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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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规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 活动,保护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 促进汽车维修技术进步, 保障汽车维修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商标 法、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强制性产 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

2、义(GB/T 3730.1 )定义的汽车。本办法所称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是指汽车生产者通过设立一定信息渠道,为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及相关经营者 提供用以汽车诊断、检测、维修所 必需的技术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汽车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国境外 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汽车生产 者。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支持和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公开、合法的竞争,支持建 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维修市场体系。任何 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通过设置技术性壁垒) 排除、 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

3、维修市场。第五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分类实施、自主公开、方便用户以及保护知识产权 和商业秘密的原则。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 无延迟地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检、 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 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所属有关机构,承担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管理的具体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 家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组成。

4、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办法规定所知悉的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要求第八条汽车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本企业获得国家CCC认证并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第九条 汽车生产者应及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下信息:(一)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所属汽车产品品牌及上一年度销售车型的销售情况;(三)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本单位负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四)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维修技术信息公

5、开义务及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声明;(五)用于政府监管、可免费登录、长期有效的监管账号及密钥。汽车生产者应于每年一季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更新上述备案信息,提交有关工作报告,就上一年度本企 业新上市车型的基本信息和销售情况,以及本企业信息公开 网站的访问统计情况进行说明。第十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用户分为直接用于汽车维修目的的用户和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用户,前者包括各类汽车 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后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 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有关培训机构等相关经营者。条 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公开内容及要求按照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见附录1)执行。

6、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内容原 则上应米用中文表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汽车技术的发展和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需求,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进行修 订和完善。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信息用户做出说明。(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的编程、设置等信息,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 系统维修的经营者可以获取、使用此类信息;(二)防止车辆动力系统和排放诊断系统( OBD )原始数据记录被篡改、擦写的有关技术信息;(三)涉及汽车生产者商业秘密、影响汽车生产者依法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有关信息;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

7、其他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制度。汽车生产者原则上应通过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设立信息公开网站(含网上信息检索阅览系统),向接网站、使用网站信息的时间长度授权不同外,所访问内容#用户提供维修技术信息。社会第三方机构可以设立信息公开网站,集中整理、发布多品牌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但相关信息来源、获取 应取得相关汽车生产者的许可或授权,并符合国家知识产权 保护有关规定。对于年度汽车总销售量在 5000 辆以下的汽车生产者,可以向交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以纸质文件、光盘等 媒介形式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应以公众便于知晓的 方式公布索取方式及收费标准

8、。第十四条 汽车生产者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公开网站具备以下功能或可提供相关服务:一)网站应具备中文版,具备用户注册、信息索引、查询及在线打印功能,确保用户能够通过车型年款、VIN 码等信息准确关联、查询有关车型配置、维修信息;二)网站安全可靠,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能够向用户息安全;三)明示可用于访问、浏览信息公开网站所需的计算机终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软件要求;需要软件客户端或相关 阅读软件浏览信息的,应免费提供软件客户端,或推荐采用 较为普及的文档浏览、阅览软件;明示所公开维修技术信息的版权;五)明示为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及付费方式;提供网站的使用说明和必要帮助;七)提供汽车生产者

9、和信息提供者的联系地址、 电话、邮箱等业务联系方式;八)具备信息用户在线投诉、建议功能; 九)支持与第三方网站相互链接; 十)遵守国家互联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除不可抗力外,信息公开网站如因故障或网站系统升级造成连续 5 个及以上工作日无法正常使用的,汽车生产者应 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网站上发布信息。第十五条 汽车生产者应为维修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 访问权限(即信息服务项目) 。不同的用户访问权限除可连应完全一致。在用户访问权限内,用户应能够检索、查询、浏览网站上所有车型的全部维修技术信息,并可打印不超过限量的技 术文件。各类用户

10、权限下的打印限量值, 由汽车生产者规定。汽车生产者应确保授权维修经营者与其他维修经营者访问 的网站信息内容一致。第十六条 对于直接用于维修目的的用户,汽车生产者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对不同访问时长权限的用户设定不同收 费标准,但不得根据用户检索、查询、浏览的信息量或者对 在限量范围内的打印服务另行收费。汽车生产者可依法对维修技术信息自主定价,但应公平、合理、科学地设定信息服务价格,确保各类维修经营者、 消费者付费标准相当,与汽车维修总费用相称。维修技术信 息的定价不得违反上述原则,阻碍用户所需信息的获取和使 用。汽车生产者实施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价格行为,应遵守价格法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用于

11、其他经营目的用户,应与汽车生产者订立书面合同,信息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 但应保持公平、 合理。第十八条对于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 )中定义的乘用车和客车,自本办法公布 之日起取得 CCC认证的车型,汽车生产者应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注 明该车型上市时间。对于上述标准定义的货车,2017年1月1日起取得CCC认证的车型,汽车生产者应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注明该车型上市时 间。车型上市之日的计定应不晚于汽车生产者通过经销商将该车型首台车辆交付消费者的日期。预计同一型号车型年销售量在50

12、0辆以下的乘用车和客车车型,以及销售量在 100辆以下的货车车型,可以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不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并 说明理由,但应准备相关纸质、光盘等形式的维修技术文件 等以备用户索取,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及 收费标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汽车生产者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整理、发布本企业已上市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对于乘 用车和客车,应在 2017年1月1日前,公开自2008年7月 1日起获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对于货车,应在 2017年1月1日前,公开自2015年1月1日起获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

13、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1000辆(不含)的乘用车和客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 200 辆(不含)的货车,可以向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申请不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准备相关 纸质、光盘等形式的维修技术文件等以备用户索取,并以公 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及收费标准。第二十条 汽车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应当在车型上市 10 年内保持公开状态;超过 10 年的,汽车生产者可以将相关车 型信息存档,但仍须公布相关车型信息的索取和获得方式。条 汽车生产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车型维修信息公开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二条 有关汽车制造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汽车生产者依

14、法贯彻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 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第三章 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 各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维修质量 责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 范以及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并按 照规定要求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严格执行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因维修者维修不当或使用假冒伪劣配件造成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由维修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等相关经营者,应积极运用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维修技术信 息研发、生产各类专用汽车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适

15、用于各 类车型的同质配件,为各类维修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充分的 市场选择。第二十五条经汽车生产者授权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以及各类维修技术信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 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维修技术信息版权。信息用户应遵守相关 约定,不得超出汽车生产者的授权许可范围使用信息;不得 恶意下载、打印信息公开网站上的维修技术信息。未经汽车 生产者授权的,信息用户不得将所获取的维修技术信息用于 转售、出版或其他商业用途,否则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六条 维修经营者、消费者、相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认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准确的,可以向汽车生产者提出有关书面要求,由其进一步公开相关维修技术信息或作出更正,汽车生产者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也可以依法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 投诉、举报,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调查、处理。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理平、公正、公开、便民、依法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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