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生产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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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生产与安全焦化安全规程【颁布时间】1986.05.10【实施日期】1986.05.10【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佃86年5月10日冶金工业部86冶安字第478号文颁发)1 总则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大、中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和管理工作。 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时,应提岀相应的安全规定,经省、市冶金 厅(局)批准,并报冶金部备案。现有焦化厂的各项设施如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逐步进行改造;改造前,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1.3企业

2、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本厂、本车间、本工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1.4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1.5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并要做到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6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

3、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隐蔽。2厂区布置2.1厂址选择2.1.1冶金联合企业中的焦化厂宜位于联合企业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2.1.2焦化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2.1.3主要建筑物应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还应避开陷落区,并位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之外。2.1.4焦化场地(特别是大中型焦炉主体)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壅水高度)0.5m,以免被淹2.2平面布置2.2.1焦炉炉组纵轴应与当地最大频率风向成最小夹角。2.2.2回收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炉体边缘线不小于40m。2.

4、2.3粗苯精制和焦油加工宜按区域设厂际集中加工厂。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净距不得小于 50m。 焦油车间应设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的边缘地带。沥青生产装置应设在厂区边缘。2.2.4精苯、焦油车间的油库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表1规定。表1易燃可燃油库至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库的类型和容量至最近贮罐壁的最小间距m库的类型和容量易燃油类总容量 m3可燃油类总容量m3f200201-1001- 10001001-5001-建(构)筑物名称10005000500025000精笨一、二级152025152025车间以外的建三级202530202530(构)筑物四级25

5、3040253040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4050304050铁正线505060404050国家铁路中心线路其他线404050303040焦化厂外铁路(非国家铁路)中心线353535303030钢铁厂铁水线、热渣线、热烧结矿线505050303030焦化厂内铁路中心线(包括本车间铁路线)252525202020厂外道路行车路面边缘202020151515道主要道路151515101010路厂内道路行车路面边缘次要道路101010555泵房12121581010为本车间服务的铁路装卸设备15152091212易燃或可燃液体装车(汽车槽车)处12121581010总降压室外变、配电装置30405

6、0304050架空电力线电杆高的1.5倍注:(1)有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指各种有明火的加热炉、产生火花的检修厂房。(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但防火堤外侧基脚线到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 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但易燃液体贮罐区半露天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mo(4)计算一个贮罐区的总贮量时,1m易燃液体按5 m 的可燃液体折算。3厂房建筑及交通运输3.1厂房建筑3.1.1焦化厂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表2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备煤炼焦回收

7、精苯焦油甲集气管计器房、吸气 管道,焦炉复热式地 下室,烟道走廊,直 接式仪表室,煤气管 沟,煤气预热室,煤 气水封室。初冷器,鼓风机上下层,电 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终 冷,洗氨,洗苯,脱硫等煤 气区域。粗苯生产装置区, 贮罐区,装车站,吡啶生产 装置区和库区,深剂脱酚生 产装置区及溶剂贮槽区,直 接式仪表室围墙内区 域,装卸 站,油库 区,化验室。焦油管式炉,蒸 馏装置区,沥青 高置槽,沥青加 热炉,沥青反应 釜。乙破碎、粉碎机室高炉煤气单热式焦炉 地下室,烟道走廊煤 气管沟,水封室,直 接式仪表室。冷凝泵房,氨水泵房,蒸氨 装置区,浓氨水储槽,装车 站。蒸管式炉,蒸馏 及冷凝冷却装置区,

8、结晶室, 产品槽及库房。丙煤场,储槽,皮带运 输机通廊及转运站, 配煤室,装卸煤区 域。脱硫再生装置区,硫磺库房, 化验室。焦油油库,馏份 冷却区及泵房, 馏份洗涤室,蒽 离心机室,蒽库 房,化验室。3.1.2厂房四周应铺平、绿化并修筑进入厂房的道路。3.1.3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相连通的桥架、通廊或防火墙的开口处、宜建防火门。3.1.4管道或机轴等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穿过处应加以填塞。3.1.5穿过易燃性油库防火堤的管沟内的管道敷设完毕后,必须填平。禁止与本油库无关的管线穿过防火堤。3.1.6易燃或可燃性生产厂房或仓库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的泵房靠贮罐一侧的墙不应设门窗。3.1.7工艺装置内部设

9、备、机械与建筑物平面布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工艺装置内部设备、机械与建筑物平面布置之间的防火间距防起到 火、点 间点-距工艺设备、泵或泵房加热炉甲类生产厂房乙类生产厂房甲类生产厂房乙类生产厂房明火地点热油泵10 其他设备1510配电室(电磁站)108108仪表室10815123.2厂内铁路3.2.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3.2.2易燃可燃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应尽量为直线段;条件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上,但纵坡度应为零。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尽头处距离装

10、卸台不得小于20m o3.2.3下列处所不得设道岔:a离易燃可燃油品储罐库 20m以内;b与道路交叉处。3.2.4铁路与厂内道路交叉处,应有垫板铺高至轨面。3.3厂内道路3.3.1厂外道路禁止穿越厂区。3.3.2厂区及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四周应设有路面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或留有宽度不小于6m的通道,消防车道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m。消防车道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如果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一列火 车的长度。3.3.3厂内道路宜作环形布置。需要设计成尽头式时,其端部应设有不小于12X 12m的回车场。3.3.4道路与铁路交叉路口应设信号灯和铃,繁忙的道口应设横杆、天

11、桥或地道。4消防设施4.1大中型焦化厂应设消防站。消防站应为独立的建筑物,并布置在主要道路边上。4.2消防站应有与粗苯、精苯、焦油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的直通报警信号或电话。4.3精苯车间应设有集中灭火设施(如泡沫站等)。4.4下列场所、设备、装备应分别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管或泡沫灭火管;a. 精苯和精本油库固定式b. 粗苯、精苯、焦油、吡啶和萘等油泵房固定式c. 粗苯、精苯的蒸馏装置和洗涤装置室内设固定式室外设半固定式d. 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固定式e. 萘高置槽和转鼓结晶机室固定式f. 其他设备或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半固定式4.5灭火蒸汽管应从蒸汽主管生产汽管之前接岀,灭火蒸汽管和泡沫火管

12、的操作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开启的地点。4.6精苯初馏份的有关设备、储罐等不得安装蒸汽灭火装置,应安装惰性气体灭火装置。4.7消防水管应成环形,每个消火栓应有两个方向来的水源。4.8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和其他简易灭火器材,其数量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灭火器材设置地点应当取用方便。表4小型灭火器材设置个/km2场所设置数量(个/km2)备注甲、乙类露天生产装置6-7丙类露天生产装置5-6甲、乙类生产建筑物20丙类生产建筑物12甲、乙类仓库12丙类仓库10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栈台每10-15m长备一个可设置干粉灭火机注:(1)装置占地面积大于1000m2时选用小值,小于1000m2时

13、选用大值。(2) 不足一个单位面积时,按四舍五入。(3) 灭火机最小设置数量为两个。(4) 小型灭火机指101泡沫,8kg干粉,5kg二氧化碳等手提式灭火机。(5) 易发生火灾的个别地点,可适当增设较大的泡沫,干粉等手推式灭火机。5安全防护基本要求5.1 一般规定5.1.1 一切自动或遥控操作的设备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5.1.2轨道上行走设备的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档。5.1.3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开动前的(必要时加上运转中的)声、光警告信号及有效制动闸。5.1.4沟、坑、井和高处起重洞口等,应设防护栏杆、门或盖板。5.1.5易燃易爆和明火岗位不宜穿着化纤服装。5.2防护设施5.2.1有坠落危险的台阶边缘,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的周围,必须设置防护栏杆。5.2.2高处通行、操作、检修场应设平台或走台。5.2.3人行道、楼梯或厂房的岀入口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方;否则,应设保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警告牌。5.2.4生产厂房内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l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的走道或设备上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0.8 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5.2.5传送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动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必须安装防护网或防护罩。5.2.6凡适宜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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