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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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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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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和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西安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市级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市级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西安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第三条 市级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市级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西安创新发展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六)积极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咨询工作,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发展中面临的各种科技、经济和社会问题提供智力性服务七)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科技创新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九)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西安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十)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二章 管 理第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第五条 登记成立市级学会时,申请由西安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条件;(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领域;(三)主要发起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提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六)其业务范围、学术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己成立的市级学会相同或相似第六条 市级学会发起人向西安市科协提交申请,经西安市科协专职领导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发起人向西安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七条 自西安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起人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西安市科协学会学术部备案第八条 已经成立的市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西安市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西安市科协提出申请,经西安市科协专职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后,到西安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加入团体会员第九条 市级学会成为西安市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承认《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二)按照西安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100名以上;(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合法收入不低于5万元;(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市级学会均可向西安市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西安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接纳为西安市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第十一条 西安市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推选代表参加西安市科协代表大会;(二)获得西安市科协的有关资料;(三)获得西安市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四)参加西安市科协的活动;(五)对西安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第十二条 西安市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二)接受西安市科协领导;(三)执行西安市科协决议和决定;(四)承担西安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 脱离与退出第十三条 市级学会脱离与西安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西安市科协提出申请,经西安市科协专职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后脱离第十四条 市级学会退出西安市科协团体会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西安市科协提出申请,经西安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退出第四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第十五条 市级学会应向西安市科协备案下列信息:(一)章程;(二)负责人信息;(三)组织机构信息;(四)会员证、会徽;(五)西安市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十六条 市级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章程;(二)负责人信息;(三)组织机构信息;(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五)市级学会年度工作报告;(六)西安市科协、西安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七条 市级学会应当及时将有重大变更的备案或公开信息向西安市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第五节 处 罚第十九条 市级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西安市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第二十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西安市科协学会学术部将责令限期整改;(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西安市科协专职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后,给予警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西安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西安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西安市科协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提请西安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注销该会第二十二条 市级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西安市科协资助项目第三章 内部治理第一节 会 员第二十三条 承认市级学会章程,符合市级学会会员条件,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市级学会会员第二十四条 市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第二十五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二)单位会员与市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第二十六条 市级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市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市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市或外籍专家、学者,经市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市级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市级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有条件的市级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参加学会的活动;(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可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由市级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应对会员进行统一编码第三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第三十三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市级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第三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市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四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西安市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西安市科协学会学术部批准后进行筹备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西安市科协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四十条 市级学会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章程、换届工作报告和会议过程资料等文件报西安市科协学会学术部备案按照西安市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西安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三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罢免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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