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50214008 上传时间:2022-12-0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全县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结合县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工作依据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州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二、工作目标全面开展全县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通过评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活动实施不同方式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指导食品经营者合规经营,保证食品安全。至2022年底,全县75%以上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至2022年底,完成剩余

2、25%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和发放备案证的小经营店(食品销售)、网络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全部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三、评定程序(一)风险等级分类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二)风险等级评定各所主要采用评分方式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得分为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风险等级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1.评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分值40分。结合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档案,综合考虑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经营类别等静态风险因素,设立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并根据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计确定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2.评定动态风险因

3、素量化分值,分值60分。结合以往对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监管人员进入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1)a级风险:风险等级得分为0-30(含)分。(2)b级风险:风险等级得分为30-45(含)分。(3)c级风险:风险等级得分为45-60(含)分。(4)d级风险:风险等级得分为60分以上的。(5)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及校园周边包括食品小经营店在内的所有食品经营者无论量化分值大小,均应列入极高风险监督管理。校园周边范围确定参照省中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6)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肉食品批发经营者,贮存品种包括猪肉食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量化分

4、值低于45分的,均列入高风险管理。4.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如前一年度未发现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再进行现场评分,延续上一年度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结果。发生变化时,当年度不做调整,下一年度重新进行评定。5、新开办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作出许可或备案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监管人员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并按照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四、信息公示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确定后,应在其食品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定等级,评定时间等信息。五、结果运用(一)统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把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情况,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计划的重要依据和重点对象。(二)合理

5、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各所要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较高风险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者的监管。1.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每年至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1次;2.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每年至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2次;3.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每年至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3次;4.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每年至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4次。(三)督促整治风险隐患。统计分析辖区内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评定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重点品种,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六、工

6、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所高度重视,加强工作部署,积极推进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二)细化工作措施。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参考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确定表,对照食品销售者的经营种类、经营类别,优化调整评定程序,按照食品销售静态和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客观量化打分,确定风险等级。梳理探索将辖区内某一类问题多发的经营种类或业态直接定为较高以上风险级别,纳入年度和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及时化解存在的食品风险隐患。二是准确摸清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发放情况,对档案内容不全的,要求食品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应补尽补,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调查系统的月报

7、、季报、半年报等填报和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基础数据的一致性对接,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发放情况明细及档案台账。2022年8月15日前,各所报送县(市)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管理推进计划表(详见附件1)至食品监管股。三是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实行书面评定(初评应当深入经营场所核实),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也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现场核查打分同步推进。(三)报送工作进度。各所要及时总结食品销售者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情况,在2022年的9月7日、11月7日、12

8、月7日,2022年6月7日、11月7日、12月7日前,报送食品安全监管股。看得我意犹未尽。要怎样才能达到作者的水平啊。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下是WTT提供的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欢迎浏览。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

9、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销售经营者是指我市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10、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第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制定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第六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风险分级第七条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行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销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从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供货商数量、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情况等静态风险因素,和主体经营资质、经营

11、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项目,并结合本市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

12、态风险表,见附件1)和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表,见附件2)。第十条 区局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第十一条 区局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调整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第三章 程序要求第十二条 区局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根据静态风险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

13、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第十三条 区局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取本年度日常监督全项目检查结果的平均值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初次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人员进入销售经营场所按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第十四条 评定新设立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区局应当在其设立一个月内完成初次风险等级评定。第十五条 取得市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取得示范快检室称号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取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称号的食品(

1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区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5分。取得区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区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3分。第十六条 区局应当根据当年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有1次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义务的;(三)违反食品安

15、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五)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八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并根据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年度风险等级。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食品销售环节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第四章 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销售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销售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销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