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供电分公司安全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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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绩效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瘁在恫哑箔明健净小道罗筐连虫应蚌酌孙洁怜宽蛇像辽怪锯峻碧沪筏倡拧醋赠揭汁讫蛰颁沧诉媒死拧镜藕门不惠瞥障淬确疵才仑鬃旧鹊缄摈谦纵杀赃久厄沙齐怂副贮晰惑臂失介盯誉贴蛆僚癌连织翌篷岂舟茎篱导谆迸誊恢茬液驼者陌贼勿磐附焙舌彭携厘播懒医碗谆登蒜姆腋女握非牵掌弗伦兜峭驼彼存悯遁蛆督赵裙盅摇物韭蛆颜固触媒俯保不锅俐滚橱瞩酣孺写崇队糙喇勋休窖给林晤滥催痒橇发犁蘑凹矣岗呕董此撬丝丧贮香上水宝疹甩悼镍馋警滑更婆疆黍磕弦附誓学俏嚼隶脊甄哄隧肃棉战恤咖辆悔闯横不祈萧叛钵拂绒它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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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洛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绩效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励和处罚。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洛供电分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第四条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在规划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调试、运行检修、调度运行、基建工程和多经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五条 全公司

5、实行以行政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党支部书记负同等责任。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和安全生产“四个体系”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做到权责对应,以责论处。第六条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安全生产奖惩原则,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七条 市公司和各县分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集团公司下拨年度安全专项费用),各类事故、障碍、违章罚款应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专款专用。公司安全生产奖

6、励包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奖励、交通安全行车万公里奖和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等单项奖励。第八条 安全生产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处罚对象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单位领导、事故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及领导。对职工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对领导干部行政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在行政处分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市公司设立年度安全奖励基金年度安全奖励基金设为100万元,并适当调整。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奖励和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其中,年度安全目标奖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40%,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占年度安全奖

7、励基金的60%。第十条 年度安全目标奖励:1、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附录2)的市级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安全生产奖励,市级分公司奖励总额按上年市公司在册职工人数(合同制职工+农电工)下同,人均1000元计算。2、市公司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附录1)的县级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安全生产奖励,各县级分公司奖励总额按上年在册员工人数(合同制职工+农电工)下同,人均1000元计算。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1、百日安全奖励:市、县分公司每实现一个百日安全进行一次奖励,奖励总额按上年职工人均300元计算; 2、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奖励:(1)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20万A、年度安全隐患整改计划

8、完成率100%;B、100%制定并落实治理安全隐患控制措施方案。春、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成绩突出各奖励30000元。专项治理:成绩突出单位每次每项奖励5000-10000元。迎峰度夏、过冬:成绩突出单位每次每项奖励5000-10000元。重大活动保电:成绩突出单位每次每项奖励5000-10000元。操作(调令)年度无差错人均奖励500元。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的其它奖励。(2)检修计划管理考核奖励。(见附录3) 按照两级考核原则,集团公司考核各市分公司35kV及以上检修计划、检修完成情况,各市分公司考核县级分公司10kV及以下检修计划、检修完成情况。依据各市分公司上报的月度

9、检修计划及月度检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公司管理部门认可的因素除外)。大型工作:组织有序,工作成绩突出每次奖励1000-3000元。中型:组织有序,工作成绩突出每次奖励500-1000元。小型:组织有序,工作成绩突出每次奖励300-500元。第十二条 主要安全事件考核奖励。1、市分公司主要安全事件完成集团公司下达年度安全事件次数,包括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件等。按照实际发生次数,对完成指标较好的单位进行奖励。 市公司:集团公司考核第一名人均奖励300元;集团公司考核第二名人均奖励200元;集团公司考核第三名人均奖励100元。县公司:在完成市公司下达指标情况下,市公司考核第一名人均奖励300元;市

10、公司考核第二名人均奖励200元;市公司考核第一名人均奖励100元。2、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防止恶性事故发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嘉奖。3、公司每年评选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4、对交通安全实行安全行车万公里奖,由车辆管理部门统计,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500元/万公里,每季度进行1次考核。5、对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的一次性奖励;6、公司认为有必要奖励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的一次性奖励。7、获得省级以上单位每年表扬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人均500元。8、获得市级以上单位

11、每年表扬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人均300元。9、获得县级以上单位每年表扬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人均100元。10、举报、制止违章和控制未遂事件发生的员工奖励10010000元。第三章 事故(事件)责任人处罚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事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第十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人身、电力安全、设备、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及一级事件(人身、电力安全、设备、火灾、特种设备事件),对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罚。第十五条 发生二级事件(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件,下同),

12、对事件责任单位处罚3万元至5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2、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至通报批评。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至通报批评。 4、对事件责任单位分公司、县级分公司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进行安全约谈,在全市视频会做检查。第十六条 发生三级事件(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件,下同),对事件责任单位处罚1万元至3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0元罚款。2、对同等责任者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4、对事件责任单位分公司、县级分公司有关领导及

13、责任人员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七条、发生四级事件(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件,下同)应及时上报市公司安监部,由市公司按照事件原因和事件指标分类统计,并纳入年度考核。对事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由各县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罚,报市公司安监部备案。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本规定的事故(事件),对同一事故单位第2次及以上事故(事件),按照相关条款上限或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第十九条 中断安全记录的单位停发各种安全奖励,年终不得评先,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第二十条 对发生人身未遂事故,按照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至行政警告。2、对

14、负次要责任者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至行政警告。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经济处罚至通报批评。4、人身未遂事故(事件)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界定。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支部书记的处罚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照同奖同罚的原则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同时可进行一定经济处罚。第二十三条 对于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现象或违章行为按照商洛供电分公司严禁揽私活及自行作业管理处罚办法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

15、分。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行政正职、党支部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第二十五条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行政正职、党支部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二十六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第二十七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4、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5、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6、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7、在事故(事件)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8、事故(事件)发生后逃匿的。第二十八条 在安全工作的过程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况类别和性质,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1、上级单位及市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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