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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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0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汇报程序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调度室值班电话:8001、3697118 2、 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

2、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由安全处组织,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

3、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地面安全科组织分析处理。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第三条 事故调查1、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科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煤业公司安监局。3、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

4、由煤业公司等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七条 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一) 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客

5、观公平原则;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二) 事故调查分析步骤: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三)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

6、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

7、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厂)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依据煤业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追究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职处1000-15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二) 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

8、的领导处200-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300-5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职处500-10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三) 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1000-1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1500-2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记过处分。 (四) 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队(组)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处1000-1500元

9、罚款;给予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五) 其他方面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对照以上规定,结合安全绩效、安全技能账户、安全低压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追究。 (六) 重伤以上及一级非伤亡事故执行煤业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事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凡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涉险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规定时间进行上报的,拖延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上者,对事故单位处罚5000

10、元、8000元、100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追究、处罚单位人责任和现场责任人200-1000元。推迟24小时以上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以上处罚由安全处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第十二条 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三条 事故统计1、 伤亡事故由矿安全部门负责建立台账,按规定统计上报。2、 非伤亡事故是指由矿调度室负责建立台账,按事故类型汇总后报安全部门统计上报。并按规定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工伤证件办理 1、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因素影响,

11、致使作业人员损伤或某些器官丧失正常机能,造成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报工伤。 2、 职工负伤申报工伤时,需经医院诊断确定,可办理工伤审批。工伤证件办理由事故基层单位填报工伤申请登记表后,交安全部门统一办理。办理工伤证件时必须有事故追查分析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证件。 3、 工伤证件必须在发生事故当月办理,下旬发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办理,但必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否则,责任自负。 4、 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向矿调度室和安全科进行汇报,否则责任自负。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安全委员会。附事故等级分类说明: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12、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 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按国家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六)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

13、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2、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的; 4、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6、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 8、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9、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10、

14、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11、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七)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 5、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6、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

15、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8、副斜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9、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10、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2、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 15、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6、地面发生火灾在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17、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18、 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八)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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