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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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中可能使用的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我校所属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行政负责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使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库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库房建筑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的规定,设置地点应与教学、实验、办公、生产、生活区之间留有适当间隔,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2、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及防毒用具,并保证其完好有效;(三)库房内电气设施符合防爆要求,不架设临时性电路;(四)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在库房内的存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性质分类存放,物品托架之间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二)禁止超量储存;(三)库内保持阴凉、通风、干燥。防止日晒,隔绝热源、火源和水源;(四)受光照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采取防止光照的措施。遇水燃烧的物品,应采取防水措施;(五)盛装容器坚固,具有可靠的密闭性,防止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六)防护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库内存放;(七)设置明显的物品标志,标明类别:微毒、剧毒、易燃、易爆等。容器上应明

3、确标明名称、出厂日期、有效年限以及化学分子式。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巡查守护、物品保管与领取、防火规定、交接班制度等,并保证各种管理的原始记录完整;(二)严格执行物品出入库手续和审批制度;(三)库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并应使用铜质工具。禁止使用可能会摩擦出火花的工具;(四)库房内外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储存其它杂物;(五)确定库房管理员,并根据需要安排更值人员;(六)严禁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库房,库房管理人员离库前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关窗、切断电源、锁门;(七)定期检查库存物品并填写检查记录。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

4、)使用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使用过程中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穿戴防护装备;(三)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须严格检查,消除火灾、爆炸、中毒隐患;(四)每学期对实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存在危险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维修或更换;(五)按照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对废液、废渣进行妥善处理、分类回收,不得随意倾倒。对于酸碱废液必须进行自然中和后方可排放;(六)每次领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只限一次的使用量。剩余的应送回库房集中保管;(七)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并接受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的培训

5、,掌握各种不同性质物品的不同灭火方法。第九条剧毒、放射性物品的储存除应落实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必须设置专用保险柜、单独储存,放射性物品还应根据性质安装防护装置。管理上应实行双锁两人保管、互相制约,并应建立严格的专项账目和出入库审批制度。领取时,应由两人以上填写领取单,经实验室或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系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批准。第十条单位因工作需要购买、使用剧毒、放射性物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设施、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报保卫处备案。第十一条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经常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场所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如果发现物品丢失、被盗,

6、必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第十二条人用药品中的剧毒药品的配制、储存和使用等,其管理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搬运危险化学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在重新包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进行搬运。包装危险化学品时,对于两种或多种化学性质不同或防护、防火方式互相抵触的,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装限制。第十四条搬运过程中应当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避免使用铁质撬扛和工具。第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不得客货混装,并不准随身携带、夹带乘坐交通工具。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学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时,以本规定为

7、准。第十八条本规定若与国家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学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确保学校要害部位的安全,根据黑龙江省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要害部位是:(一)学校秘密部位;(二)教学、科研工作的关键部位;(三)教学、科研工作中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部位;(四)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供热的关键部位;(五)保管、使用稀有、贵重、关键仪器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部位;(六)大宗现金和重要物资集中的部位;(七)珍贵文物、典藏书籍存放的部位;(八)枪支、弹药仓库;(九)其他应当列为要害部位的部位。第三条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从严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由校保卫处监督实施。其职责是:(一)依据规定上报政府主管机关确认要害部位;(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要害部位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三)监督校内各单位对关于要害部位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四)协助公安机关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要害部位安全防范设施的验收;(五)向确认为要害部位的单位、部门下达要害部位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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