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押租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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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朝的押租制 胡杨 经管101 1011250212摘 要: 本文先介绍了清朝租佃制度的一种形式,即押租制,在第二部分介绍了押租制度形成的三点原因:第一点从清朝对赋役征课制度的完善以及清朝对于佃户社会地位的保护两个角度来阐述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使得地主不得不采用新的手段来控制农民,第二点和第三点分别从抗租运动的发展、土地集中以及人地矛盾的方面来说明押租制度产生原因。本文的第三部分介绍了押租制发展的三个阶段:执贽受田之俗例的初级阶段,典型押租制阶段,后期的加押减租阶段。在本文最后一个部分从正反两个反面介绍押租制的社会影响。关键词:土地经营权;人身依附关系;抗阻;耕地面积;优化资源配置;剥削 清朝

2、的租佃制度主要分三种,分别是定额租制、押租制和永佃制。最初他们并不是由法律来规定形成的,而是通过不断的地主与佃农之间的斗争与妥协演变成的习惯与规定,后来得到清政府的承认和默许。一什么是押租制 押租制兴起于定额租制之后,发生于明朝,在清朝时演变成一种制度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3、94。押租制是指佃农在地租以外向地主交纳押租金从而获得土地经营权,但土地原始产权归地主所有,当佃农退佃或地主换佃时,地主要把押租金如数归还佃户的一种地租制度,即“其租照常,其银无利,直俟退佃还银”乾隆34年监察御史刘天成奏。押租制保证了地主在获得土地租金的同时具有了一定的土地出租保证金,它的出现象征着土地经营权逐渐开始

3、货币化,如史料记载“佃户之出银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斗争83页。马克思在剩余价值学说史中论及农奴制时曾经说过:“在资本家的场合,剩余劳动的占有,是以交换为媒介。但在这里不是这样,它的基础是社会一部分人对其他一部分人强制的支配权”剩余价值学说史卷3-447页,押租制通过口头或者契约的方式使佃农具有了委托产权,自此对佃农剩余劳动的占有开始带有以交换为媒介的色彩。乾隆、嘉庆年间押租制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以广东、湖南、四川、浙江、江西等省尤为突出。由于押租制并不是先由法律统一规定产生,所以清朝的押租名目繁多,例如在清朝的赣南地区根据“刑课题本”的记载有坠脚银、顶耕银、顶手银、坠耕银、顶头银等。又如在

4、四川有诸如押金、保证金、佃钱、押佃钱、上庄钱、保租押金等二十多种形式。二押租制的形成原因 第一点人身依附的减轻。首先,由于清朝对赋役征课制度的完善,放松了对人的限制。清朝初年陆续将“四差银”全部摊入地亩,实现了赋役合一、役归于赋。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决定:“嗣后编审人丁,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1,即把丁银数额固定了下来。雍正初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摊丁入地,将丁银均摊于地粮之内,造册征收。地丁合一取消了丁银,最终使“编审人丁制度”失去了必要性,免除了贫苦农民和手工业者、商人、作坊主的无偿劳役,削弱和消除了他们对封建地主和国家

5、的人身依附关系,把佃户、雇工人和小自耕农从类似农奴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成为自由迁徙的农民和雇工。其次,清政府继承了明朝的政策,承认佃户为凡人而非贱民,并将其作为清代法制的出发点之一。从顺治到雍正年初,陆续颁布禁令,禁止地主不准佃户迁移、随田买卖佃户、霸占佃户妻女、勒令佃户服役、反对佃户子孙参加考试以及私刑佃户等等。雍正五年颁布条例,承认民田佃户具有凡人等级身分而非地主个人的私属。如史料记载,雍正三年规定,“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要革去衣顶职衔,并杖八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09-刑部刑律斗殴,最后在乾隆时期废除编审制度,因而农民离开乡里的自由增多,同时也为农民逃租提供了机会,地主直接控制农民的权力

6、不断缩小。 第二点是农民抗租运动的发展。从明到清农民抗租运动愈演愈烈,正如史料记载“佃田者不输租已经积以成习”康熙无锡县志卷10-风俗。并且农民抗阻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程度也多有不同。如江西雩都的农民组织起来与地主作斗争,“小则抗租诘讼,大则聚党踞抢”同治雩都县志卷13-艺文。因此地主为防止农民欠租、欠债,通过押租来实现地租剥削,这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封建超经济强制的作用。 第三点是土地集中和劳动力平均使用耕地面积的锐减。从1662年到1812年的一个半世纪中,人口增加了十六倍左右,而垦田仅增加了半倍。因此造成严重的农民耕地短缺,据资料统计每人平均使用的耕地面积下降到原来的百分之八点五李文治中国近

7、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75页。并且自康熙中叶以后,土地集中的现象日趋严重,大约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耕地为地主占有,多数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即所谓的“一邑之中,无田者什九”皇朝经世文编卷30。并且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只有极少数人会离开家乡到城镇充当手工工人,大多数的无田农民只能向地主租佃土地。面对着大量的租地需求,使得押租制成为地主掠夺农民的新手段。如安徽黟县记载:“昔人地狭人稠,欲佃不得,于是纳金于田主”民国黟县四志卷3-风俗。三押租制的发展过程 押租制最初是由“执贽受田之俗例”演变而来的,即佃农耕种地主土地,成为租佃关系的时候,要赠送给地主一些礼品,数量不多,在中止租佃关系之后,地主如数返还,

8、如史料中记载:“当佃户纳佃纳券初贽之时,每亩先勒银三,四钱不等,名曰根租,岁易一人,则岁获此利。”王简庵临汀考言卷6。随着“执贽受田之俗例”数量增多,逐渐演变成了租佃制度。一般,押金的多少与租佃的土地面积有关。押租额多数为超过一年的地租额,一般超过2050,最多时会超过正常租金的一倍以至几倍。最后,在典型押租制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加押减租”的现象。四押租制的影响 首先,押租制通过市场交换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促进了土地资源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理流动。在押租制出现以前,土地的租赁权在地主,佃农不经过地主不能将佃权转与他人。明代的租佃契约上通常都写明不许将田地“转佃他人”,不许

9、“私相授受”。然而押租制的出现使得佃农的佃权既是有偿获得,也可以有偿转让。押租成了土地经营权在佃农之间自由转让的经济根据,并成为各地的乡规、俗例。如史料记载“因那田向有顶手银两,故此听任佃户顶耕”或“乡间俗例,要出顶佃银子,给与前佃户的”形态第574、621、620页。另一方面,押租制使得经济势力比较强的,身体健壮的农民更易掌握土地资源,使得土地资源的配置得到最优化,也就是说押租制变成了一种再筛选的过程魏金玉清代押租制度新探。史料显示佃农转佃田地,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劳动力少或生病体弱,二是缺少工本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因为在押租佃户的资产比自耕农的多的情况下才有能力纳租,这就将那些没有支付押

10、租能力的农民摒除在押租佃户之外,而使另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农民成为押租佃户,如史料记载:乾隆年间“湖南衡山县有出押佃二百三十两,一百八十两,浏阳县有出押佃一百四十两的,酃县有出一千文的”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地主经济篇。佃农自由转佃的过程就是在不断搜寻具有更强的购买力群体的过程,由此保证了土地资源经常处于优化配置的状态之中。 其次,押租制的出现部分解决了农民耕地矛盾的问题。工本匮乏的农民可以出卖少量自有土地,从而佃入较大面积的土地。因为清朝的多子均分的土地分割制导致了很多农民的自有土地面积不足以养家,他们将通过变卖土地这种低交易成本而获得的经济收入用于押租反而会提高家庭收入。如乾隆年间,四川李调元

11、在卖田说中写道:“十亩之田,不足以食十口家。如有五子而十亩五分,各耕不过二亩,亩之所入,不敌所出,故不如卖田以佃田。计值,每亩五十千缗,十亩得五百千缗,可作压佃,每五千缗可压田一亩,五百千缗可压田一百亩,既足食,以免家室之饥寒;又无粮,以免官役之追呼,奚为而不乐也”形态351页。而对于工本富裕的农民通过押租的形式将土地转于他人耕种,既可以避免土地荒芜又可以获得额外的收入。如乾隆间,河北永清县葛士廉“家故温饱,好艺植,鬻田得价,辄赁他人田种之。鬻值多,赁值寡,计鬻十亩资,可五十亩赁值也”乾隆永清县志列传第8。 最后,虽然佃约中规定押租钱应在退佃时返还佃农,但地主常借口拒不退还,使押租成为正租之外

12、的另一种剥削。如果佃户在批赁时交不起押租钱,还须向高利贷者借债,使他们的负担更加沉重。另外,押租是地租的保证, 两者紧密关联, 并构成一定的比例关系。地租的升高和变动,是押租升高、变动的依据,可直接导致后者的升高和变动; 同样,押租的升高和变动,反过来又影响和制约地租。地主为最大效应的获得利益,轮番增加押租和地租,最终形成“高押高租”的现象。如史料记载:“在合江,押租称为稳谷银,无力缴纳稳谷银的佃农,每铜钱百串,须加纳稳谷1-4石作为利息;宜宾地主更以佃农的耕牛、农具作抵,并转为租用,另计租金,甚至有以身为奴作抵的瞿明宙宜宾县志124 页。并且,由于租佃关系可以在地主与佃户之间,以及佃户与佃户之间发生,这也就导致了在转押的过程中发生转押佃户从押金与租金中捞取利益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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