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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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标准表述使用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禁止设置2. 限定供给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禁止设置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给商规模条件的禁止设置4.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给商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5.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工程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6. 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效劳承诺函的禁止设置7. 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禁止设置8.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工程的从业经验到达多少年以上禁止设

2、置9. 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禁止设置10.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11. 将设置地域性同类工程业绩或作为供给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12. 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工程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13.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公布的法规、标准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

3、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禁止设置14. 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重合同守信用“重效劳守信用企业认证禁止设置15.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禁止设置16.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禁止设置17.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禁止设置18. 信息平安效劳资质认证禁止设置19.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经理及高级工程经理资质禁止设置20.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禁止设置21. 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平安资质禁止设置22.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禁止设置23. 一级应急处理效劳资质禁止设置24. 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平安产品认证证书?禁止设置25. 信息平安GB4943.GB92

4、54.GB17625.1认证禁止设置26. 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禁止设置27. 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禁止设置28.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禁止设置29. 中国信息平安评测评测中心 平安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禁止设置30. 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禁止设置31. 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播送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32.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给商禁止设置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33. 要求供给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禁止设置34. 要

5、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给商的技术规格的禁止设置35. 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禁止设置36. 要求投标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提供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37. 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如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

6、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38. 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的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39. 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禁止设置40. 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效劳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禁止设置41. 售后效劳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效劳站具有独立门市等禁止设置42. 售后效劳要求与采购工程无关或超出效劳范围的合理设置43. 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合理设置44.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效劳工程,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效劳对象参与

7、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禁止设置45. 将进口和国产商品合为一包合理分包46. 将专营设备和特种设备合为一包合理分包47. 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合理分包48. 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合理分包49. 将数量较多、预算较高的产品未按品目分别打包而是合为一包合理分包50. 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合理设置51.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按规定办理论证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购进口产品52. 苛刻的售后效劳要求、验收方法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53.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给商的禁止设置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标准表述使用54. 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

8、细那么的禁止设置55. 样品评审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禁止设置56. 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或证明禁止设置57. 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的禁止设置58. 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禁止设置59. 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禁止设置60.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禁止设置61. 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禁止设置62. 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如采购人有特殊需求,需单独作出设置此项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63. 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除家

9、具等特殊订制类货物以外,其他产品都应表述为范围值64. 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工程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条目在10个以上的(星号条款是指必须满足全部要求,任一条负偏离,投标无效)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65. 因工程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还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井号条款是指星号条款外技术需求需满足要求,超过2条或以上不满足的,投标无效)原那么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确需设置“#号条款,不得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66. 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

10、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67. 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禁止设置68. 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禁止设置69. 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禁止设置70.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给商的禁止设置四、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标准表述使用71. 将供给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禁止设置72.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禁止设置73. 去掉最低报价的禁止设置74. 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给商禁止设置75. 要求地域性

11、业绩禁止设置76. 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禁止设置77. 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禁止设置78. 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效劳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禁止设置79. 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禁止设置80. 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禁止设置,但可作为技术条款的证明文件81. 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禁止设置82.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83. 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禁止设置84. 分值设置与

12、产品质量、效劳需求无关禁止设置85. 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效劳需求 根底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效劳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禁止设置86. 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禁止设置87. 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合理设置88. 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工程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工程规模不相匹配的合理设置89. 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合理设置90. 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合理设置91.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给商的禁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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