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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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总结如今创业的小微企业越来越多,不管什么年龄层都可以创业,那 么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有什么呢?今天店铺整理了小微企业的税收 政策总结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一、中小微企业的定义及划型标准(一)中小微企业定义 这一概念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 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 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二是适用的行业包 括农、林、牧、渔业,工 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2、生产和供应业),建筑 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 (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 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其他未列明行 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三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 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规定以外的行业。相关政策四 部 门 负 责 人 就 中 小 企 业 划 型标 准 规 定 答 问 国 税 函 201261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

3、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 知(二)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各行业划型标准具体为:1.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 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3. 建

4、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

5、微型企业。5.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6.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 元以

6、下的为微型企业。7.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8. 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7、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9. 住宿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10. 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8、1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11.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9、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3.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 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4.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10、入5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1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6.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

11、企业。(三)注意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小型微利企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 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其 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 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中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在于:一 是适用对象不同,中小微企业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还包括了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个人

12、所得税纳税人, 适用对象远比小型微利企业宽泛;二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 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 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 来划分,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指标则是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 额三项,区别明显。二、对中小微企业的直接税收优惠(一)营业税1.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 令第65号)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 号)的规 定,自2011年 11月1日起,明确我省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 的

13、,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其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达到起征点的,按规定全 额计算缴纳营业税。2.月营业额不超2 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 52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9 号)先后发布, 自 2013 年 8

14、月 1 日起加大了财税扶持力度。优惠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 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二是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中,营业额不超过6 万元(含 6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三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 税应税项目的,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 的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2 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同样暂免征收 营业税。需要指出的是,“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 2 万元以下(含 2万元)。对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2 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 纳营业税。(二)印

15、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 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 号)规定,自 2011 年 11月 1日起至2014年 10 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 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 行以外,由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 位。按照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规定,金融组织目前已由银监会批准设 立并发放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由于印花税的纳税人是书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上述借款合 同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也适用

16、于借款给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机构。 即金融机构在2011年 11 月1 日至 2014年10月 31日期间,与小 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与大中型企业 (非小型微型 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则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此项优惠政策无疑实现了 “双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三)企业所得税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出台进一步措施, 陆续扩大了对其中部分优惠对象的扶持力度。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 3 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 2015年 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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