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 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客观真实性 易破坏性4、 从法学角度看,域名应具备哪些特征?无形性 排他性 认可性 地域性5、 网络上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应有哪些内容?(1)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目的的声明(2)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声明(3)查阅、修正及更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

3、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及隐私保护政策链接的声明6、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交易自治原则 证据平等原则 中立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安全性原则7、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1、方以讹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2、歹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3人利益;3、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4、侵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8、 要约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普通商业广告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确定内容和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视为要约若网络广告中公开声明,发布人愿意接受广告约束,与承诺者缔结合同,可视为要约悬赏广告被视为要约9、 若干解释中涉及域名纠纷案

4、应由什么地方法院审理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 名词解释1、 什么叫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2、 什么叫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化扫描图像,而是附加于一项数据电讯之中或之后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数据信息,它可用来证明数据电讯发出者的身份,确定

5、签名人与数据信息的联系并表明签署者承认该数据电讯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3、 什么叫电子要约?电子要约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进入系统的时间即为要约的到达时间。4、 什么叫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授权他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 5、 什么叫电子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6、 什么叫域名权?域名权是一种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区别的,独立的新型知识产权类别。从技术上说就是域名持有人通过其掌握的域名密码,自由解析域名的权限,从法律意义上说,是合法的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排他性地控制域名解析和分

6、配的权利。7、什么叫域名抢注?四、 论述1、电子合同违约和违约救济问题?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主要有实际履行,停止使用,中止访问和损害赔偿等措施。(1)实际履行。(2)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是指因被许可方的违约行为,许可方在撤销许可或解除合同时,请求对方停止使用并交回有关信息。(3)中止访问。中止访问是对信息许可访问合同的救济,当被许可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时,许可方可以中止其获取信息。(4)损害赔偿,它是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违约救济方式。它是上述几种违约救济方式是互补的,一方违约后,除了要求基采取特定补救方式处,对于已造成的损害还应予以赔偿。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必须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

7、的义务。在电子商务中买卖的标的主要有三,一是商品交易,二是知识产权交易,三是提供约定的服务,而其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易。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是各自的主要责任,是合同履行的核心,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并没有什么分别。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8、、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 被告人?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3、 确定域名抢注行为是否恶意?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

9、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五、 案例分析1、 电子合同案列二、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看电子合同的效力原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被告

10、: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情介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jrsy jrsy. com cn”;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h-ymzonlineshcn”。192003年3月5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

11、有限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2003年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去人确认、3月11日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4月15日法院判决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胜诉。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评析本案属于电子合同,但争议在于采用电子数据讯息订立的

12、合同的效力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2)的情况,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的方法,将数据电讯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虽然数据电讯与纸面文件的文字可被人眼所识别不同,但它必需转化为纸面或显示于屏幕,才能被认识,但该法实际上在扩大解释书面形式的基础上,将数据电讯另立为独立于口头、书面形式之外的一种交易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其实质是赋予其法律效力。本案中,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和景荣

13、实业有限公司成立购销合同法律关系。首先,我国法律承认电子邮件的书面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应当承认原被告双方采用电子邮件签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双方的购销合同已经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和承诺的形式。2003年3月5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构成要约。因为,该电子邮件不仅具有明确的跟受要约人订立

14、合同的意思,且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因为该电子邮件包含了合同所需要的基本内容:标的(包括名称、标的物的尺寸、式样、颜色,并附了样图)、数量、价款、履约期限。因此,它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成立要件。同时,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予以承诺。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于当天下午3点35分18秒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公司,对景荣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构成承诺。再次,双方还对此合同予以了确认,因此,更不能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而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根据本案的事实,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公司作了确认,这一确认更证实了合同的成立,合同法律

15、关系的存在。因此,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认为他们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从而否认他们之间已经成立合同法律关系是错误的。关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的合同成立的时间,按照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16条同时又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之间用电子邮件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来的电子邮件之时,即:2003年3月5日15时35分18秒。本案中,衡阳木制品加工厂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案件介绍,只要衡阳木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