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20101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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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1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确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

2、如下意见。第一条 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以下简称“市本级”)以及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以下简称“原三区县”)纳入市级统筹范围。高淳县、溧水县暂按省实施意见执行。第二条 市级统筹实行“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实缴拨、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暂按全市(不含高淳县、溧水县)上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省统一标准执行,

3、低于省统一标准的逐步调整到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下限低于省统一标准60%的,逐步调整到位。第五条 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江宁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19%,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第六条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地税局共同负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审核、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清欠和稽核、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事务。第

4、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不得违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区县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标准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凡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有关区县要制定解决办法予以纠正。第八条 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或因病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由市和“原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第九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经费的

5、管理与使用按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预算管理制度。市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及支出预、决算。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原三区县”根据市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提出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预算,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编制,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 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原三区县”按月将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缴

6、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市财政按月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原三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级统筹调剂金由市按规定统一上解。市级统筹前,“原三区县”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暂存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今后逐步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后,“原三区县”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其计划内的收支缺口,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全部归缴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前,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按实弥补;不足弥补的,由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弥补。历年结余基金全部归缴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后,计划内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弥补。“原三区县”未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而形成的计划

7、外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第十二条 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待遇支付、业务经办和管理。第十三条 统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操作规则和业务流程。建立统一的业务账、表、卡、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稽核监督等管理。第十四条 实行目标考核,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奖惩机制。每年年初,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各区县当年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等目标任务,明确各区县政府工作责任,并实行考核奖惩。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应按照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市级统筹工作。继续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落实基金征管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8、管理服务责任。第十六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级财政应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等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落实扩面征缴工作经费、宣传经费和信息系统运行等经费。各区县财政应确保原有经费标准不降低,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市级财政根据扩面征缴等工作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七条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应参照本意见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办法。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并负责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南京养老保险缴费统一调整为202010-10-15 06:59:17记者昨日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1月1日起,该市主城区及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简称“原

9、三区县”)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实施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也将统一为20。 据介绍,从2010年11月1日起,南京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简称“市本级”)以及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简称“原三区县”)纳入市级统筹范围。高淳县、溧水县暂按省实施意见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暂按全市(不含高淳县、溧水县)上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低于省统一标准的逐步调整到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下限低于省统一标准60%的,逐步

10、调整到位。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江宁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19%,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应参照该办法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办法。 另外,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不得违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区县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标准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关区县应予以纠正。端木

11、灵活人员缴保险月最低316.6元最高1794元 从10月份开始,南京市将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由原来的1455元提高至1583元,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也有所调整,下限由原来的300元提高至316.6元,上限则提高至1794元。 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具体的调整情况为,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下限为316.6元,上限为1794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原缴费额低于316.6元的,将统一调整至316.6元。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月缴费额调整为47元。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作调整,月缴费额为13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

12、。参保人员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12333或登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详细了解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端木 今年将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要求到今年年底前,全省各设区市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届时,在全市范围内将统一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工伤认定、待遇支付标准等。像南京这样的设区市将率先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通知要求,全省各设区市要尽快研究制定市级统筹方案,在本月底前完成测算工作,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据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有关人士介绍,所谓“市级统筹”,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医疗持卡就诊、联网结算和工伤保险信息共享。据了解,实行市级统筹,可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大数法则”作用,平衡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基金的收支风险,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统筹解决好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作者:/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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