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50277615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4.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 则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 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 统管理。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 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 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 行。第二章立 案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 判的原则。第四条立案接

2、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第五条 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第六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 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 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 复印件;(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 证据复印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3、的范围和本院管辖。第八条 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 份。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 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第十条 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 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 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第十二条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决

4、定。刑事 审判庭在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办理立案。第十三条 按照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的案件,除符合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外,诉讼标的一般不超过五万元。第十四条 法庭在本庭管辖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立案,但须接受立 案庭的审查、监督,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编号。第十五条接待人员在收取当事人的材料时,须认真审验是原件 或复印件,证据材料只收复印件,防止丢失。第十六条 立案接待人员在收取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执行申请 人或代理人递交的起诉材料或执行申请材料后,应当向递交材料的当 事人出具诉讼(执行)材料清单(即收据),内容应详尽填写。第十七条 立案接待人员在收取材料后,三日内输入信息管理系 统,按照

5、本院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在信息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分配, 同时完成审批和通知缴费工作。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缴纳诉讼费或已办理司法救助的案件,二个 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案件编号和移送,并将案卷材料移送有 关审判业务庭。第十九条接待人员收取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在材料移送过程中, 交接手续要完备。起诉材料一律由各业务庭内勤核对接收,在张湾 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登记薄上签字,不得丢失,并在信息管理系统 操作“接收”。第二十条业务庭对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必须接收,不得无故推诿。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相关的审 判程序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群体性案件,在立案前须向 院长报告

6、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立案的时限;(一)对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在收到起诉状或者执 行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 受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起诉人或申请执行人,并退回有关材 料;坚持起诉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二)财产保全案件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 成立案或者驳回申请工作;(三)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并给于答复;(四)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立案登记和移送工作;(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指定审理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和移送工

7、作;(六)发回重审案件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 完成整理、登记和移送工作。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 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和基层人民政府签章后,填写司法救助申 请书,立案庭审查。第二十四条 申请缓缴诉讼费的案件,报主管立案的副院长批 准。减缴和免缴诉讼费的案件,由院长批准。经批准“减缴、免缴、 缓缴”诉讼费的案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为当事人减、免、缓缴诉讼费。第三章案件分配第二十五条 案件的分配由业务庭庭长决定。内勤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庭长审批,庭长须在一个

8、 工作日内将案件分配完毕,然后交内勤登记、承办人签收。同时输入 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六条案件的分配应当按照案件的性质、类别,分配到相 对固定的合议庭和审判法官手中,在辖区内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案 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按照特殊分工进行分配。第二十七条 庭长在分配案件的同时,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 适用程序,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庭应当更换案件承办法官:(一)承办法官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二)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离岗一个月 以上的;(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案件之间相互关联 等特殊原因的;(四)承办法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有违法

9、违纪现象或者因违法违 纪被举报的;(五)承办法官无故拖延不办,影响恶劣的;(六)其他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情形。第二十九条业务庭认为需要更换案件承办法官的,应当报请主 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变动情况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第四章审限管理第三十条 审限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相关庭室应积极协助和配 合。第三十一条为便于操作,所有案件的审限在立案时根据案件的 性质初步确定适用的程序。确定适用程序的原则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律设为简易程序; 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一律设为普通程序。第三十二条案件的审限自立案人员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移 送”后,开始计算。第三十三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需要变

10、更程序或公告、鉴 定、拍卖等情形的,由庭长决定。需要延长审限的,须按相关规定报批。第二十四条 承办法官应将案件的批准延长审限、评议、宣判、 送达、中止、保全、执行、归档的日期等有关审限的信息,于工作实 施或完成当日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卷宗中记明。第三十五条案件审限的确定:(一)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为四十五日,简易程序为二十日;(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为六个 月;(三)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四)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为三十日;(五)行政案件为三个月;(六)非诉行政案件为一个月;(七)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为六个月;(八)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

11、六个月;(九)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十)财产保全、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案件期限为二个工作 日。第三十六条 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 能按时结案的,需要延长审理和执行期限的,应在审理和执行期满前 申请延长期限,书面说明理由,并拟定结案时间,经批准后,输入信 息管理系统。第三十七条 案件需要延期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应当在审限届满十五日内办理延长审限手续;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 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十日内办理延长审限手续。第三十八条 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和执结的,具有法定事由需 要扣除的,如中止、评估、鉴定或拍卖、公告的案件,应当在法定事 由发生前和消除后

12、的三日内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九条 对下列案件在审限届满前的相应时间内尚未结案 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给予提示:(一)简易程序刑事案件五日;(二)简易程序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十日;(三)普通程序案件、执行案件二十日。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能在审限内结案的,经 庭长批准后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必须在审限届 满五日前办理:(一)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疑难的;(二)需要公告、鉴定等情形,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的;(三)涉案人数众多、有可能上访和信访的。第四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必须按规定 参加庭审

13、并合议案件,不得独审独记或以合议庭的名义独任审判。第四十二条 案件的评议和法律文书的签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合议 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制作, 庭长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审核;主管业务的领导须在 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签发工作。第四十三条对于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限期 办理,逾期办理的,按超期案件处理。第四十四条承办法官对于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 须按流程管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清楚,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诉讼 费的补缴、宣判、送达、上诉、抗诉等情况。第四十五条 对于

14、超期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发出警告,立案 庭每月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对本月案件超审限的情况向全院通报。第五章结 案第四十六条 各类案件的结案必须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有 庭长审查批准。第四十七条 各庭内勤在制作司法统计报表时,以庭长在信息管 理系统审查批准的结案作为依据。第四十八条结案方式:(一)判决结案;(二)调解结案;(三)裁定结案;(四)终止结案;(五)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案件以实施措施、回执和 笔录作为结案。(六)执行终结的案件以实施措施、笔录及收据作为结案。第四十九条结案时间:(一)判决书、裁定(决)书、调解书和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 书的结案时间:1、直接送达的,以最后一

15、名当事人签收时间为结案时间;2、公告送达的、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政部门交邮日期为结案时 间;3、委托外地法院送达的和交有关机关转交的,以委托函签收日 期为结案时间;4、留置送达的,以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日期为结案 时间。(二)对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案件,以当事人签收协议日期为结 案日期;(三)对执行终结的案件,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同意结案书的时 间为结案时间。第五十条 中止的案件、执行和解未履行完毕的案件、请示的案 件均不得报结。第五十一条案件承办法官在报结案时,必须提供有关结案的证 明材料:(一)法律文书采用直接送达的,提供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二)邮寄送达的案件,提供邮政部门的交邮手续;(三)公告送达的案件,提供报纸或主管副院长签发的公告文书底稿;(四)委托外地法院送达的或通过有关部门转交的,提供委托函回 执或送达回证;(五)留置送达的,提供送达回证和留置笔录;(六)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案件,提供双方签字的协议书或执行 案件的同意结案书。第五十二条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未达到结案标准和要 求的,由审查批准的庭长承担责任。第六章送 达第五十三条诉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