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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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全体干部员工遵纪守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持续、快速、稳健、健康发展,本着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的事项和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有员工。第四条违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因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反

2、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应负有的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因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而应负有的责任。第五条 公司实施处罚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第二章 处罚方式和原则第六条 处罚方式包括纪律处分和经济处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分可以并处或单处。第七条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第

3、八条 经济处分主要包括降薪、赔偿经济损失等。第九条 公司按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处罚原则,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的不同分为“一类”行为和“二类”行为。“一类”行为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与公司经营宗旨相违背等违法违规行为。“二类”行为是指“一类”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 处罚原则(一)对“一类行为”的处罚,适用以下处罚原则:一旦发生,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较严重的,应当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应当追究其上级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所在机构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二)对“二类

4、行为”的处罚,适用以下原则: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利后果的,以教育为主,可以不进行处罚;行为造成不利后果的,应当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行为造成不利后果较为严重的,对行为人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如果对不利后果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追究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应当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机构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类行为”,适用累加制原则:同一次审计检查中发现同一人涉及多项“二类行为”,三次“二类”行为等同于一次“一类”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不利后果,均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并追究对行为人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责任;

5、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审计检查中,发现相同或类似的“二类行为”,两次“二类行为”等同于一次“一类”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不利后果,均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并追究对行为人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责任。(四)处罚标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利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屡犯,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以上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恶意或故意,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级(职)及以上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间接责任的,参照直接责任人的纪律处分从重或从轻或免予处分。第十一条 对涉及经济方面的违

6、规问题,除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外,还应由审计、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追缴违规收入。主要包括:(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司财物;(二)违反公司规定利用公司财产进行经营所得的收入;(三)弄虚作假获取的工资、奖金和实物;(四)依法应予追缴的其他违规收入。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罚:(一)在一次检查中涉及多项违规;(二)连续两个审计期间出现同一违规行为;(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四)订立攻守同盟;(五)嫁祸于人;(六)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七)拒绝、刁难、变相抵制、妨碍审计。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一)主动坦白,积极配合

7、检查;(二)揭发检举他人违规违法属实;(三)违规情节轻微,且有悔改表现;(四)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有效整改。第十四条 违法违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显著轻微、尚未造成不利后果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责令限时改正; (2)诫勉谈话;(3)责令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4)通报批评。第三章 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属于 “一类”行为:序号违规行为1截留、挪用、侵占公司保费、赔款、追偿收入、手续费、资产及营业费用等财物或其他由公司代管的财物;2行贿、受贿、索贿;3非法集资;4设立账外账、“小金库”;5编制虚假赔案,提供虚假理赔资料,或故意虚报、扩大、夸大

8、损失来骗取赔款;6制作虚假或阴阳保单及发票,造成损失;7擅自在系统外做承保、出单、理赔等操作,造成损失;8违规涂改、伪造、销毁或隐匿财务、业务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的经营数据、报告、报表;9违法运用保险资金;10故意泄露、违规使用客户信息资料及公司其他商业秘密或侵犯公司知识产权;11恶意修改、删除公司电脑数据或危害网络信息安全;12未经批准私自印制、购买、使用有价单证,造成损失;13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对外提供担保,造成损失;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给公司带来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行为。第十六条 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二类”行为:序号违规行为1违规报销费用或费用报销审核不

9、严;2超权限开支项目,或拆分应上报审批的支出项目;3未按规定开立、使用、注销银行账户;4擅自编制激励方案或不按方案兑现;违反公司销售政策,对销售费用、绩效进行二次分配;5违规向外勤人员收取费用或摊派物品;6公司收入或其他款项不及时上交财务入账;7未按规定计缴税费,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风险;8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9违反公司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制度的投资行为;10违反投资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部投资信息;1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销售网点、未按规定报批开业;12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年审,机构营业地址搬迁及负责人变更事项不按

10、规定及时报监管机关审批;13未经批准制定与上级公司相冲突的政策、制度;14违规调整财务、业务数据;财务、业务数据核对、清理不及时或账实不符;15违规核保、承保、保全、理赔操作或违规通融赔付;16与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未签订代理协议的单位发生代理业务关系或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17违规对保险产品进行停售宣导,私自开发、制作、篡改销售辅助宣传品或其他夸大保险责任的不实宣传材料等销售误导行为;18未按规定取得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或未按规定办理、收回保险代理人执业证书;19擅自进行人事异动、任免、招聘使用编制外人员、擅自签署劳动合同、用工协议;20在入司、晋升过程中提供虚假学历、伪造履历等虚假资历

11、材料或未尽审核义务或违反公司亲属回避制度;21通过虚假人力和架构套取聘才类费用或违规使用聘才类费用;22劳动合同/协议签订、社会保险办理不规范或不及时;23违反薪酬福利业务规程,擅自调整员工薪金或擅自发放工资、奖金或其它福利;24违规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或损余、追偿物资;造成资产遗失、浪费;25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26未经批准违规或超标租赁、装修职场;27自行或授意私刻、伪造印章或故意使用作废的印章,或违规使用印章,擅自扩大印章使用范围;28违规开发、制作、使用行销辅助品,或违规使用公司CI标识;29未按规定保管重要文件、有价单证,造成遗失或风险;30关键不相容岗位未分离或系统用户权限管理混乱;

12、31违规开发、安装、使用系统外挂程序;32未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3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风险或损失的行为。第四章 处罚程序第十七条 总公司审计部是违法违规事项处罚的建议部门,根据违法违规事实提出处罚建议,并提交公司审议;经公司人员处罚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由总公司审计部制作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受处罚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时抄送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罚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为处罚决定的执行部门,应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通知受处罚人本人并予以履行;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结果及其相关证明材料,以邮件形式反馈至总公司审计部。涉及经济处分的受处罚人,在15

13、个工作日内将经济处分款项一次性交至其所在机构财务部门。第十八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审计部提起申诉,同时提交处罚申诉书。总公司审计部在接到申诉2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九条 违法违规行为性质金额达到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标准的,依照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形式处理。第二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性质金额达到销售误导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标准的,依照销售误导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形式处理。第二十一条 外包人员发生或参与违法违规事项,由承办签订服务合同的单位根据公司与外包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处理;保险代理人发生或参与违法违规事项,由承办签订协议的

14、单位根据公司与其签署的代理人协议处理;以上人员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以上人员工作具有管理责任的公司人员,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总公司审计部按相关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稽查审计处罚管理制度(2012版)(xx2012第40号)同时废止。附件:1. 处罚决定通知书2. 处罚申诉书附件1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决定通知书 xx处字201*0*号 同志: 年 分公司 审计(调查)发现,您存在 的违规行为,对此您应当承担 责任。经公司研究决定,根据 规定,对您给予 的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就违规事实及处理类型,予以发文公布。 2、追回经济损失 万元(如需追回经济损失,请填写)。如对处罚决定存在异议,可在 年 月 日前向总公司审计部提出申诉,并提交处罚申诉书。过期不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期间,处罚内容暂缓执行,待申诉裁决做出后,相应处罚内容将追溯至处罚决定通知书下发之日起。特此通知。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附件2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罚申诉书申诉人:申诉日期:申诉违规事项:申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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