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高频考点的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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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英杰司法考试 咨询电话 010-51266975商法经济法高频考点讲义提纲范世乾第一章 公司法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重点提示:公司的独立责任的例外情况(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这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也是颇受争议和关注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为新大纲增加考点。法条:20条、64条二、公司资本制度重点提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这次公司法修订的重头戏,虽然当前的公司资本制度仍然是法定资本制,但采取了分期缴纳制度,并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这些都是必考知识点。此考点易出案例题,因此考生必须重点复习。注意(一)公司资本出资制度和(五)股东的出资方式是最重要的考点。此考点很容易出案例题,考生必须重点掌握。(

2、一)公司资本出资制度中国目前仍然采用法定资本制。发起设立允许分期缴纳股款,募集设立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同时不得低于3万元,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实际上,非现金出资是不允许分期缴纳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必须一次缴清。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发起设立可分期缴纳(募集设立不允许),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另外:保险公司:人民币2亿元(保险法73条)、证券公司:分别为人民币5千万元、1亿元或5亿元(证券法127条)。采用发起设立

3、的,在股款全部缴纳完毕之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但可以向发起人募集股份。(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三、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重点提示:尤其注意转投资限额的取消、对外借贷和担保的放宽。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包括:1.性质上的限制。2.目的范围的限制。3. 法律上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四、一人有限公司制度重点提示:一人公司是此次公司法修订所增加的一项的重要制度,虽然学术界对此争议很大,但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必将成为司法考试的一项热门考点。注意应当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结合着来复习,这两个考点有可能联合起来出题。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二)一人自然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要求五、关联交易表决权的排除重点提示:这是此次公司法修订的重大创新,为必考知识点。(一)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16条、21条、217条(二)上市公司关联董事表决权的排除:125条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重点提示:这项制度是新公司法增加的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普遍赞颂的一项内容。必考!法条:152条七、股权转让制度重点提示: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做了修改,并且增加了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以上两个知识点是必考知识点,另外,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也是重要考点。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重点掌握对转让限制

5、的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1.对内转让的规则。2.对外转让的规则(必考)72条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重要知识点)73条4.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必考)75条(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1.原则上自由转让。2.股份转让的限制。(重点)八、股东会的决议无效和撤销制度重点提示:此内容为新公司法增加。考生要注意决议无效和决议承销的条件,二者提起的区别。此知识点必考!法条:22条九、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利重点提示:这是新法增加的一项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考生必须予以重视。法条:183条十、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重点提示: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的

6、完善。考生尤其要注意临时股东会和临时董事会提议、召集和主持的相关规定以及累积投票制的规定,职工参与制度(职工董事、监视制度)的规定,这是今年司法考试本部分考察内容的重中之重。(一)股东会制度的完善1.股东会决议的签字。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和召集制度。(2小点)3.股东会会议的表决。4.股东会临时提案制度: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无此规定。5.累计投票制度:只适用于股份公司。106条(二)董事会制度的完善1. 董事会的组成。2.董事会召集和主持制度。3.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4.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5.董事责任承担。6.法律责任。7.董事、高管忠实义务制度(2小点)8.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25条。9

7、.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权。(三)监事会制度的完善1.监事会的组成(2小点)。2.监事会的任期。3.监事会职权。十一、股东的信息获取权:34、98条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二)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3.普通合伙人的限制(3条)(三)合伙人的责任形态(四)合伙企业的纳税(6条)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和性质1.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20条);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二)合伙份额的转让和出质1.普通合伙人份额的转让;2.有限合伙人份额的转让。3. 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4.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三、合伙

8、事务的执行(一)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具体方式(三)合伙决议规则1.协议优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30条)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四)合伙事务执行的限制1.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6条)2.有限合伙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执行。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二)合伙企业债务的具体清偿规则;(三)

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则五、入伙和退伙(一)入伙1.入伙的程序。2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二)退伙1.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45条)。2.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46条)。3.当然退伙(48条、78条、79条)。4.除名退伙(49条)。5.退伙的法律效果。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破产(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85条);(二)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程序(86条);(三)合伙企业的注销和破产(91条、92条)。过去合伙企业是不能破产的,但根据新的破产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破产,但合伙企业的破产实行不免责主义,即破产后合伙人仍然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

10、担1.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是以其个人财产投资设立的,即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以其家庭财产设立的即以其家庭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四章 破产法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破产原因(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企业法人(2条);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134条)3.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二)破产原因1.破产原因;2.重整的原因。(三)破产案件的管辖、裁定和公告1.破产案件的管辖(3条)

11、;2.裁定;3.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二、破产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主体;2.破产申请程序。(二)破产受理三、管理人(一)管理人的组成;(二)管理人的报酬;(三)管理人的职责;(四)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管理人制度是2006年新破产法增加的内容,属于考试重点,考生注意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尤其要与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相区别。四、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二)破产撤销行为;(三)破产无效行为;(四)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五)权利人的取回权;(五)债权人的抵销权。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的范围;(二)共益债务的范围;(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规则破产费用和共

12、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一般情况下,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属于优先支付的范畴,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也就是说,虽然针对于整个清偿顺序来讲,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属于优先清偿的部分,但在两者之间,清偿顺序也有先后,即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属于重要考点,考生一定要分清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组成,以及二者的清偿顺序。六、债权申报(一)有些债权无需申报,如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国家账户债权等,无需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是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不得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二)债权申报的时限(三)不同种类的破产债权的申报

13、1.附条件、期限的债权申报;2.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申报;3.连带债权人的债权申报;4.保证人的担保债权申报;5.连带债务债权人的债权申报;6.解除合同所生债权申报;7.委托合同所生债权申报;8.票据付款人债权申报。(四)债权申报的特殊规定(五)破产债权的成立要件七、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三)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四)债权人委员会八、重整(一)重整申请1.重整的申请主体;2.重整申请的审查。(二)重整期间(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四)重整计划的执行九、和解(一)和解的申请;(二)和解的通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

14、以行使权利。即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口起即可行使权利,不受和解程序的约束。(三)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四)和解协议的履行破产和解程序不能约束担保物权的行使,但破产重整程序可以。过去破产法中和解与整顿是混合在一起的制度,但新破产法将和解制度独立出来,并增加和完善了相关的内容。十、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1.破产宣告的原因;2.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况。(二)担保债权的清算(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四)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

15、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破产清算与有支付能力的清算(如公司法中的清算)的区别,前者是在无偿付能力情形下的清算,因此体现的是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而后者一般债权都能得到满足,因此对清偿程序和规则的限制没有前者严格。另外要注意特殊的企业(如金融类企业)的破产清偿事由和顺序不同于一般企业。第五章 票据法一、票据的种类、特征和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一)票据的分类(二)票据的特点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要式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文义证券。5票据是设权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三)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三)票据行为的代理;(三)票据权利的消灭;(四)票据权利的取得:1.善意原则。2.对价原则。三种例外:税收、继承和赠与。(五)票据权利的行使(1)票据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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