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粮仓特许经营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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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府粮仓餐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管理规定(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为加强川府粮仓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对特许经营的服务与管理,推动川府粮仓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业务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要求在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基础上,加大对加盟者的资质审查力度、支持服务力度、监督力度,在保证其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护好“川府粮仓”品牌的社会效益。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是指川府粮仓公司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品、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公司支付特许经营

2、费。第四条 本规定中川府粮仓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川府粮仓知识产权指本公司目前及将来拥有的有关川府粮仓的商标、商品、商号、标识及甲方其他商标、标识、商号、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以及本公司目前及将来拥有的有关川府粮仓特色餐饮的商誉等无形资产。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川府粮仓特色餐饮指川府粮仓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川府粮仓系列餐饮产品、服务及相关经营模式、经营技术等。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人是指川府粮仓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被特许人是指符合被特许人应具备条件的加盟

3、方。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第八条 特许人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特许人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九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并拥有20名具备一定餐饮经

4、验的从业人员。(四)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工商局、税务局、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处理。(五)法定代表人诚实信用,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第十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特许人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

5、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 (五)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六)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

6、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特许经营加盟的条件与标准第十四条 对被特许人的资质严格审核,要求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投资实力、餐饮服务经验、管理能力并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并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个人简历、资质证明及加盟区域市场可行性综合报告。第十五条 可开放加盟区域在总公司已确定的不再开放城市外综合考察,要求做到全国加盟市场在地域上基本趋于平衡,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第十六条 加盟条件及标准在坚持总公司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当

7、地的消费水平、消费层次及当地的饮食文化综合评定,做到所放加盟店不求数量,但求质量(见下表格)。加 盟 条 件 及 标 准要 求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镇)店面积(M2)1000800500合同期限5年5年5年加盟费50万/年20万/年10万/年投资费用约200万约80万约60万前期广告费15万10万5万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一次性付清一次性付清保证金一年加盟费一年加盟费一年加盟费注:1、加盟费支付方式:3年或5年加盟费一次性付清;2、投资费用包括:店面装修费用、房屋租赁费用、设备设施、流动资金等项目。3、店面按照川府粮仓公司统一标准装修;4、锅底及相关原料由川府粮仓公司统一配送;5、合同期限届满后无任

8、何违约情况,履行完毕终止合同相关手续后,保证金返还。6、为保证加盟店规模及质量,本公司现开放加盟条件较严格,具体开放区域要经本公司调查人员实地考察后逐一审定;7、前期广告自行宣传,广告费用自行安排。第四章 特许经营费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

9、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如被特许人无任何违反合同规定的事项或损毁特许人品牌声誉的事项发生,则保证金退还被特许人。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费及保证金支付方式:特许经营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全额一次性支付。第五章 特许经营期限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三年至五年。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根据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期间的经营状况、履约情形及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续约及续约条件。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内,若被特许人提出申请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本公司加盟服务中心将根据该被特许人的实际客观情形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予以备案。若被特许人恶

10、意提出,本公司将追究其相应的违约侵权责任;若确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履约,本公司经加盟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后准予终止,特许经营保证金不予返还。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内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被特许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手续及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店面拆除照片等。第六章 特许经营文件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提供的文件(一)特许经营合同书:为了保证特许经营的统一性,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合同书为统一规范性文本(个别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略作修改)。(二)特许经营合同书由专业律师事务所拟订,内容详尽合法。(三)专有技术培训协议由专业律师事务所拟订,内容详尽合法。(四)公开文件:公开文件一般包括公司简介、公司营业执

11、照副本、注册商标证书、加盟程序及支持方案、各种费用项目、特许权终止、取消或更新的规定、各种资质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盈利业绩、失败个案情况等。(五)川府粮仓连锁店运营手册:是特许经营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总公司本身品质的象征,也是维系特许经营的基础。因为特许经营一切要讲制度化,每一个分店从店面装修、生产服务过程、设备设施、服务素质,甚至员工制服等,都要符合特许人的统一标准。为了保证每一个分店运作一致,特许人所制定的手册巨细无遗,并严格贯彻执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六)培训材料: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及其所聘用将提供,为此,由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进行严格的培训,以掌握特许人的宗旨和经营技巧。培训

12、材料以营运手册为主,还包括涉及有关专业的其他知识。第二十五条 被特许人需提供的文件(一) 被特许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二) 被特许人法定代表人个人资质、资信证明。(三)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产证明及财务状况报表。(四) 加盟区域市场可行性综合报告。(五)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六)特许经营场地的房产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第七章 特许经营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品牌及有关川府粮仓拥有的商品、商号、标识及其他商标、标识、商号、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以及特许人目前及将来拥有的有关川府粮仓特色餐饮的商誉等无形资产;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店内使用“川府粮仓”字号

13、及“图形” 商标。第二十七条 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店内使用特许人提供的炒料、调味品及其他配料和用具(包括但不限于锅、餐具、服装、宣传品等)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第二十八条 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店内采用特许人统一的店面设计及形象识别系统,按特许人统一的服务规范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相关人员统一进行培训指导,主要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后厨人员。第三十条 乙方在连锁店使用“川府粮仓 连锁店”的名称。第八章 特许经营的限制第三十一条 被特许人只能经营特许人书面许可的川府粮仓特色餐饮,未经特许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改变餐饮和服务的种类和标准。第三十二条 被特许人员工工作服

14、饰及其他有标识性质的用品应向特许人统一购买,被特许人不得自行制作。第三十三条 被特许人经营所需炒料、调味品、用具等耗材只能通过特许人采购,由特许人统一配送,具体流程如下:(一)本条所指的“耗材”包括但不限于炒料;鸡精、味精、豆豉等调味品;服装、瓷器、火锅(大小)等用具。特许人根据自身经营的发展有权随时扩大“耗材”的范围。(二)被特许人购买耗材前应根据特许人的要求做好相关的采购和配送的计划。(三)被特许人购买上述耗材时需先填写采购单,并将货款汇入特许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四)特许人收到货款后的 日内将耗材交付被特许人。若因运输等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延误的,特许人应及时通知被特许人,并设法及时将耗材交付

15、被特许人。(五)被特许人不得拖欠耗材的货款和运费。第三十四条 被特许人向特许人采购的耗材只能用于在特许经营合同项下连锁店内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被特许人不得向第三方出售或在其它非合同授权许可的餐饮店面使用。第三十五条 被特许人经营所需耗材以外的蔬菜、鲜活食品等可以就地采购,采购货品的质量应符合甲方要求的标准,特许人有权对被特许人采购的上述货品是否符合特许人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第三十六条 被特许人在连锁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商品价格及优惠额度须执行特许人审定的价格,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被特许人进行促销活动的,活动的内容、范围、期限等应事先征得特许人的书面同意。第三十七条 川府粮仓品牌的全国性广告只能由特许人进行,被特许人有义务配合特许人的广告宣传活动。被特许人需要在当地进行广告宣传的,须经特许人同意。第三十八条 被特许人经营及服务标准必须符合特许人提供的川府粮仓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运营手册的要求。该手册是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经营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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