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责任追究(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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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违”行为责任追究(处罚)办法(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予以开除矿籍或解除劳动合同1、指挥或封甩电器设备漏电、短路保护的责任者。2、提升井由于监护不到位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的正、副司机。3、在井下带电抓、扒车;蹬乘皮带运输机以及擅自用矿车接送人员及乘坐矿车的人员;机车司机违章追尾及相撞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4、电机车主副驾驶室(新司机培训除外)或跟车室内同时乘坐2人及以上的人员。5、新电机车司机跟车驾驶培训,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同乘以及安排其同乘驾驶室的责任者。6、井下拆开矿灯的人员。7、蓄意破坏“一通三防”设施的责任者。8、炮工因工作失职,造成雷管或炮药丢失

2、的;私自销毁雷管或炮药的责任者;井下明火起爆的责任者;无爆破证和爆破员作业证而放炮的责任者;以及不执行放炮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者。9、 采、掘工作面局部瓦斯超限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员。10、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引发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的管理人员。11、玩忽职守、蓄意违章造成重大事故或人身伤害(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人员。12、井下吸烟的人员。13、下井员工因下井考勤后上井,二次下井考勤,而受到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且留察期间再次出现二次下井考勤的。14、下井员工因互相替代考勤或弄虚作假,而受到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且留察期间再次出现上述违纪行为的。15、员工故意

3、损坏考勤设备(包括私自拆卸考勤卡,或考勤卡损坏、自行掉落,未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的)的。16、员工有违反考勤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行为,且性质严重,经公司认定,职代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审议通过的。(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察处分1、违章给设备、设施送电或开起机电设备且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2、由于操作不规范造成立井过卷或过放且未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者。3、斜巷超挂车或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4、违反“运输八不准”、“起重十不吊”、“机车、矿车落辙复轨八不准和八必须”、“胶带运输机运行维护十不准规定,造成较重伤工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在本节第(一)条有

4、规定的,按第(一)条标准处理5、井下无点火票指挥点火或私自点火的责任者。6、造成井下局部瓦斯积聚的责任人员。 7、违反开滦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十个不准”,造成较重伤工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在本节第(一)条有规定的,按第(一)条标准处理。 8、瓦检工不按规定巡查,空班漏检或汇报数据弄虚作假的。9、有水患没有制定探放水措施或未按探放水措施执行的责任者。10、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以及对事故情节弄虚作假,掩盖事故真相,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嫁祸于他人的责任者;在发生事故后不能按汇报程序进行汇报,耽误事故抢救,给事故抢救和调查造成影响的责任者。11、违章指挥、

5、违章操作、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致使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12、违反原煤炭部规定的“十个严禁”、原开滦矿务局安全生产“十个不准”,造成较重伤工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在本节第(一)条有规定的,按第(一)条标准处理13、下井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工作需要除外)的人员。14、利用职权或其它手段对查处或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15、同意使用和使用公司内生产性设备、设施干私活的管理及操作人员。16、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制止其违章违纪行为,殴打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者。17、下井员工下井考勤后上井,二

6、次下井考勤的。18、下井员工互相替代考勤或弄虚作假的。19、员工不上班以威胁、胁迫手段要挟管理人员记工或员工不下井以威胁、胁迫手段要挟管理人员记井下工的,一经发现,扣回骗取的工资性收入,并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及以上行政处分。20、管理人员与员工合伙欺骗组织不上班记工或不下井记井下工的,扣回骗取的工资性收入,分别给予管理人员、员工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及以上行政处分。21、员工下井,有下井考勤记录,无上井考勤记录,未达到规定考勤时间上井的。22、人力资源部考勤人员弄虚作假,故意修改考勤原始数据的。并调离考勤工作岗位。23、班长等负责记工人员,不严格执行记工管理制度,给未到班人员记工、给未下井人员记井下

7、工、给未到班(下井)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等,经查证核实,给予未到班(下井)人员及班长等负责记工人员开除矿籍留用查看处分。(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分别给予行政降级、记过、警告处分1、巷道贯通不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2、井下机电设备发生失爆,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3、违章给设备、设施送电或开起机电设备且造成一般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立井、斜井提升运输未按规定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且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间

8、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5、因平巷人车或斜巷缆车检修不到位,而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6、机车司机违章追尾及相撞造成一般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7、放炮时警戒人员脱岗或责任不到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给予警告处分。8、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检查瓦斯就恢复送风、送电的;对瓦斯积存未按规定组织排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9、不按规定储、运、使用火工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管理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10、烧焊作业不

9、按规定编写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按其作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11、应安设通防监测设施和两闭锁、局扇自动切换装置,没有安设擅自施工或已安设不能按规定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12、无规程措施开工生产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按本节第(二)条第11款规定执行。13、工作面及施工地点遇到地质变化;施工方式方法改变;支护形式材料有变化;拆安、检修、更换设备以及采面初放、掘进改抬棚等,

10、应编制规程补充措施,不制定或不执行规程补充措施的时,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14、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施工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15、施工现场环境差、安全设施不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16、对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制止违章违纪行为进行抵制或漫骂造成影响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17、在井上重点禁火部位吸烟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18、班前、班中员工严禁饮酒,第二次发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三次及以上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19、 因员工班中睡觉、脱岗,而发生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降级及以上行政处分。20、员工在生产及工作岗位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21、因工作出现的问题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肆意辱骂、殴打管理人员,上下班途中非法阻截管理人员,到管理人员家中滋事、闹事,视情节给予行政降级及以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22、扰乱考勤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23、对偷盗公司财物行为知情不报,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有包庇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2

12、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原煤炭部规定的“十个严禁”、原开滦矿务局安全生产“十个不准”、 集团公司“运输八不准”、“起重十不吊”、“机车、矿车落辙复轨八不准和八必须”、“胶带运输机运行维护十不准规定,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四)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减发效益奖500元1、回采上、下顺槽超前支护长度、高度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者。2、锚网巷道监测漏检、数据填写不实或未按规定设置测点的责任者。3、用皮带运送物料的责任者。4、支柱连续三颗失效的责任者。5、掘进迎头未使用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6、巷道贯通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加强支护的责任

13、者。7、在空顶下作业的人员或空顶距离超规定的责任者。8、在斜巷存放车辆的责任者。9、不执行停合电制度或带电作业的人员。10、违章给设备、设施送电或开起机电设备且没有造成事故的责任者。11、检修或作业时,不按规定封地的责任者。1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鞋(靴)或不使用绝缘台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人员。 13、接地保护装置不全,而给变压器、开关送电的责任者。14、超越电气安全距离进行检修操作的。15、高压作业不执行“两票三制”的。16、各种机车不按信号指示行车,且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17、在电机车(含蓄电池机车)运输中,非井运区、开拓区机车司机、跟车工进行摘挂车作业的人

14、员。18、不应乘坐电机车的人员乘坐电机车的。19、在井运区负责范围内的斜巷运输提升(包括上下部车场、各中部车场等)时,其他单位的人员进行摘挂车、发信号等有关作业的。20、违反“胶带运输机运行维护十不准、 “运输八不准”、“起重工十不吊”、“机车、矿车落辙八不准和八必须”规定,且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21、提升井发生停井事故不汇报,以及不经分公司调度室批准擅自停提人井的责任者。22、造成两个提人井同时不能提人,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任者。23、 斜巷运输不使用挡车器;不使用保险绳或使用保险绳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在斜巷变坡点处摘挂勾的责任者。2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保护措施不当,损坏各种安全监测设施

15、和设备且未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任者。25、放炮截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26、爆破通电后拒爆时,未按规定时间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的人员。 27、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打眼与装药、处理拒爆、残爆的人员。28、领胆、药后,胆、药箱不加锁的责任者。29、井下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责任者。30、井下用机械运输爆炸材料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第三百一十二条、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员。31、故意损坏斜巷缆车及其相关安全设施的32、违反开滦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十个不准”,且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33、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检查牌板或不按规定交接班的瓦斯检查员。34、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责任者。35、局部通风机发生停风事故未按规定组织撤人或拒绝撤出的责任者。36、将两道风门同时敞开造成风流短路或损坏通风设施的人员。37、因人为因素导致地测资料漏报、错报的责任者。38、入井不带自救器或携带失效自救器的责任者。39、班前、班中喝酒的人员。40、阻碍或拒绝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安全检查的。41、班中睡觉或脱岗人员。42、特殊工种无证操作、持过期操作证的人员及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的管技人员。特殊工种的界定以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总安字2003113号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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