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可以应当的口诀勘误版和新增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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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可以应当的口诀勘误版和新增版由于修正案(8)把自首且有重大立功的 删除掉了,原有口诀要做些修改调整。在此对网友表示感谢,也增加一个新的版本,望放心使用。附:刪除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原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应当减免- (旧版)从 小 练 辟 邪 剑, 应 终子 孙(从犯) (14-18) (避险) (胁从犯)(减) ( 中止损)应当减免(新版) 袁崇焕 家少 爷 志承 碧 血 剑应 忠直死 (从犯) (14-18) (避险)(胁从)(减) ( 中止损)可以减免 谢亚龙 狱 中 瞎吃 含笑 半步 颠 自废 武功 (又哑聋) (预

2、备)(重大立功) (盲) (教唆)( 未遂 )(精神病)(自首)(立功)一句话记住:易考的结果加重犯(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 (伤)(2)强奸罪致人死亡(第236条)。 (奸)(3)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第238条)。 (拘)(4)绑架罪致人死亡(第239条)。 (绑)(5)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死亡(第240条)。 (拐)(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条,注意,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暴)(7)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注意一: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注意二: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虐

3、)(8)抢劫罪致人死亡(第263条,注意:抢夺罪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对此应在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择一重罪论处)。(劫)提取法关键字:伤(商)、奸、拘、绑、拐(怪)、暴、虐、劫(杰)谐音成:暴虐怪杰,拘绑奸商(记忆:某个很暴躁的怪杰,虐待拘绑了某奸商)自己想的 关于裁定的适用范围的口诀自己看书的时候总结的 可能不是很好 不过自己靠这个记住了 拿来和大家分享下裁定适用范围:1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为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3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原告又不

4、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应用裁定的方式;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判决书中笔误,是指错写、误算了个别的字、词和数字等情况,进行补正时,应当用裁定方式;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上述1、2、3项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对第4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其余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口诀:中伯(驳)只(执)补车(撤),【钱】财(裁)全予不管意思是有个姓中的老伯(记不住就想象为中国囧)只管帮别人补车,

5、对于收钱之类的事情全都不管 (好人啊!)上面那句话可以简称为:伯(驳)不管 全予复议理解:因为中伯只补车不管钱,所以行政机关很生气,因为本来这种好事应该是政府做的,但是却被一老伯抢先了,于是就对中伯提起上诉,(这里就设定为已经起诉过好了,这点小事不要在意 主要是要记住 这三种情况可以上诉)中伯对行政机关的上诉不服对全予上诉事项提起了复议。一句话记住可以限制减刑案件可以限制减刑的死缓案件【口诀】 累犯+烧杀抢掠,爆头奸祖!可以看出,这些可以限制减刑的死缓案件是多么的可恶:烧杀抢掠无恶不作,动不动爆人家头的,更可恶的是,六亲不认,乱伦的都有,祖宗都不放过!解释: 累犯,不用说;烧杀抢掠,解释一下掠,指的是绑架,因为绑架人的时候就等于是把人给抢走了,特别是小孩子,就这样记吧!一共八种: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爆炸罪;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祖,组也,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洗钱罪上游罪名记忆口诀洗钱罪的上游罪名:贪黑独走恐破金。想象:一个人独自在黑夜行走,容易被抢钱(破财)。贪:贪污贿赂犯罪 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独(毒):毒品犯罪 走:走私犯罪 恐:恐怖活动犯罪 破:破坏金融秩序犯罪 金:金融诈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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