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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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设备管理责任划分(1)、各单位、各部门行政正职对本单位所属设备及所使用设备的安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管机电设备的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设备当班操作、值守、巡视人员对设备的使用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分每台设备当班操作、值守、巡视人员的业务范围,制定岗位职责,明确安全责任。2.设备使用(1)、设备安全使用的依据是露天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露天矿机电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度。(2)、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作业环境。(3)、操作设备必须柔和,避免强烈冲击载荷,避免过负荷使用。(4)、设备不得带障运行,设备存在缺陷或发生故障,需要观察运行的,必须经过维修人

2、员鉴定,并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制定具体措施,方可运行。在运行期间要认真观察,加强巡查,发现异常变化,应该立即停止运行,并做好记录,立即汇报。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灭火器等必须齐全有效,任何人不得甩掉安全保护装置运行。设备上各开关、仪表、操纵机构的标识或警告标志必须清楚、齐全,否则不得运行。设备穿越高压电线、接近在高压供电设施附近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3.交接班设备交接班时,应该进行对职交接,因客观原因不能进行对职交接的,必须经过当班工长同意,并做好记录。设备进行热交接的,必须进行对职交接,在接班人员未到设备之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设备。4.检查和巡视设备操作人员在接班后,必须严格按照

3、规程规定的项目逐项进行点检,操作人员的点检工作可以与维修人员的点检工作同时进行,但分工及侧重点不同,维修人员点检时操作人员应该积极配合,保证安全;机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检查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随同检查,并积极汇报设备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要求,没有点检的设备不得出动。5.值守(1)、设备待令期间,应该由当班司机负责值守,保证设备防火、防盗、停放安全,防止设备损坏。如果没有当班人员,应该采取防火、防盗、防止设备损坏,保证设备和周围人员安全的措施,并做好记录,相关工长要做好交接工作,上一班工长应向下一班工长详细交代。(2)、电动设备在待令期间,如果没有安排值守人员,必须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4、并采取其它有效安全措施。(3)、内燃设备在待令期间,应该熄火,如果是短时间待令,为防寒防冻的需要,可以不熄火,但操作人员不得离开设备,连续怠速运转不得超过15分钟。6.用电用火(1)、电动设备需要停送电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确保安全。(2)、在设备上使用取暖必须有人现场监护,人走必须断电,电热器具必须保持接地良好。(3)、严禁在设备上吸烟,如果必须使用明火,应该经本单位安全监察人员同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监护,火灭半小时之内现场必须有专人值守,必要时应该延长监护时间。(4)、在设备上使用电气焊时,必须保持周围清洁,去除油污、杂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设备的电气控制系统、电子监视系统等

5、弱电元件免受损坏,对焊点周围管路等不耐高温的部件应该采取降温、隔离措施,焊点和接地必须在同一部件上。焊接、烘烤之后半小时内及保温期间现场必须有专人值守,必要时应该延长监护时间。7.维修配合和进出厂检验交接(1)、设备在保养、检修时,机长或当班操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离开设备,在启动设备或试运转时必须听从主修工的指挥,加强联络,注意各部位人员动态。设备因保养或故障进厂时,必须经当班工长同意,工长必须做好记录,并向下班交代详细原因和注意事项。(2)、设备进厂保养时,必须经本单位技术主管办理书面保养通知单,在保养通知单中应同时填写需要整修的项目,要求维修单位一并进行整修。(3)、设备出厂时,当班操

6、作人员或专职验收员必须进行验收,并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设备没有问题,方可启动,本单位技术主管应参与监督和验收。(4)、高级别保养或大故障检修后出厂前,机电管理部技术人员和各单位技术主管应参与验收和监督。(5)、由本单位负责的维修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和维修技术规程,确保维修作业时人员和设备的安全。8.处罚和奖励(1)、凡违反本制度,由矿有关部门进行批评、通报、直至经济处罚,罚款金额每次50到100元。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和处理。(2)、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采取得当措施,从而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小事故损失的,经安监处和机电管理部调查核实后,给予奖励

7、,奖励金额为100元到500元。9.其它(1)、本制度没有涉及的事项,应该遵守露天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露天矿机电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篇。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一、凡属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煤矿防爆要求。购买时应认真核对其有无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者不齐者一律不得购买和使用。二、所有机电设备应建立购置、使用、维修档案,设备说明书、安全合格证等资料要妥善保存。三、所有机电设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保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四、煤矿用电必须设置过流保护、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五、机电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重点检查绝缘、接地电阻和防爆性

8、能,禁止机电设备疲劳运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第一节: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鲍店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部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掘、运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队长,兼职设备管

9、理网员,在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第四条。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台帐。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第七条。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和总工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租入。第八条。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部负责通知机电科、经营部共同

10、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部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部负责退贷或向对方提出索赔。第九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第十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领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维护员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

11、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第十一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第十二条。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第十三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安监、技术部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技术部、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

12、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人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特殊情况下,由机电科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第十五条。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

13、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四、设备后期管理第十六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3、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汇同生产部门研究解决。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科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第十七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

14、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第十八条。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需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科,并到设备组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第十九条。各工区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第二十条。设备发生事故,机电科应汇同安监部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

15、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机电科申请,经矿长鉴定意见后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后纳入矿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第二十二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

16、机电科及生产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要与机电科联系,开票领取,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联系修理。电器设备大中修由大修厂负责;运输设备由运输各队负责;其它机械设备由机电科负责。第二十三条。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设备必须交大修厂,由机电科签字同意后,大修厂方可检修。使用单位维护班长负责到设备组具体办理送修的验收手续。设备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科、安监、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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