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压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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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压站设计规范默认分类 2010-01-02 22:32:00 阅读164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2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22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

2、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1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新增了压缩空气的干燥、净化条文。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

3、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建设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5月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三章工艺系统 第四章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 第五章建筑 第六章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七章给水和排水 第八章采暖和通风 第九章压缩空气管道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0.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

4、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第1.0.3条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第1.0.4条 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2.0.1条 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

5、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供电、供水合理;三、有扩建的可能性;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2.0.2条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第2.0.3条 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第三章工艺系统第3.0.1条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压缩空气站内,

6、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第3.0.2条 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第3.0.3条 根据压缩空气站所

7、在环境的尘埃条件,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第3.0.4条 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炎热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小于或等于10/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第3.0.5条 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不宜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 第3.0.6条 冷冻式、无热再生和加热再生吸附式等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程度及处理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第3.0.7条 当采用无热再生吸

8、附式空气干燥装置时,宜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当采用有油润滑空气压缩机时,在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前,必须对压缩空气采取有效的除油措施。第3.0.8条 当用户对压缩空气含尘粒径有要求时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后,或无空气干燥装置的应在储气罐后,设置相应精度的过滤器;当用气点要求供应尘粒小于0.5m的压缩空气时,应在用气设备处设高精度过滤器。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第3.0.9条 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热源的选择,应确保再生效果,方便维护管理,节约能源。当以蒸汽为热源时,其温度应满足吸附剂再生温度要求。第3.0.10条 空气干燃装置宜设在储气罐之后。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

9、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第3.0.11条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宜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上宜设消声器。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宜装切断阀门。如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第3.0.12条 成套组装的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其最小压力阀出口与供气总管之间,宜装后冷却器,且应装设切断阀;在最小压力阀与切断阀门之间宜装设放散管。非成套组装的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机壳出口处,必须装止回阀。止回阀与供气总管之间,应

10、装设切断阀门。止回阀与切断闸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并宜装设放散管。第3.0.13条 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的出口,应设分析取样阀。第3.0.14条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气管道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应方便拆卸,清除积炭。排气管道应考虑热补偿。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的排油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第3.0.15条 压缩空气站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要求,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可设置隔声值班室、吸气消声器等。第3.0.16条 压缩空气站应装设废油收集装置。废水的排放,必须

11、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五章建筑第5.0.1条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其净高不宜低于4m。在炎热地区,机器间跨度大于9m时,应设天窗。第5.0.2条 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第5.0.3条 机器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其表面应抹平压光。墙的内表面应抹灰刷白。第5.0.4条 有扩建可能的机器间的发展端,宜预先设置屋架。第5.0.5条 隔声值班室应设观察窗,其窗台标高不宜高于0.8m。第六章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第6.0.1条 压缩空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压缩空气用户用气重要程度,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

12、统设计规范的负荷分级规定执行。除中断压缩空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第6.0.2条 压缩空气站内,一般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但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压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V。第6.0.3条 在设有电话总机的工业企业,其压缩空气站的隔声值班室内应装设电话分机。第6.0.4条 压缩空气站内应装设压缩空气流量计。可按供气系统装设,也可每台机组装设。第6.0.5条 压缩空气站内的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应按表6.0.5的规定装设。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表6.0.5续表6.0.5续表6.0.5注:当压缩空气站设有隔声值班室时,除小于10/min

13、机组外,表中“应装”的热工测量仪表宜接至值班室内;保护装置的声光信号应装在值班室内;机组紧急停车按钮在值班室也同样应装设。沿值班室观察窗布置的仪表柜,其柜顶不应超出窗台。本表适用于活塞空气压缩机的站;螺杆空气压缩机的站应按产品情况确定。空气压缩机传动机构的润滑为飞溅式时,可不装设油压表和油压保护装置。第七章给水和排水第7.0.1条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用水,除中断压缩空气供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第7.0.2条 压缩空气站的冷却水,除当地水资源丰富,允许采用直流给水系统外,应采用循环水或重复使用水系统。循环水宜采用开式高位冷却塔或闭式系统。第7.0.3条 活塞空气压缩机冷却水入口处的

14、给水压力(表压),不得大于0.3MPa,不宜小于0.07MPa。注:当空气压缩机进、出水温差小于10或采用闭式循环系统时,上述0.07MPa水压值应适当加大。第7.0.4条 空气压缩机及后冷却器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悬浮物含量不宜大于100mg/L;二、pH值不得小于6.5,不宜大于9;三、具有热稳定性。第7.0.5条 冷却水的热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采用循环系统供水时,水质的热稳定性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执行。当企业内部有软水可以利用,且系统经济合理时,循环系统的供水,可采用软水复用。二、当采用直流系统供水时,根据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控制其排水温度不宜超过表7.0.5的规定。第7.0.6条 空气压缩机组的排水管上,必须装设排水漏斗或水流观察装置。第7.0.7条 压缩空气站的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碳酸盐硬度与排水温度的关系表7.0.5第八章采暖和通风第8.0.1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采暖温度,不宜低于15;非工作时间的值班采暖温度,不宜低于5。第8.0.2条 整个机器间地面以上2m内空间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关于车间内工作地点的要求。隔声值班室内应设有通风或降温装置。第九章压缩空气管道第9.0.1条 压缩空气管道应满足用户对压缩空气流量、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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