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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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88 代替GB 3838-83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1.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

2、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mg/l 序号 分类 标准值 参数 类 类 类 类 类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 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b. 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感官不快的物质; c. 以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 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e. 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6.58.5 69 3 硫酸盐* (

3、以SO4-2计)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 (以C1-计)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0.01以下 1.0 (渔0.01) 1.0 (渔0.01) 1.0 1.0 8 总锌* 0.05 1.0 (渔0.1) 1.0 (渔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02 0.02 0.

4、2 0.2 12 凯氏氮 0.5 0.5 1 2 0.2 13 总磷(以P计) 0.02 0.1 (湖库0.025) 0.1 (湖库0.025) 0.2 0.2 1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8 10 15 溶解氧 饱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15以下 15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BOD5)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价)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 0.0000

5、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氰化物 0.005 0.05 (渔0.05) 0.2 (渔0.05) 0.2 0.2 26 挥发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石油醚萃取)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总大肠菌群*(个/L) 10

6、000 30 苯并(a)芘*(g/L) 0.0025 0.0025 0.0025 * 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 试行标准 2.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2.1 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2.2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3.标准的实施3.1 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3.2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

7、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3.3 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3.5 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 TJ 35-79 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 GB 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 GB 8703-88辐射防护规定。3.6 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

8、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4.水质监测4.1 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4.2 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序号参数测定方法检测范围mg/L注释分析方法来源1水温2pH值玻璃电极法GB6920863硫酸盐硫酸钡重量法10以上结果以SO42-计GB575085铬酸钠比色法5200硫酸钡比浊法1404氯化物硝酸银容量法*10以上结果以CI-计GB575085硝酸汞容量法*可测至10以下5总铁二氮杂菲比色法*检出下限0.05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胶体态、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GB57508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36总锰过硫酸铵比色法

9、*检出下限0.0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17总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0.055未过滤的样品经消解后测得的总铜量,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GB747587螯合萃取法0.0010.05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铜试剂)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003(3cm比色皿)0.020.70(1cm比色皿)GB7474-87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新铜试剂)分光光度法0.0063GB7473878总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50.05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水样中总锌量GB74728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51GB7475879硝酸盐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0.021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N)计

10、GB74808710亚硝酸盐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030.20采样后应尽快分析。结果以氮(N)计GB74938711非离子氨(NH3)纳氏试剂比色法0.052(分光光度法)0.202(目视法)测得结果是以氮(N)计的氨氮浓度,然后再根据附表,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GB747987水杨酸分光光度法0.011GB74818712凯氏氮*0.052(分光光度法)0.202(目视法)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结果以氮(N)计13总磷钼蓝比色法*0.0250.6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以P计)14高锰酸盐指数酸性高锰酸钾法*0.054.5碱性高锰酸钾法

11、*0.054.515溶解氧碘量法0.220碘 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GB74898716化学需氧量(BODcr)重铬酸盐法*1080017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3以上GB74888718氟化物氟试剂比色法0.051.8结果以F-计GB748287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0.052.5离子选择电极法0.051900GB74848719硒(四价)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检出下限0.01GB575085荧光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00120总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0070.5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GB74858721总汞冷原子吸收

12、分光光度法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检出下限0.0001(最佳条件0.00005)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GB746887溴酸钾 溴化钾消解法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比色法0.0020.04GB74698722总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0.0010.05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GB747587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10.0523铬(六价)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1.0GB74718724总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0.210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GB747587螯合萃取法0.010.2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10.30GB74708725总氰化物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0.0040.25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氰化物,不包括钴氰 络合物GB748687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0.0020.4526挥发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氯仿萃取法)0.0026GB74908727石油类紫外分光光度法*0.005502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0.052.0本法测得为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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