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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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绪论1、行政:行政一词一般含义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在此意义上,行政又通常可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即“公共行政”。行政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一是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一是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总的来说,行政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积极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

2、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危害公共管理秩序,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行政权的扩张带来了行政机构的膨胀和公职人员的大量增加,互相推诿,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素质、觉悟品德和能力不足、考核和问责制度不健全,也有可能发生行政权的行使与公益目的想偏离的现象。因此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规则、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制约,以防行政权被违法行使或被滥用。为避免行政权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要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以监督,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限制是行政法的关键所在,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其向着法

3、治的良性方向发展。保障行政权的形式符合公益目的。在制度构建中,要主义采取激励与制约的双重机制,维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整体结构上的平衡。3、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4、行政法的渊源:含义:行政法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组成,而着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又通过丰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分类: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

4、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件;软法规范5、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内容上: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6、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除了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向对象(1)物质财富(2)精

5、神财富:如著作、专利、发明等,主体的名誉也可以视为精神财富;(3)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征税、征地、违章建房、阻碍交通等。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践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其作用有:(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4)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

6、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实践证明,不坚持合法性原则是无法实现行政法治的。在我国,人们的法治观念比较淡薄,行政违法的事是有发生,行政法治的完善尚需努力。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

7、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根据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制程度的不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1 .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2 .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3 .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5)符

8、合社会公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三、行政应急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性原则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5)应急性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时的,应当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四、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该原则又可分为三项原则:(1)法律创制原则。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

9、,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2)法律优越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法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形式基本上只是对政府的要求。具体包括:1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 .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 .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 .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五、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由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

10、有确定力和公定力。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应进行利益衡量。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收到的损失予以赔偿。六、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

11、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1 .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 .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 .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七、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1 .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根据这一规则,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行为的官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被认为有成见或偏见,即回避,否则,该行为无效。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

12、他听取意见的机会。八、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是公正的行政程序。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九、行政公开原则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

13、的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开,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定以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2、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具体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包括: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

14、有效(公定力)行政优先权条件: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必须有法律根据。3、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4、公务员: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

15、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根据该法的限定,公务员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外籍人士无缘公务员职位。5、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第三章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行政行为的公共服务性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裁量性、效力先定性3、行政行为内容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如给予律师资格、医师资格,或发给奖金、抚恤金等;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就是取消某种法律地位,以解除某种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如吊销营业执照、或免除纳税义务等;3)、变更法律地位就是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如批准营业执照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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