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代理资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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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招标代理资质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分为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六类。1、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主体:国家开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从事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法律规定: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方法1规定,获得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央投资工程:是指全部或局部使用中央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立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业务围: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工程的招

2、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2、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主体:住房和城乡建立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法律规定:依据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2规定,获得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工程建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工程。业务围:承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当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当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

3、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当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管理主体: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资金进展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法律规定: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方法3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业务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

4、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主体: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法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分为确认和审批两种方式。业务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效劳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效劳。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围以的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围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代理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

5、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围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围以的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代理事宜。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法律规定: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视管理方法5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业务围: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拟大的药品的招标。6、科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主体:科技部,负责科技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围科技评估、科技工程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视指导。法律规定: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方法6规定。业务围:科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效劳等目标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工程,以及研究目标和研究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方案课题的招标。1 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为了加强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

7、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开展改革委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确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方法,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中央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效劳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开展改革委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

8、按照本方法进展资格认定。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中央投资工程,是指全部或局部使用中央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立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工程,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工程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业主招标、专业化工程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工程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 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展资格

9、认定和监视。第六条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工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方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方法。第二章 资格申请第七条 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 申请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

10、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分;八近3年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分;九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

11、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工程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第十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工程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缺乏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

12、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二条 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展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一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三公司章程;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五企业人员根本情况;六招标业绩;七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八评标专家库人员;九其它相关文件。

13、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进展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条 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展评审。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10日,向获得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国家开展

14、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展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可在当年招标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一不具备本方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分的。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书。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

15、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方法,向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第三章 监视管理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工程的有关管理规定,承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效劳费。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承受政府、社会监视,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承当有关义务。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工程招标工作完毕、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向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工程招标情况报告。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工程招标情况报告,不定期地对招标工程进展抽查。第二十三条 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承受有关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第二十四条 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工程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工程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展年度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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