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借款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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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借款合同样本 质押借款合同样本 的必备条款要详细、明确。以下是质押借款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1)A股份(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下简称“C公司”)35%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开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D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D公司”)73%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73%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

2、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年月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73%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73%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承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

3、缺乏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那么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那么质权人有权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展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那

4、么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

5、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

6、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省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省工商局取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六条证书的保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保管,并在本协议按第7条第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

7、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保管。 第七条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省工商局登记后生效。 2.本协议在出质人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展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约行为进展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8、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那么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报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三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3.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股份(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B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合

9、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开展银行 出质人:(1) (2) (3)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方案: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详细的提款方案,并提供说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方案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

10、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方案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 借款人应用以下资金,但不仅限于以下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万元,实际质押额为

11、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平安、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缺乏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12、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缺乏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缺乏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平安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那么,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那么,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计

14、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那么,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顿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那么,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平安。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那么,贷款人有权采取相

15、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平安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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