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顾问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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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聘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 乙方受聘执业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财税顾问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财税顾问,在以下各方面为甲方提供财税服务: 1.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 2.依据甲方目前的业务运作和财务核算状况,分析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和相应的税收风险,协助甲方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经营、纳税状况进行分析,提出业务运作管理流程与财务核算的调整配套方案,使其享

2、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实现无风险纳税; 3.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税收基础知识、税收新政策、纳税程序、行业财务、税收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二、财税顾问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顾问人员担任甲方的财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人员。 顾问人员姓名: 联系方式: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顾问人员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财税顾问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顾问人员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假设顾问人员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持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乙方其

3、他合适的顾问人员接替;甲方不同意乙方指派其他顾问人员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当违约责任。 三、提供服务的方式 乙方指定的顾问人员可以依据工作必需要,采纳现场、 、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共同认定的通信电子邮件地址为: 甲方: 乙方: 四、服务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双方另行协商续签。 2.合同期满后,假设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实际支付一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五、财税顾问费 1.财务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大写¥元。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2.上述财税顾问费按以下第种方式支

4、付: 1在本合同签订后工作日支付。 2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第一笔顾问费计人民币元;年月日支付第二笔顾问费计人民币元;年月日支付第三笔顾问费计人民币元。 六、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以下与财税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涵在本合同第4条的财税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按实报销。 七、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财税顾问费后,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八、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乙方的顾问人员诚信合作,为乙方展开工作提

5、供方便,向乙方和顾问人员如实提供有关的状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状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顾问人员;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 4.按照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九、乙方及顾问人员的义务 1.顾问人员必需认真履行使命; 2.顾问人员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顾问人员应当及时向甲方出具顾问看法; 4.顾问人员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必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顾问人员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顾问人员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十、保密 1.乙方和顾问人员关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

6、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状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别保密要求,应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一、利益冲突 乙方和顾问人员应将已经、正在或可能存在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状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状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持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二、其他财税事务 乙方和顾问人员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财税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财税事务如咨询代理业务或专项财税顾问服务。甲方如确必需乙方和顾问人员提供有关其它财税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财税服务委托合同。 十三、

7、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超过15天未支付顾问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给甲方提供的服务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因未能及时给甲方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十四、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即停止提供财税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假设甲

8、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顾问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财税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全额补足并承当违约责任; 5.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财税顾问费。 十五、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持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六、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坚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十七、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

9、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 、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视必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十八、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有关财税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2.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二十、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盖章或由甲方实际支付财税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但顾问人员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财税顾问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二十一、合同同等效力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二、合同份数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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