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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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业务部门需根据办法开展尽职调查和授信申报,风险管理部需根据办法开展审查。第三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

2、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二)本办法中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售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第四条 管理职责(一)业务部门是融资租赁物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租赁物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操作的合规性等承担主要责任。(二)风险管理部承担融资租赁物风险审查责任。风控经理在进行融资租赁相关的授信、合同审批时,须依照本办法复核租赁物本身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操作的合规性,完成租赁物审查工作,形成评审结论,出具意见。(三)法律部门承担法律事项审查责任。法务部门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授信

3、、合同审批时,根据业务部门提供基础资料负责对租赁物本身权利业务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并提供技术性指导意见。第二章 业务受理及立项第五条 业务受理是指业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求,获取申请人初步信息,并对是否进一步深入调查作出初步判断。客户资料经过初审合格的,业务部门认为可以受理该业务的,应报主要领导并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进行准入判断,确认受理的业务由业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并根据授信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初审或准入判断确认为现阶段不宜介入的业务,业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建立并维护好潜在客户关系以便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进

4、行合作。第三章 尽职调查第六条 对于已立项的项目,业务部门应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按照公司授信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客户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第七条 业务人员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初步制定授信方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经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与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客户资料一并提交至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审查。第四章 项目审查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客户资料进行现场及非现场审查,对尽职调查工作中所了解的客户信息进行核实及补充,对项目风险进行分析和提示,提出授信方案建议,并形成授信项目审查意见。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经过项目审查后

5、认为不适宜介入的项目,可向本部门领导反馈意见,同时与业务部门沟通并征得同意后可中止该项目的进一步推进;对于具备可操作性的项目,在完成项目审查后可提请公司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第十条 物权审查(一)直租设备:(1)对承租人尚未与供货人签署买卖合同的,可约定由三方签署买卖合同,取得发票确权;(2)对于设备分散的客户,采用委托购买方式,由公司和承租人签署委托购买协议,并要求在协议中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归公司所有;(3)对已签署买卖合同但尚未支付价款的,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确权。(二)回租设备:确定不存在抵押、共同所有等权利瑕疵。核实方法包括:查看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固定资产清单,必要时

6、需核实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核实租赁物是否计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查询当地相关部门抵押、查封等情况。第十一条 价值审查(一)直租设备:明确按照买卖合同或发票的购买价格进行价值确认。并对交易的公开公平性进行评审,确保租赁物以市场公允价格交易;(二)回租设备:核实租赁物最新账面净值或最新市场价值,需要通过账面原值或购买价格、折旧政策,核实账面净值。对于股东投资入股设备、自建设备等通过第三方报告辅佐证明价值:(1)股东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需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2)自建设备需提供固定资产决算报告,或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同时抽查大额设备发票;(3)如果租赁物是进口

7、设备,应当通过承租人提供的进口设备相关报关材料,包括设备采购合同、关税和增值税的完税/免税凭证、发票的复印件等审查租赁物是否处于海关监管期。第十二条 租赁项目调查(一)申请租赁项目的批准单位是否属于有权批准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有无良好的经济效益;水电气和主要原材料是否落实;设计、施工条件与租赁项目要求是否适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二)对项目开发的必要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工程技术、财务预算、市场预测、经济效益的可行性,风险程度以及权利足值变现的可能性做出调查;第十三条 租赁项目的评估(一) 项目立项手续是

8、否完善有效;(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已经是否充分、合理;(三) 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四) 项目配套条件是否落实,目前的工程进度;(五) 项目是否对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性风险做出充分评估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六) 进行盈亏平衡点和敏感性分析,提出存在问题、方案选择和项目决策建议;第十四条 直租采购合同签订(一)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委托书:租赁委托书是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承租人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委托要求、受理意见及委托租赁明细表,租赁委托书是租赁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二)与供货商洽谈并签订供货合同:(1)业务员根据租赁委托书承租人委托租赁的要求,向有关供货商发送询价单;对拟购

9、买的供货商至少要有三家在价格、性能、科技含量、人员培训、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最终由承租人选定最优厂商。(2)业务员制定商务谈判方案并组织洽谈,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商务考察。(3)谈判过程中公司以商务谈判为主,承租人以技术谈判为主。(4)确定供货商后,公司和承租人共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第五章 项目审批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制度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由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进行审批。第十六条 信审会采取逐级汇报、集中审议的形式进行。报信审会审议的项目,由项目调查和审查人员分别汇报项目情况,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阐述各自观点,

10、信审会委员通过提问质询、分析研究后发表意见并表决,最终形成同意、否决和续议的审批结论。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信审会最终审批结果出具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决议,信审会办公室复核风险管理部提交的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决议是否与信审会审批结果一致。复核无误的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决议经信审会委员和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后生效。第六章 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为了防范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加强贷款业务风险管控措施,融资租赁业务授信金额不超过租赁物市场评估价值的80%。同时融资租赁业务办理中还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融资租赁标的物可变现难易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具体可选择的措施包括:(格式)(一) 承租方资产抵押(

11、含房产、土地、汽车、机器设备、其他设备等)、权利质押(含股权、上市公司股票、专利、收费权等);(二) 收取承租方一定比例保证金、对主要银行账户及印章(含公章、财务章、私章等)实施监管; (三) 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包含:承租方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借款主体股东、关联方、承租方实际控制人家庭主要成员、其他第三方等;(四) 保证人资产抵押、权利质押;(五) 重要证照留置(含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重要资产购买合同、发票等)等;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公司授信审查标准的,授信评审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安全、可行的风控措施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一)资产抵押措施可抵押的资

12、产包括房产、土地、汽车、机器设备、其他设备等。(二)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情形风险管控措施中存在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按以下方式办理:(1)承租方为民营法人企业的,原则上由其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财务负责人)、主要关联企业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2)承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原则上由其主要股东单位、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关联企业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原则上由自然人主要家庭成员、自然人及主要家庭成员名下主要经营实体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当资产抵押以及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仍不足以

13、管控项目风险时,可考虑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其他风险管控措施主要包括承租方、保证人权利质押、收取承租方一定比例保证金、主要银行账户监管,重要证照留置等。(1)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授信金额的10%,不高于授信金额的15%。业务办理过程中,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收费高低而定。(2)主要银行账户及印章(含公章、财务章、私章等)实施监管。(3)重要证照(含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重要资产购买合同、发票等)留置。公司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对客户风险的判断,选择上述一项或几项风险管控措施。第七章 融资租赁业务产品定价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业务产品定价结合当前市场产品定价行情,根据行业、客户质量、保证金比例等因素实行差别化

14、定价。项目利息/年手续费保证金综合收益范围7%18%05%010%不低于10%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业务中需收取的咨询费、调查服务费等,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结合市场行情而定。第八章 落实授信条件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门根据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决议要求,落实融资租赁业务授信条件。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根据公司合同鉴证工作规范的规定,合同签订工作需由业务经办人员和鉴证人员双人共同完成。签署完毕后的合同文本及收取的客户身份资料需经业务经办人员与鉴证人员签署合同鉴证清单及鉴证资料移交清单,由鉴证人员及时移交至公司风险管理部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 授信条件落实:(一)在合同文本签署完毕后,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条件中涉及到

15、抵(质)押、股权转让等办理方式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风险管理部领用相应合同文本,并及时办理抵(质)押、股权转让等登记手续。对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控措施中涉及到收取客户保证金的,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向客户足额收取保证金。对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控措施中涉及到主要银行账户监管、重要证照留置的,应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客户重要证照原件留存公司保管,客户主要银行账户纳入公司监管。对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控措施中涉及到承租方股东及关联方、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及时与承租方的股东及关联方、第三方签署正式的担保合同,明确担保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二)经办人员录入客户基本信息表,录入完成后将客户基本信息表提交至风险经理审核。第九章 放款第二十五条 放款及审核责任人根据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决议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及风险经理审核后的客户基本信息表填写情况。法务部门按照要求审核相关的合同文本并发表意见。财务部门审核并确认应向客户收取的相关费用已到账。以上放款流程中的直接审核责任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公司负有审批权限的主要领导在业务办理通知单上签字确认。第二十六条 业务办理通知单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应的放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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