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制度理论中的合法性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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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制度理论中的“合法性”研究述评2013年02月22日16:08 来源: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10期作者:陈扬许晓明谭 凌波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111【内容提要】“合法性”是组织制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虽然国内学界对这 一概念已并不陌生,但在对其内涵的把握上却并不是很准确,由此也产生了很多研究上的误区和瓶颈。文章通过对近 30年来西方顶尖学术期刊中相关文献的梳 理,系统阐述了组织制度理论中“合法性”的内涵、维度、来源、基础、作用机 理及组织的应对策略等理解“合法性”的最根本性问题,并首次提出了“合法性 连续体”的概念用以全面刻画“合法性”。最后,文章还提出了关于“合法性” 研究的三大研究

2、前沿性命题。【关 键词】组织制度理论 合法性 合法性连续体一、引言组织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系统,需要不断地从其外部获取资源,并通过转化成产品或服务输岀维持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组织是否能够存续主要依赖于组织的生产效率。随着研究的深 入,我们逐渐认识到:仅凭纯粹的经济学理论无法解释很多管理现象。例如为什么生产效率远远高于当地 同行的中国制鞋企业曾在 2004年一度被退出西班牙市场?近年流行于西方学界的组织制度理论启发我们 从另一种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具有复杂性的组织。这种理论认为:生产效率仅仅是组织外部评价组织存在 合理性的一个方面,稀缺资源的投入方还将对组织的合法性(legiti

3、macy)进行评估,并做出最后决策,而后者在某些情况下对组织所产生的影响更为重要。“合法性”是组织制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但直到1995年西方学者们才开始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3。对国内学界而言,虽然“合法性”一词已经不再陌生,但大多数的研究未曾深入把握“合法 性”概念的本质,更有甚者只是盗用了“合法性”之名,而对何为“合法性”以及“合法性”相关命题(如合法性的维度,作用机理等)的理解则较为肤浅。本文正是从这种研究现状岀发,希望通过对近三十年间西 方组织制度理论中关于合法性文献的系统梳理为“合法性”正名。二、“合法性”的内涵(一)“合法性”的界定现有文献中的“合法性”大多是源于对英文原文

4、中对 “Legitimacy ” 一词的翻译,而合法性本身在现 代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是“符合法律(的程度)”。从汉语构词学的角度而言, 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 组成,“合”为符合,适合之意,而对应“法”的理解则有多种可能,如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即法律)、标准、模式、规律等。而原文中的“ Legitimacy ”究竟要表达哪一层意 思,很难就此下一定论。为进一步探究“合法性”一词的准确含义,我们有必要对组织制度领域中的a Legitimacy ”做一番系统的梳理。韦伯是第一位将“合法性(legitimacy) ”概念引入社会学理论,进而影响到组织制度理论研究的

5、学者。在韦伯的理论中,合法性是和社会权威、统治、政治制度等命题密切相关的,并且可以通过对社会标准和 正式法律的遵从而获得;帕森斯所界定“合法性”的范畴较之前者更为宽泛一些,除了继承韦伯关于合法 性的论述之外,他还认为一个组织的价值体系“必须依据其为上级系统的目标达成所能贡献的功能重要性 而获得合法性”,也就是说合法性还可以通过遵从社会的价值体系而获得;作为新组织制度学派的创始人, 迈耶和罗恩认为组织可以通过提出一种“理性”的神话,获得合法性,并降低组织外部压力对组织的影响 4。这一观点的创新意义在于其首次将认知(文化)方面的因素纳入了组织合法性研究的范畴。在其后的十多年时间中,学者对合法性从各

6、自的角度进行了描述,但归根结底这些研究的理论基础均可在上述四位学 者的观点中找到对应的答案。例如DiMaggio 和Powell认为组织必须遵从一般社会价值体系,而且特别受到其参与者认可的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制约5。这两位学者在该文中对合法性的理解更侧重于规范和社会权威;Knoke则关注了合法性认知方面的表征,并将合法性描述为社会公众和相关的精英组织对当事 组织存在合理性以及追求组织目标手段正当性的普遍认识。1995年,Suchman在管理学评论上发表的合法性管理:战略和制度的方法一文中,对“合法性”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提岀:“合法性是一个 一般的理解或假定,即一个是实体的行为在某一社会结构的标

7、准体系,价值体系和信仰体系及定义体系内 是合意的、正当的、合适的”2。几乎在同一年,另一位对这一领域理论发展做岀重大贡献的学者理查德斯科特在其著作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中也详细对合法性进行论述,并提岀了合法性的三 大基础1。在后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位学者在对这一问题思考分析的逻辑上几乎是完全一致的。 从1995年至今,组织制度理论领域关于合法性的理解渐趋一致,都应归功于这两位学者的杰岀贡献。行文至此,对译文中“合法性”中“法”的理解我们也可以得岀一个基本的结论,即“法”不仅包括 法律、标准和规律,甚至还包括共同信念、行动逻辑等认知方面的因素。从这一解释岀发,我们也可以理 解对“

8、Legitimacy ”的另外两种中文翻译,即“合规性”和“正统性”。(二)“合法性”的维度关于合法性维度的研究是合法性研究的基础也是热点之一。1983年DiMaggio 和Powell发表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上的关于“铁笼”的再思考:组织场域中的制度性同性与集体理性奠定了这方面的研 究基础。虽然这篇文章没有直接研究合法性维度这一问题,但其关于制度同形(isomorphism)的讨论,并将同形的机制区分为:1.源于政治影响力和合法性问题的强制性同形;2.源于对不确定性进行合乎公认反应的模仿性同形;3.源于与专业化标准的规范性同形。这一思想对日后包括 Suchman和Scott在内的 一大批学者产生

9、了重大的影响。1合法性内涌的演化时间柯合法性”内奮RKtt文献1960-1995 阵就会标庞匸正式的法律Weber l97R;SinpJi fit al. * 1986-IWm神和卩nwfdl 19R3,1977-JW5 年认知藝索Mi yrr ItfWM J977;Zirkrr 1977; Di Maggio ffl F(mdl I119W年堇今M -社会站构的标准体系、价備休 瘙和仃仰休泵及定文休系的將合Suchman l995;Smt1【2間恻叫 200乩1994年Aldrich和Fiol的一项以新产业为对象的研究也对合法性维度的划分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这项研究中,两位学者区分了认知合法性

10、和社会政治合法性。其中,认知合法性是指关于新型企业知识的传播,而社会政治合法性是指在既定的标准和法律下,公众,关键意见领袖或政府官员接受新型企业的 过程,并指出在其特定的研究背景下认知合法性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Scott将Aldrich和Foil的研究背景拓宽到了一般情况,并借鉴DiMaggio 和Powell观点,将社会政治合法性进一步细分为规制(regulative)合法性和规范(normative)合法性。前者是建立在Weber所提出的“社会标准、正式的法律”基础之上;而后者则更侧重于Parsons所补充的“价值系统” 1。同年,Suchman也提出对于合法性维度问题的见解,不过除了在

11、合法性各维度命名上有所不同之外,Suchman在具体维度的内涵上和Scott的观点差别并不是很大。Suchman将社会政治合法性细分为实效(pragmatic)合法性和道德(moral)合法性。所谓实效合法性是建立在理性评价基础之上,并根据评价对象和评价视角不同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交换 (exchange)合法性,影响(influence)合法性和属性(dispositional) 合法性;而道德合法性是建立在对行为 正确性判断基础之上,Suchman在借鉴Scott和Meyer的相关思想后,将道德合法性分为结果 (consequential) 合法性、过程(procedural) 合法性和结构(

12、structural) 合法性。Scott和Suchman两位学者分别在1995年所做出的贡献奠定了关于合法性维度研究的基础。至今只有少数几位学者对他们的观点进行了修正性的使用。女口Greenwood 指出Scott提出的规范合法性中有一部分是来源于专家对事物合法性的判断和另一部分则来源于更为广泛的受众群体。为此Greenwood 特别界定了专家(professional)合法性,用以刻画前者7 ; Archibald 则建议将认知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并称为 文化(culture)合法性,并认为其与规制合法性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可以进直接的管理和前者是在一定环 境下自发形成的8;除此之外,大多数

13、学者基本上承认了Scott和(或)Suchman的观点,并沿用成为相关研究的基础理论。三、合法性的作用机理正如上文中所总结的:关于合法性维度的划分目前有两种主流的观点,他们分别是由Scott和Suchman所提出的(见表2)。那么为什么关于同一概念的两种不同维度划分会长期并存于学术研究中呢? 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疑惑主要源于对两者内在的统一性上把握不到位:从合法性作用机理上来看 Scott和Suchman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以下本文将从合法性的来源与基础两方面来论证这一观点,并以此提 岀“合法性连续体”的概念用以全面刻画合法性的载体、基础和来源及其相互关系。*2”合法性”的堆度文献出处Ald

14、rich 和 Koil(!994)Suchman(1995)(f2002)代rrh合删维度社会政治合法性1规制合法性交易合法性实效合法性二规;影响令送性価性合法性规范合法性结杲合法杵一专家合洙性过樫件法性一般規IE合法性认両认知合茯性认知會法性(一)合法性的来源及分类笔者认为“合法性”的问题等价于组织能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并取得其在物质、行 动和情感上支持的问题。组织之所以要取得这些利益相关方认同的症结在于组织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系统 必须要维持和外界物质和非物质的交换方能存续,而这些物质和非物质的资源的支配权则分别归属于不同 的主体。如果这一逻辑演绎成立的话,组织合法性来源的问题实

15、质上就是哪些主体掌握组织存续所需资源 的问题。Ruef和Scott认为合法性来源是那些对组织进行观察并做出合法性评价的内部和外部受众。其中合法性的外部来源包括政府,许可证颁发机构,资助机构,知识分子,专业组织,工会,商界,公众舆论及媒 体9-10;组织合法性的内部来源包括工人,经理,人事专家,董事会成员等等。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过 于笼统,不利于开展深层次研究。例如,虽然同属于合法性的外部来源,但资助机构和媒体显然在对合法 性的评判标准和影响方式上是截然不同的。Deephouse 和Scott最近的研究3认为合法性的来源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普适性的社会 (society-at-large)。这包括有标准制定权和证书颁发权的组织和具有集体权威的个人或组织,如律师,会 计师等;其二,媒体。在Deephouse看来,之所以将大众媒体作为一个特殊的合法性来源是因为媒体所扮演的双重角色:他不仅反映了组织的合法性而也可以通过引导公众舆论影响合法性;其三,组织间的关 系链接。例如兼任董事和高声誉组织间的战略联盟等11-13。虽然Deephouse 关于合法性来源的见解较前人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不甚理想,主要原因是在于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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