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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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丘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江,男,生于1963年4月24日,住商丘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强,男,生于1965年11月11日,住商丘市。上诉人(原原审被告)王王在合,男,生生于19644年8月222日,住商丘丘市。上诉人(原原审被告)商商丘市永安运运输有限公司司。法定代表人人李汉灵,经经理。委托代理人人李成德,河河南京港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华,女女,生于19978年9月月22日,汉汉族,住郸城城县。委托代理人人胡艳立,河河南奉献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师。上诉人刘德德江、刘德强强、王在合、商商丘市永安运运输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称永安运

2、输公公司)因公路路货物运输合合同纠纷一案案,不服郸城城县人民法院院(20088)郸民初字字第101999号民事判判决,向本院院提起上诉。本本院受理后,依依法组成合议议庭公开开庭庭审理了此案案,上诉人刘刘德江、王在在合及代理人人李成德,被被上诉人刘瑞瑞华及代理人人胡艳立到庭庭参加了诉讼讼。此案现已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2008年44月3日,刘刘德强将在中中国工商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公司商丘分行行人民路支行行,以汽车消消费贷款方式式,从商丘市市万吉汽车销销售有限公司司购买的厂牌牌型号为BJJ4251SSNFJB牵牵引车、AKKL93800XCF仓栅栅式运输半挂挂车,挂靠在在永安运输公公司名下,并并与

3、同年4月月7日办理了了机动车登记记手续,车牌牌号为豫NAA9572/豫NE7552挂。同年年4月8日,该该车以刘德江江为乙方同永永安运输公司司(甲方)签签订了协议书书,由被告刘刘德江负责营营运。2008年年7月9日,以以刘瑞华为乙乙方(承运方方)、金丹乳乳酸公司为甲甲方(托运方方)订立了车车辆运输协议议书,由刘瑞瑞华根据甲方方的需要及要要求,提供甲甲方产品(乳乳酸、乳酸钙钙、乳酸乙酯酯等)郸城至至黄岛的公路路运输服务;合同有效期期限为20008年7月111日起至22009年22月28日止止;承包价格格为191元元/吨。2008年年12月4日日,王在合驾驾驶豫NA99572/豫豫NE7522挂车

4、辆在金金丹乳酸公司司装乳酸277.2吨、乳乳酸乙酯188吨,并运至至黄岛,运费费每吨1355元。王在合合验收清点后后,在“车辆辆装卸工作记记录”中“承承运人”中签签名。次日早早晨,司机杜杜高产驾驶该该车辆行驶至至日东高速距距日照市255至26公里里处时,通过过左侧后视镜镜看到货厢轮轮胎缝隙中有有亮光,杜高高产叫醒王在在合并停车检检查,发现右右后排轮胎着着火,二人立立即采取灭火火措施,但无无法控制火势势,司机杜高高产拨打了1119,后被被到达现场的的日照市东港港区公安消防防大队将火扑扑灭,货厢后后半部被烧毁毁;且有日照照市东港区公公安消防大队队的询问笔录录为证。该车车辆在20008年曾多次次承运

5、刘瑞华华从金丹乳酸酸公司发出的的乳酸、乳酸酸乙酯、乳酸酸钙等货物的的运输业务。2008年年12月2日日,河南出入入境检验检疫疫局为被告刘刘德江所承运运的乳酸、乳乳酸乙酯出具具了“出境货货物换证凭条条”,报检单单位为:河南南金丹乳酸科科技有限公司司;报检号为为:410000020880256008(金额77632美元元)、410000020080256610(金额额445122美元)、441000002080225406(金额425570美元);评定意见见为:“贵单单位报检的该该批货物,经经我局检验检检疫,已合格格。请执此单单到黄岛局本本部办理出境境验证业务”。2008年年12月4日日,河南金丹

6、丹乳酸科技有有限公司出具具的发货单号号为000000025887发货单记记载:乳酸77.2吨、含含税单价(CCIF)10060美元、价价税合计76632美元。发发货单号为000000002585发发货单记载:乳酸41.6吨(本次次承运其中的的20吨)、含含税单价(CCIF)10070美元、价价税合计444512美元元。发货单号号为000000025888发货单记记载:乳酸乙乙酯18吨、含含税(CFRR)单价23365美元、价价税合计422570美元元。根据当日日的外汇牌价价,折算成人人民币($1106066.8511.09)分分别为:7.2吨乳酸入入库价格为77623元、价价值为548885.

7、6元元;20吨乳乳酸的入库单单价为75449元、价值值为1509980元;118吨乳酸乙乙酯的入库单单价为168867元、价价值为3033606元;豫NA95572/豫NNE752挂挂车辆所承运运的货物价值值为5094471.6元元。20088年12月116日,刘德德江将未烧毁毁的乳酸送至至河南金丹乳乳酸科技有限限公司,该公公司出具的入入库单号000000000091其他他入库单记载载:乳酸155.45吨;合计价值为为1166332.05元元。被烧毁111.75吨吨乳酸和188吨乳酸乙酯酯的价值为33928399.55元。2008年年12月177日,刘瑞华华因所托运的的货物不能按按时送达,金金

8、丹乳酸公司司对刘瑞华罚罚款100000元,承担担其他费用(包括:亏仓仓费、海运违违约金、二次次报检费、二二次换证费、二二次单证费)101655元,支出交交通费用22216元;共共计223881元。原审认为,雇雇佣关系是雇雇员按照雇主主的要求,利利用雇主提供供的条件,以以自己的技能能为雇主提供供劳务,雇主主向提供劳务务的雇员支付付劳动报酬的的民事法律关关系。货物运运输合同是承承运人将货物物从起运地点点运输到约定定地点,托运运人或收货人人支付运输费费用的合同。本本案中,刘德德江使用豫NNA95722/豫NE7752挂车辆辆,将已按照照国家规定标标准妥善包装装的货物从金金丹乳酸公司司运送至黄岛岛,由

9、刘瑞华华按运送的吨吨位及约定的的价格支付运运输费用,该该行为完全符符合运输合同同的法律特征征。虽然没有有签订书面合合同,但双方方所订立的口口头货物运输输合同不违反反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合法法有效,双方方均应遵循公公平、诚实信信用的原则履履行各自的义义务。刘德江江、刘德强、王王在合的委托托代理人所辩辩称的双方不不属货运合同同关系的理由由,法院不予予采信。刘德德江、刘德强强作为承运人人,在未取得得危险物品运运输许可的情情况下,经营营公路危险货货物运输,且且由于承运货货物的车辆在在运输过程中中轮胎起火,导导致所承运的的乳酸乙酯和和部分乳酸被被烧毁,加之之作为承运人人的被告也没没有提供出证证明货物的毁毁

10、损是因不可可抗力、货物物本身的自然然性质或者合合理损耗以及及托运人的过过错造成的证证据,刘德江江、刘德强理理应予以赔偿偿。被告王在在合受雇于被被告刘德江并并驾驶该车辆辆,在本次运运输过程中未未能及时发现现和处置,其其存在重大过过失,应承担担相应的赔偿偿责任。永安安运输公司在在明知该车辆辆未取得危险险品运输许可可的情况下,准准许挂靠在其其名下的车辆辆从事危险化化学物品运输输业务,应承承担连带赔偿偿责任。刘瑞瑞华作为托运运人,亦应知知道危险化学学物品的运输输存在风险,将将货物交由没没有危险化学学物品的运输输资质的被告告承运,也有有一定的责任任,该批货物物因迟延交付付所产生的其其他费用,应应由刘瑞华

11、自自行承担。刘刘瑞华是否具具有危险物品品的营运资格格,属其与金金丹乳酸公司司之间的法律律关系,火灾灾的发生是因因承运车辆的的后轮起火所所致,刘瑞华华有无资质并并不必然避免免此次事故的的发生。故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条条,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合合同法第八八条、第一百百零七条、第第一百二十条条、第三百零零七条、第三三百一十一条条、第三百一一十二条之规规定,判决:一、被告刘刘德江、刘德德强、王在合合应在本判决决生效后100日内赔偿给给原告刘瑞华华货物损失人人民币3922839.555元;二、被被告商丘市永永安运输有限限公司承担连连带清偿责任任;三、驳回回原告刘瑞华华的其他诉讼讼请

12、求。如果果未按本判决决指定的期间间履行给付金金钱义务,应应当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二百百二十九条之之规定,加倍倍支付迟延履履行期间的债债务利息。案案件受理费77800元,财财产保全费22600元,合合计104000元,由原原告刘瑞华承承担610元元,由被告刘刘德江、刘德德强、王在合合承担97990元。刘德江、刘刘德强、王在在合、永安运运输公司不服服原判上诉称称,1、原审审判决程序严严重违法,请请依法纠正。本本案属安全生生产事故,不不是一般运输输合同纠纷;本案属火灾灾安全生产事事故,对火灾灾事故的原因因、损失的认认定是行政机机关的职权范范围,原审法法院无权对火火灾的原因及及损失作出

13、认认定并不应受受理本案,呈呈请上级法院院依法追加河河南金丹乳酸酸科技有限公公司为本案被被告,并将本本案移交有权权机构处理;本案火灾安安全事故所造造成的损失是是由河南金丹丹乳酸科技有有限公司违法法使用运输工工具所造成的的,所有损失失包括上诉人人之损失均应应由河南金丹丹乳酸科技有有限公司承担担;请求贵院院发出司法建建议对河南金金丹乳酸科技技有限公司及及有关人员作作出处罚。22、原审判决决书认定事实实和适用法律律错误,判决决结果不当。原原审判决书没没有认定被上上诉人所承运运的河南金丹丹乳酸科技有有限公司所托托运的郛酸乙乙酯为易燃物物品是错误的的。根据原审审法院被上诉诉人向法庭提提交的河南金金丹乳酸科

14、技技有限公司的的2008年年12月4日日的成品出库库、装车、运运输一览表中中显示该公司司交运的货物物中有18吨吨乳酸乙酯,包包装一栏中该该18吨乳酸酸乙酯只显示示为10000g,并未标标明为“易燃燃物品”;根根据双方所签签订的合同第第六条之规定定:“乙方(刘瑞华);负责对所托托运货物购买买货物运输保保险,货物运运输保险受益益人为甲方(金丹公司),保险费由由乙方承担。”并并约定保险事事故以外的损损失才由被上上诉人承担。现现本案明显属属保险事故,但但因乙方即刘刘瑞华没有按按照约定办理理货物运输保保险其承担违违约责任,原原审法院不应应将刘瑞华的的违约行为认认定为上诉人人违约;上诉诉人方不应承承担承运

15、危险险品的过错责责任;刘瑞华华及河南金丹丹乳酸科技有有限公司的严严重过错行为为应为本案承承担全部过错错责任。3、原原审判决认定定永安运输公公司为车辆所所有人并承担担连带赔偿责责任错误。请请求二审依法法撤销原审判判决,驳回刘刘瑞华的诉讼讼请求。一、二二审诉讼费均均由刘瑞华承承担。被上诉人刘刘瑞华答辩称称,1、本案案属于人民法法院的受案范范围。2、刘刘瑞华和刘德德江等之间是是公路运输合合同关系。33、刘瑞华是是运输合同的的托运人,44、刘瑞华是是货物毁损的的赔偿责任承承担者。刘瑞瑞华与河南金金丹乳酸科技技有限公司于于2008年年7月9日订订立运输协议议,由刘瑞华华向金丹乳酸酸提供郸城至至黄岛的公路

16、路运输服务,并并承担货物在在运输途中的的风险。河南南金丹乳酸科科技有限公司司没有参与诉诉讼的必要;永安运输公公司是豫N99572货车车的登记车主主,与豫N99572货车车实际车主之之间是挂靠关关系,应当与与刘德江等共共同承担责任任;刘德江是是豫N95772货车的所所有权人之一一,是实际营营运人,也是是运营利益的的主要分享者者,应当对货货物毁损承担担赔偿责任;刘德强是豫豫N95722货车的分期期购买人,虽虽然其辩称不不是N95772货车的实实际所有人,是是刘德江借用用其名义购买买的货车,但但刘德强并没没有举证证明明货车是刘德德江的,刘德德强也是货车车的所有权人人之一。王在在合在运输过过程中没能确确保运输工具具的安全,并并因货车后轮轮起火烧毁托托运货物,在在履行运输合合同的过程中中存在重大过过错,应当承承担赔偿责任任。4、刘瑞瑞华托运的货货物中乳酸不不属危险化学学物品,乳酸酸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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