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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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学院考勤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进一步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落实学校党委,团委指示以及_月_日全体辅导员会议的精神。根据国家大学生守则、同时,为了使艺术学院分团委的评优、评先进工作公开化,民主化,更进一步地调动各团支部校风校纪遵守的积极性,特制定以下条例。该条例主要作用在于使各个支部工作得到量化,有利于校风校纪建设,有利于在各支部间评出先进份子树立榜样。制度如下:成立考勤小组,由学院书记、院长为考勤小组组长。教学秘书以及辅导员为副组长,各个党员,预备党员,班干为组员。常规考勤制度连坐制。其一,需要艺术学院18个班级,重新确定班级的人数_。班长,党员,预备党员_。其二,在班级内部成立考勤小分队,

2、班长和党员为队长,其余班干和预备党员为副队长。每次上课必须考勤。由班干来登记旷课,请假,迟到的人数和_。交由班长审核。另外一分队,由党员负责,预备党员来登记人员_,迟到,请假,旷课,早退_,将人数交由党员审核。其三,如果_不一致时,由任课老师点名的_为主,确定此节课的考勤情况。最后,由班长,党员共同签名并上交学校。所有监督人员,登记人员必须实行实名制制度,实行连坐制,人盯人。一级一级督查,一级一级上报,坚持从严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弄虚作假。最终按照大学生守则里的相应内容进行处罚。广大学员有监督权力,可以随时对一些弄虚作假的班干,预备党员进行举报,撤销班干职务,取消其入党资格。实

3、行连坐制考勤制度,务必做到不冤枉一个学生,同时也不包庇任何一个不合格的学生,为广财大的校园形象,以及校风建设尽绵薄之力。艺术学院团委_.5.12第二篇:美术学院会议考勤制度美术学院会议考勤制度为加强管理,严肃纪律,规范考勤制度,经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如下:一、每周星期二下午的例会,办公室在公示栏公布,学院不再另行通知。周二以外的会议由办公室临时通知。二、对于每学期第一次会议,最后一次会议,年终考核的会议、考务工作会议,以及其它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原则上不能请假。请假须向学院主管行政的院长书面请假。三、会议签到表由学院办公室带到会场以后,由各位老师在开会前签到,对于开会迟到和旷会的人员,由会

4、议主持者在签到表上登记、注明,并经学院行政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以便存档。四、开会迟到10分钟记迟到一次,迟到超过10分钟记旷工半天。迟到三次记旷工半天。旷工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制度和学校年终考核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篇: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各项工作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凡我院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凡确因病、事、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三条各单位严格考勤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

5、得弄虚作假。第四条出勤情况与经济效益挂钩,也是教职工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并做为调资、晋职、评选先进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考勤第五条全院教职工(除各系的专任教师外)实行统一的上、下班制度,在八小时工作内一律考勤。第六条各系专任教师实行工作量制度和考勤记录相结合的考勤制度,即教师除上课外还必须完成和参加院、系、教研室安排的工作或组织的各种会议,政治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否则按缺勤处理。第七条各单位由专人负责考勤,并在报考勤记录同时附原始签到记录(教师周一、周三、党政部门附周一、周三、周五原始签到表)考勤表由单位审查签名加盖公章后于每月二十八日前报人事处。第八条总务处等承包处室,根据学院的有关制度制

6、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九条学院成立由院人事处、院办、党办、教务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考勤监督小组,每月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两次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出勤情况的依据。第三章各种假期的规定一、病假第十条教职工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请病假。病假在三天以内,由院卫生所出据病休证明;三天以上须持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出差或其它原因在外地时须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经院卫生所审查盖章,填写请假单,按权限批准后休假。第十一条病假连续两个月以上,本人要求恢复工作的,须有原就诊医院的证明,院卫生所提出意见,经院人事处审批后方可上班。第十二条连续两个月病假期满,恢复工作后,工作不满一个月又病休的,病假前后时间连续计算;

7、满一个月以上,病假时间重新计算。第十三条病假连续五个月以上,恢复工作后二月内又因原病病休的,病假时间从第一次病假开始累计。二、事假第十四条教职工因事不能正常上班,可请事假。请事假时,无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亲自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请事假必须填写统一的请假条。三、婚假第十五条男女双方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婚假3天。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结婚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法定的婚假外,按女方年龄计算,满23周岁的增加7天。满24周岁增加17天,满25周岁以上的增加27天。婚假一般应在举行婚礼时休,如确因工作离不开,经批准可推后休假

8、,但不应超过本学年。四、产假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者,产假增加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增加30天。第十七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相同。第十八条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第十九条产前假和产后假应分开休,如因提前生育,前前休假不足15天的可与产后合并使用。第二十条女教职工在寒暑假生育的,产假时间可相应顺延。第二十一条女职工计划生育

9、外或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五、探亲假第二十二条凡工令满一年的教职工(含合同工制工人)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可享受探亲待遇。第二十三条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本院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经批准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第二十四条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和外出进修一年以内者,不享受探亲假,利用法定节假日可以探亲以及家居西安地区的不享受探亲假。六、丧假第二十五条直系亲属死亡给假七天。如期满还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七、其它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参加脱产进修学习,按学院有关规定办

10、理。第四章各种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第二十七条请事假,一月以内工资照发,从第二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事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作(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80%。请事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事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只发给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5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只发给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60%。第二十八条病假在二个月肭的工资照发,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8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

11、和)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作(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80%。第二十九条二十四、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第三十条教职工病、事假或病事假合计超过半年的,扣减一年工龄,同时考核不能合格,且不能正常升工资。第三十一条每月事假五天(除休息天外)或病假十天,或病、事假合计十五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每月事假十天或病假十五天或病事假合计二十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相邻两月病事假连续达到以上

12、时间者,也按以上标准扣发。半年内事假累计二十天、病假累计三十天或病事假累计二十五天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第三十二条教职工按国家及我院规定休婚、产、丧、探亲假的,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照发。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2、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不完成组织分配工作者。第三十四条旷工不满一天者,给予批评教育,本人检查;旷工一天以上者,按天扣发工资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旷工三天以上者,除按扣发工资并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13、旷工十天以上者,按天扣发工资并扣发全年岗位津贴,报院给予纪律处分;旷工一月以上者,开除公职;因旷工发生事故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追查责任,赔偿损失,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开除公职。第五章请假手续和批假权限一、请假手续第三十五条凡教职工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条。并出示证明(加盖本院卫生所章子的病假条、产假通知等)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考勤员收存,月底随考勤表一并报人事处。第三十六条凡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前提出申请。外地以发电函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三十七条因病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托人持证明代办,代办人必须在请假单上签字。第三十八条连续请假者,应连续交验指定公疗医院的诊断证

14、明(加盖本卫生所公章),不得一次请假,长期超假休息。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假满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否则后果自负。二、批假权限第四十条教师请假十天以内系领导批准,十天以上由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其他教职工凡请假三天以内的,经所在单位(科、组)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经年在系、处、部、室领导审批。凡事请假在十天以上或全年事假累积超过二十天还需请假者,由系、处、部、室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二十天以上由人事处批准。第四十一条婚假、产假、丧假按制度规定的假期由系、处、部、室领导批准,在此期间以外需要请假者,按第四十、四十一条办理。第四十二条院领导请假上级规定执行。系、处、级干部请假除执

15、行上述规定外,还需经上一级领导批准。第六章其它第四十三条教师工作量考核,按学院教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我院专任教师二年审验一次助教资格,凡一年无课又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办法与之配套的奖惩办法,对出满勤,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的及时表扬,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处罚。对无礼劳动纪律,屡教不改者,报学院并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各系专任教师,没有担任教学任务,又不参加院、系、教研室组织的活动,按缺勤计,如连续两次或多次不参加者可从第一次缺勤开始按连续缺勤计算。有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参加院、系、教研室集体活动的,每缺一次,扣一天出勤。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必须如实反映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对不如实反映出勤情况,谍报、虚报者,要追查主管人员的责任,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学院每季度通报一次考勤情况。每年对考勤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优秀考勤员及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谎报、虚报者给予批评处罚。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从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第四篇:机电工程学院考勤制度机电工程学院考勤制度各系、各科室: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严明纪律,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和我校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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