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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根据X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X 扶办发 XX 号)精神和 X 县金融扶贫“脱贫贷”贷款管理办法 (X 脱办发 XX 号)X 县金融精准扶贫业务合作协议书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由承贷金融机构发放的不超过 5 万元,期限在 3 年以内的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存入 X 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专户管理,
2、封闭运行。第二章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第四条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为 1000 万元,由县财政全额安排。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第五条当年末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 1000 万元时,由县财政资金在下年度初补足至 1000 万元。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共同管理。第七条成立由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和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农商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1.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审核、 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风险补偿
3、资金使用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4.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第八条县扶贫局为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1.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2.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3.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4.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5.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6.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第九条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贷款不能清偿的,
4、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1.借款人非正常死亡且无第三方赔偿的、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成员未成年或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卫生部门公布的 16 种大病,即:恶性肿瘤;白血病 ;先天性心脏病 ;重度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 ;脑瘫 ;慢性肾功能衰竭 ;重症脑梗死 ;严重的 I 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残疾期类风湿 ;重大器官移植术 ;残疾期强直性脊柱炎;重度股无力;骨髓灰质炎;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或意外等,造成家庭收入不足以清偿贷款的;2.借款人触犯刑律, 依法受到制裁, 家庭其他成员无法归还贷款的;3.因自然灾害、 气候、市场变化等因素, 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继
5、续发展生产项目的。第十条贫困农户因以上原因无法归还贷款的,按照 X 县金融精准扶贫业务合作协议书执行。对风险补偿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另行安排资金解决;同时,对于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的扶贫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负责风险审批,县扶贫局负责资格审批,并接受县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3.贷款催收通知书 以及镇扶贫主管领导、 村级初评小组签署的审核证明。第十二条每月末,承贷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县扶贫局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逾期贷款贫困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县扶贫局在 10
6、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意见签署工作。第 X 条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在次月 20 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审核、审批,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及资金拨付工作拨付。第五章监督与审计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县扶贫局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加强对小额信贷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小额信贷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小额信贷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