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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和解释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工程程:指专用合同条条款中指明进进行勘察设计计招标的工程程。1.2 发包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款中指明的执执行建设项目目投资计划的的单位,或其其指定的负责责管理建设项项目的代表机机构,以及取取得该当事人人(单位)资资格的合法继继承人。1.3 设计计人:即合同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是指其投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受,并与发包包人签订了合合同协议书承担本本合同工程勘勘察设计的咨咨询机构,以以及取得该当当事机构资格格的合法继承承人,但不包包括该当事机机构的任何受受让人(除
2、非非发包人同意)。若若设计人为联联合体,则设设计人也包括括联合体各成成员单位。1.4 分包包人:指从设计人分分包合同中某某一部分工程程,并与其签签订分包合同同的咨询机构构。1.5 咨询询单位:指受受发包人委托托对本工程勘勘察报告或设设计文件进行行审查或提供供咨询意见的的咨询机构。1.6 项目目负责人:指指由设计人书书面委任的负负责本工程勘勘察设计的组组织管理者。1.7 分项项负责人:指指由设计人批批准的、并经经过发包人认认可的各专业业设计负责人人。1.8 勘察察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书、中标通知知书、投标函函、专用合同条款款、通用合同同条款、勘察察设计技术要要求、勘察设设计工作量及及报价清单,
3、以以及构成合同同组成部分的的其它文件。1.9 勘察察设计技术要要求:是勘察设计计工作的依据据,指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国家标准和交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交通部,下同同)颁布的关关于公路工程程勘察设计方方面的现行标标准、规范、规规程、定额、办办法等,以及及发包人有关勘勘察设计的其其他书面要求求。1.10 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按合同的规定定进行的有关关工程测量、工工程地质与水水文地质勘察察、专项勘察察、材料试验验、科学研究究试验、路线线、路基、路路面设计、桥桥涵设计、隧隧道设计、交交叉设计、交交通工程及沿沿线设施设计计、环保及绿绿化设计、水水土保持设计计和景观设计计以及经济调调查、概、预预算编制等全全部
4、或单项工工作。本合同同包括的具体体勘察设计内内容在专用合合同条款中约约定。1.11 勘勘察报告:指指设计人按国国家和交通运运输部相关标标准、规范、规规定提交的勘勘察成果,包包括初勘报告告、详勘报告告。本合同包包括的具体勘勘察报告在专专用合同条款款中约定。1.12 设设计文件:指指设计人按现现行国家标准准道路工程程制图标准和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程基本建设项项目设计文件件编制办法和和公路工程程基本建设项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制办法等标标准、规范、规规定提交的设设计产品,包包括初步设计计文件、技术术设计文件、施施工图设计文文件、施工招招标图纸及工工程量清单等等。本合同包包括的具体设设计文件在专专用合同条款
5、款中约定。1.13 签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同时合同协议议书中写明的的,包括了暂暂列金额的合合同总金额。1.14 合合同价格:指指设计人按合合同约定完成成了全部勘察察设计工作,发发包人应付给给设计人的金金额,包括在在履行合同过过程中按合同同约定进行的的调整。1.15 暂暂列金额:指暂时时未定的,包包括在合同中中,并在报价价清单中以此此名称标明的的金额,用于于进行本工程程可能发生的的额外勘察设设计工作或作作为不可预见见费用,按照照合同条款第第7.5款的的规定使用。1.16 勘勘察设计质量量事故:指由由于勘察、设设计等责任过过失而使工程程在施工过程程中和设计使使用年限内遭遭受损毁或产产生不可弥补补
6、的本质缺陷陷,而需要对对工程或设施施、设备进行行更新、补强强、返工修复复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设计原因造成成工程系统运运行不良,导导致直接经济济损失(包括括修复费用)在在20万元至至300万元元之间的事故故。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设计责任过失失造成工程系系统瘫痪、报报废和造成人人身伤亡或者者重大经济损损失的事故。上述质量事故的的界定按交通通运输部公路路工程质量管管理办法的的规定执行。1.17 不不可抗力:指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预见或不能采采取措施避免免并不能克服服的自然灾害害或社会政治治因素等。1.18 发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力或应由发包包人单方承担担责任而产生生的风险。1.1
7、9 天天:除特别指指明外,指日日历天。合同中按天天计算时间的的,开始当天天不计入,从从次日开始计计算。期限最最后一天的截截止时间为当当天24:000。2发包人的责责任和义务2.1 发包包人应严格履履行基本建设设程序,根据据本工程的具具体情况和技技术要求,确确定合理的设设计工作量及及合理的设计计周期,并按按本合同有关关规定及时支支付勘察设计计费。2.2 发包包人应向设计计人提供开展展勘察设计工工作所需要的的经国家有关关部门审查批批准的前一阶阶段(工可报报告或初步设设计)的全部部勘察设计文文件、资料及及附件、有关关的协议、文文件等,并对对提供的原始始资料的可靠靠性负责。2.3 设计计人员进入现现场
8、进行勘察察作业时,发发包人应对设设计人与地方方政府及有关关部门的协调调工作提供必必要的协助,但但并不免除设设计人根据本本合同规定应应负的责任。2.4 发包包人应组织专专家或委托咨咨询单位对勘勘察成果、设设计文件和为为了满足勘察察设计需要而而进行的各种种研究试验成成果进行审查查,并负责设设计文件的报报审工作,向向设计人提供供上级主管部部门对设计文文件进行审查查后的批复意意见。对设计计人在贯彻落落实审查意见见时提出的有有关问题应及及时予以认真真解答,但并并不免除设计计人根据本合合同规定应负负的责任。2.5 除合合同另有规定定外,发包人人应保护设计计人的投标文文件、勘察方方案、设计方方案、计算软软件
9、和专利技技术。未经设设计人同意,发发包人对设计计人交付的勘勘察成果、设设计资料及文文件不得擅自自修改、复制制或向第三人人转让或用于于本合同以外外的项目。2.6 发包包人不应对设设计人提出不不符合工程安安全生产法律律、法规和工工程建设强制制性标准规定定的要求。发发包人不应随随意压缩合同同规定的勘察察设计周期。2.7 由于于执行发包人人的书面指令令而造成的勘勘察设计质量量事故应由发发包人承担责责任。但不免免除设计人根根据本合同规规定应负的责责任。2.8 发包包人应履行专专用合同条款款约定的其他他义务。3.设计人的责责任与义务3.1设计人的的一般责任与与义务3.1.1 设计人应根根据本合同工工程的具
10、体情情况,按照勘勘察设计技术术要求的规定,完完成本合同工工程的勘察设设计工作。3.1.2 设计人应按按照交通运输输部公路勘勘察设计工序序管理试行办办法做好勘勘察设计的质质量管理工作作,建立健全全勘察设计质质量保证体系系,加强设计计全过程的质质量控制,建建立完整的设设计文件的设设计、复核、审审核、会签和和批准制度,明明确各阶段的的责任人,并并对本合同工工程的勘察设设计质量负责责。3.1.3 在勘察设计计过程中,设设计人应与项项目相干扰的的铁路、航道道、水利、管管线、电力电电信及其他相相关建筑设施施或特殊保护护区域的主管管部门进行协协商,获得项项目相干扰部部门对推荐路路线的认同意意见、协议、批批准
11、文件或纪纪要等,以确确保本项目顺顺利实施。3.1.4 设计人在进进行勘察设计计时,应采取取相应的安全全、保卫和环环境保护措施施,如设计人人未能采取有有效的措施,而而发生的与勘勘察设计活动动有关的人身身伤亡、罚款款、索赔、损损失赔偿、诉诉讼费用及其其他一切责任任应由设计人人负责。对于设计人在勘勘察设计过程程中发生的人人员伤亡,或或者造成第三三方的人员伤伤亡,或财产产损失,或由由此而引起的的其他一切损损害和损失,发发包人均不承承担责任。3.1.5 设计人为实实施本项工程程,应参加发发包人风险以以外的其他有有关的雇主责责任保险,以以使本项工程程顺利进行。设设计人应将全全部保险费(如如工程勘察的的人身
12、安全险险和设备险等等)计入合同同报价中,发发包人将不另另行支付。3.1.6 设计人在勘勘察设计过程程中,如果因因其采用的技技术方案等方方面发生侵犯犯专利权的行行为而引起索索赔或诉讼,则则设计人应承承担全部责任任,并保障发发包人免于承承担由此造成成的一切损害害和损失。设设计人采用未未中标人投标标文件中的技技术方案的,应应当征得该投投标人的书面面同意,并支支付合理的使使用费用。3.1.7 发包人向设设计人提供的的所有资料均均为保密资料料,设计人除除在履行本合合同下义务时时可向受雇于于设计人的相相关研究人员员透露外,不不能在任何情情况下(包括括本合同有效效期内及之后后)向第三者者透露。3.1.8 发
13、包人及咨咨询单位、上上级主管部门门对勘察成果果(包括研究究试验成果)、设设计文件的审审查并不免除除设计人的责责任。3.1.9 设计人必须接接受发包人的的指示,积极极配合咨询单单位工作。3.2 勘察的的一般规定3.2.1 设计人应当按按照法律、法法规和工程建建设强制性标标准进行勘察察,重视地质质环境对安全全的影响,提提交的勘察文文件应当真实实、准确、可可靠,满足本本工程安全生生产的需要。设计人应当对有有可能引发公公路工程安全全隐患的地质质灾害提出防防治建议。设计人及勘察人人员对勘察结结论负责。3.2.2 工程勘察布点点应参考发包包人提供的资资料。勘探点点的数量、深深度和位置可可根据地质情情况和现
14、场条条件依据规范范进行调整,但但应经发包人人同意和批注注。3.2.3 勘察过程中中应认真记录录每日工作内内容,保持原原始记录资料料与数据,以以供发包人检检查和分析。3.2.4 在钻探进行行中,如发包包人根据规范范需要更改取取样间距与现现场试验的要要求,或更改改钻孔深度,设设计人应积极极配合并安排排实施。3.2.6 设计人在钻钻探过程中应应对地下管线线和构筑物进进行相应保护护,遇到地下下文物时及时时向发包人和和文物保护部部门汇报并妥妥善保护。设设计人在钻探探过程中应采采取有效的环环境保护措施施,避免对周周围环境造成成破坏或污染染。3.2.7 设计人在进进行外业勘察察时,应采取取有效措施避避免对原
15、有道道路、桥梁、构构造物及其他他公共设施或或地上附着物物造成损坏或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损伤而引起的的一切索赔、赔赔偿、诉讼费费用和其他费费用,由设计计人自行承担担。3.3 设计的的一般规定3.3.1 设计人应当按按照法律、法法规和工程建建设强制性标标准进行设计计,防止因设设计不合理导导致安全生产产隐患或者生生产安全事故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新材料、新工工艺的工程和和特殊结构的的工程,设计计人应当在设设计文件中提提出保障施工工作业人员安安全和预防生生产安全事故故的措施建议议。设计人及设计人人员对其设计计负责。3.3.2 设计人必须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安全可靠、适适用耐久、经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则,加强总体体设计,重视视与城镇建设设总体规划、土土地开发利用用规划、农田田水利、森林林植被、水土土保持、生态态环境、特殊殊设施保护区区、其他运输输方式和其他他建设工程的的总体协调和和配合,节约约资源、保护环境,合合理选用技术术指标、树立立全寿命周期期成本的理念念,充分发挥挥公路工程建建设项目经济济、社会和环环境的综合效效益。3.3.3 设计文件必必须符合下列列要求:(1)设计文件件的编制必须须严格执行国国家基本建设设程序、工程程建设标准强强制性条文及及有关公路工工程建设的法法律、法规、规规章、规范、标标准、规程、定定额和合同的的要求;(2)设计文件件的编制须符符合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