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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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信部认证办2001030号)2001-12-18 阅读次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部认证办2001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通知

2、有关企业单位认真执行。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主题词:信息工程建设管理通知抄送:部有关司局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印发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获证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的

3、单位。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获得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年审包括自查和年检。自查是指每个自然年度,获证单位对其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综合能力进行自我审查,并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送自查材料;年检是指每两个自然年度,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获证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其从事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进行审查,并加盖年检章。换证是指获证单位从获证之日起满四年,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其资质进行复审和换证。变更包括一般变更和级别变更。一般变更是指获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

4、化,或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级别变更包括升级和降级,升级是指获证单位在获证一定时间后,如符合条件可申请更高级别的资质;降级是指年检或换证结论为降级或是受到降级处罚的,降低资质等级并换发证书。 第二章 年 审第五条 自查(一) 每年自查一次,自查时间是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所有获证单位均需对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进行自查。(二) 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自查,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对三、四级获证单位的自查,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三) 获证单位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以下自查材料报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表;2. 资质认证

5、工作办公室要求或获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六条 年检(一) 获证单位每两年需接受年检,第一次年检时间是获证后的第三年度2月1日至4月30日 。(二) 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年检,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三、四级获证单位的年检,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次年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可视情况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选取一定比例的获证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审核。(三) 获证单位应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年检材料: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表2. 资质证书副本3.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要求或获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四)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获证单位提交

6、的年检材料确定获证单位资质年检结论。(五) 年检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年检结论为通过的单位,由相应的资质认证办公室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对于年检结论为降级的单位,将换发证书;对于年检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证书。第七条 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向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报一二级资质单位当年年审情况。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应把本省市三、四级资质单位当年年审结论及时上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八条 没有按时年审的获证单位,逾期二个月仍未提交年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收回,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第九条 年审结果将在相关媒体上及时公布。第三章 换

7、证第十条 获证单位应提前做好换证工作的准备,最迟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更换证书申请。第十一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承办换证审查事宜。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换证审查,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具体实施。对三、四级获证单位的换证审查,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二条 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2、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要求或获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在接受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两个

8、月内完成对申请换证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出具换证审查认证报告。第十四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认证机构出具的换证审查认证报告,作出准予换证、降级和取消资质的结论。第十五条 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一、二级资质单位做出换证审批结论,并将换证审批结论通报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本省三、四级资质单位做出换证审批结论,并将审批结论上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 没有按时办理资质换证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收回,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 换证结论将及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第四章变更 第十八条 一般变更(一) 对于一、二级的一般变更,

9、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组织实施。对于三、四级的一般变更,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组织实施。如有必要,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可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对获证单位进行变更调查审核。(二) 获证单位在一般变更发生后一个月内,应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表(包括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变更前后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复印件、变更后的对外公告证明、资质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等。三) 若同意变更,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做必要变更记录,并加盖公章;如果公司名称变更,获证单位的资质证书正副本要交回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更换新的资质证书

10、。(四) 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向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报一二级资质单位当年资质变更情况。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应按年度将三、四级资质变更情况及时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 升级(一) 获证单位原则上在获证一年之后,如果达到更高级别的资质评定条件,可以向相应的认证机构提出比原资质更高级的升级认证申请。(二) 资质升级工作按初次申请认证的程序执行,具体参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第二十条 降级(一) 对于年审或换证结论为降级的、或是受到降级处罚的单位应在接到降级通知后一个月内,把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到部资质认证办公室,更换新的资质证书。(二) 未按时更换新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取消其相应资质,原资质证书作废。第二十一条 资质变更结果将及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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