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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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追及效力的研究 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追及至物的所在并对其予以直接支配的法律效力。所有人可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规定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都负有不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获得所有人的财产,均有义务返还,否则,就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不仅所有权,并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至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1】物权的追及效力,一般又称为追及权。专家、学者对于物权的追击效力与否为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历来就有两种见解。赞成者觉得,追及的效力是一种独立的效力,与物上祈求权是不同的。两者虽有重叠之处,但不能互相替代,物权的祈

2、求权合用于非法占有的情形,在辗转获得标的物的人与否合法获得或占有的状况下,则应合用追及力。而反对者觉得,追及的效力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应涉及在物上祈求权之中,它但是是物上祈求权中的返还祈求权。如果将追及的效力独立出来,则物上祈求权就必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台湾学者郑玉波教师赞同了后一见解,并觉得这种效力应当涉及在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上祈求权之中。【3】而王利明教师的观点则觉得,追及的效力是物上祈求权所不能完全概括的:一方面,物权具有追及的效力相对于债权而言的,它是在与债权的比较中所独有的效力,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转移所有权之前,由债务人非法转让或者第三人非法占有时,债

3、权人不得祈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祈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当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物权的追及效力需要通过行使物上祈求权得以实现,但物上祈求权是有物权的追及效力所决定的,追及的效力是物上祈求权中返还原物的祈求权产生的基本,但并不是说它应当涉及在返还原物祈求权中。【】国内物权法第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此种状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显然属于物上祈求权的一种形式,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不能等同于物上祈求权。此外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最后,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法律在确认善意获得制度之后,物权

4、的效力应当受到善意获得合用的限制。换句话说,善意获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但并不是说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善意获得制度矛盾。物权追及力说的在我有物权的前提下,无论物被谁占有控制,我都可以追及至物的所在地行使权利。善意获得说无权处分权人未经我的许可把我的物卖了,第三方不知情又支付了对价,那么第三方即善意的第三人就对该物获得了所有权。核心是一物一权,你有了所有权我就自动丧失了所有权,没有了所有权,自然没有措施再追及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国内物权法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了若干限制:(1)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获得制度和获得实效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获得制度或获得实效

5、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无权祈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根据物权法第06条第二款的规定祈求无权处分权人补偿损失。(2)物权未按法定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3)物权登记错误时,真权利人对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不具有追及力。【5】国外法对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善意第三人也有做有关规定,其中日耳曼法遵循“以手护手”的原则,即“任意与她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祈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祈求损害补偿。”被称为善意获得制度的历史源头。其她各国也有有关规定,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善意将动产移转为自己所有,并受占有规定保护的,虽然该动产

6、的让与人无此转让权,该善意占有人仍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典第二千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动产,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相等的效力。但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遗失人或受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规定返还原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获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权。”第二千二百八十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所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归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祈求返还原物。”综上述,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的一种独立的效力,物权追及的效力是物上祈求权中返还原物的祈求权产生的基本,但物上祈求权并不能完全概括物权的追及的效力。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交易度出发,物权追及效力不得对抗善意获得制度与获得时效制度。参照文献:【1】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台湾1992年版,第53页。【2】 王利明: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页。【3】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13年版,第22页。【4】 王利明: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4页;【5】 叶知年: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第5253页。【6】 由嵘,日耳曼法简介,第5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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