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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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题目:浅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姓名:赵永斌学校:甘肃电大和政县工作站专业:法学指导老师:王赫目录监护的概念和特点3-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的法律依据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哪些监护责任4 -5目前我国有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规定的不 足5-6参考文献6内容提要 立法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等待违法行为的出现以便进行处理,而是为了能够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规范人们的行为。受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学校、家长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理解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这些误区可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增加和处理难度的加大,对此,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学校作为教育教学的主体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公共

2、权利,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隶属型的法律关系而非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没有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全部行为能力。例如,无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无法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等。既然学校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当然也就无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浅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此项教育法规的颁发,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终于有了比较具体的法律依据。然而,立法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等待违法行为的出现以便进行处理,而是为了能够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规范人们的行为。受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学校、家长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的理解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这些误区可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增加和处理难度的加大,对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澄清。一、监护的概念和特点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根据监护范围的宽窄,监护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不同解释。广义上的监护制度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称禁治产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其中规定父母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被监护人或

4、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利能力的实现因民事行为能力之不足而受影响,监护制度弥补了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之不足,可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被监护人由于缺乏对自身行为社会后果和法律意义的正确认识,可能实施不法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加以监督和管束,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一旦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监护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监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教和保护被监护

5、人的能力。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自行改变。监护关系的设立不应附带任何条件,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是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应当由监护人首先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 二是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即以何种形式承担责任。由于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教

6、育、管理职责,因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与学校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按份责任,由双方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程度分担。 三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况为正确区分学校应承担责任的形式,还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况进行分析。根据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学校等教育机构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护义务,使得第三人针对在校学生的加害行为发生并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学校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学校对未成年人承担哪些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学校应对教育和保护、培养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如下:第一、学校应

7、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二、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十四条年学生。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

8、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四、目前我国有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规定的不足监护责任委托说认为,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则视为家长将监护责任部分地委托给学校承担,故学校因受委托而负有监护任。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这种观点也具有下列缺陷:其一,家长将未成年学生

9、送到学校,一般情况下并未向学校作出监护责任部分委托的意思表示,学校更没有作出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未成年学生到学校的行为目的主要是学习,并不当然包括委托监护的意思,更没有明确监护的时间、地点、职责等内容,因此,在双方均没有明确作出关于委托监护的意思表示时,仅凭家长送未成年学生到学校的行为即推定双方之间达成委托监护协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二,若强行凭双方行为推定未成年学生家长同学校之间存在委托监护关系,那么,学校该承担哪些监护责任呢?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而学校与学生的情形各不相同,有全托幼儿园、半托幼儿园,有寄宿生、有非寄宿生,因此,如何确定学校应当履行的监护责任在实践中也是一个不好把握的问题。监

10、护责任的范围不能明确,监护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其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缺陷。因为监护内容的法定性和监护责任的一定专属性已经表明监护职责要由特定的监护人才可以履行,不能随意转移。即使需要委托监护的,也要对委托监护的条件、形式以及委托的程序等作出规定,上述司法解释未对委托监护规定必要的限制条件是不妥的。那种认为监护责任可以以推定的形式转移出去更是错误的。因此,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也是难于操作的。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学生掌握知识,该任务已经十分繁重,若再要学校承担千百个学生的监护责任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否定说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是正确的,但以公平责任理论判决学校承担责任也是没有依据和错误的。或许人们会说,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负监护责任,也不承担公平责任,那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这一问题并不存在,因为由有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义务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参考文献:民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法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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